医生泄露患者隐私,造成损害的,是否承担责任?热线疑问:陈某因感染了梅毒,到医院治疗,主治医师王某正好认识陈某的朋友谢某,在一次聚会中,王某将陈某的病情无意间透露给了谢某,谢某又将此事告诉了朋友,结果,陈某患梅毒的事众所周知。陈某总是觉得有人在背后指指点点,在亲朋好友面前越来越抬不起头来,心理承受了巨大的压力。陈某认为,医院将自己的病情泄露出来,致使自己的精神遭受了巨大的创伤,生活受到了严重的困扰,医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陈某的想法正确吗?律师解答:本案涉及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隐私的保密义务。王某将陈某的病情泄露,造成了陈某的精神痛苦,干扰了陈某正常的生活,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医疗机构对于患者的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由于诊疗活动本身的特点,医务人员在其执业活动中极易掌握患者的隐私,但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并无权对外公布、披露患者的隐私,也不得出于自身利益,利用患者隐私而给患者造成损害。《侵权责任法》第62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现实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保密义务,侵害患者隐私权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泄露患者隐私造成患者损害的,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将其在诊疗活动中掌握的患者的个人隐私信息,向外公布、披露,导致患者隐私暴露,精神遭受巨大痛苦以及未经患者同意而将患者的身体暴露给与诊疗活动无关的人员,给患者造成精神痛苦的;二是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主要包括医疗机构出于医学会诊、医学教学或者传染性疾病防治的目的,公开患者的病历资料,给患者带来精神损害的,以及医疗机构对患者的病历资料管理不善,向未取得患者授权的人公开,造成患者损害的行为。对于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保密义务,侵犯患者隐私权,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损害一般情况下为精神损害,对于造成患者严重精神损害的,患者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陈某患有梅毒,这对于陈某来说,是不愿意让他人知道的隐私。医院及相关医务人员应当对其隐私保密,未经允许,不能泄露、公开。这既是医务人员职业伦理道德的要求,也是法律要求。王某将其透露给谢某,违反了医务人员的保密义务,对于给陈某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责任。如果陈某因此遭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的,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法条链接《侵权责任法》第62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医生泄露患者隐私,造成损害的,是否承担责任?热线疑问:陈某因感染了梅毒,到医院治疗,主治医师王某正好认识陈某的朋友谢某,在一次聚会中,王某将陈某的病情无意间透露给了谢某,谢某又将此事告诉了朋友,结果,陈某患梅毒的事众所周知。陈某总是觉得有人在背后指指点点,在亲朋好友面前越来越抬不起头来,心理承受了巨大的压力。陈某认为,医院将自己的病情泄露出来,致使自己的精神遭受了巨大的创伤,生活受到了严重的困扰,医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陈某的想法正确吗?律师解答:本案涉及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隐私的保密义务。王某将陈某的病情泄露,造成了陈某的精神痛苦,干扰了陈某正常的生活,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医疗机构对于患者的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由于诊疗活动本身的特点,医务人员在其执业活动中极易掌握患者的隐私,但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并无权对外公布、披露患者的隐私,也不得出于自身利益,利用患者隐私而给患者造成损害。《侵权责任法》第62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现实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保密义务,侵害患者隐私权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泄露患者隐私造成患者损害的,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将其在诊疗活动中掌握的患者的个人隐私信息,向外公布、披露,导致患者隐私暴露,精神遭受巨大痛苦以及未经患者同意而将患者的身体暴露给与诊疗活动无关的人员,给患者造成精神痛苦的;二是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主要包括医疗机构出于医学会诊、医学教学或者传染性疾病防治的目的,公开患者的病历资料,给患者带来精神损害的,以及医疗机构对患者的病历资料管理不善,向未取得患者授权的人公开,造成患者损害的行为。对于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保密义务,侵犯患者隐私权,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损害一般情况下为精神损害,对于造成患者严重精神损害的,患者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陈某患有梅毒,这对于陈某来说,是不愿意让他人知道的隐私。医院及相关医务人员应当对其隐私保密,未经允许,不能泄露、公开。这既是医务人员职业伦理道德的要求,也是法律要求。王某将其透露给谢某,违反了医务人员的保密义务,对于给陈某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责任。如果陈某因此遭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的,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法条链接《侵权责任法》第62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医生泄露患者隐私,造成损害的,是否承担责任?热线疑问:陈某因感染了梅毒,到医院治疗,主治医师王某正好认识陈某的朋友谢某,在一次聚会中,王某将陈某的病情无意间透露给了谢某,谢某又将此事告诉了朋友,结果,陈某患梅毒的事众所周知。陈某总是觉得有人在背后指指点点,在亲朋好友面前越来越抬不起头来,心理承受了巨大的压力。陈某认为,医院将自己的病情泄露出来,致使自己的精神遭受了巨大的创伤,生活受到了严重的困扰,医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陈某的想法正确吗?律师解答:本案涉及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隐私的保密义务。王某将陈某的病情泄露,造成了陈某的精神痛苦,干扰了陈某正常的生活,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医疗机构对于患者的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由于诊疗活动本身的特点,医务人员在其执业活动中极易掌握患者的隐私,但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并无权对外公布、披露患者的隐私,也不得出于自身利益,利用患者隐私而给患者造成损害。《侵权责任法》第62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现实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保密义务,侵害患者隐私权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泄露患者隐私造成患者损害的,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将其在诊疗活动中掌握的患者的个人隐私信息,向外公布、披露,导致患者隐私暴露,精神遭受巨大痛苦以及未经患者同意而将患者的身体暴露给与诊疗活动无关的人员,给患者造成精神痛苦的;二是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主要包括医疗机构出于医学会诊、医学教学或者传染性疾病防治的目的,公开患者的病历资料,给患者带来精神损害的,以及医疗机构对患者的病历资料管理不善,向未取得患者授权的人公开,造成患者损害的行为。对于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保密义务,侵犯患者隐私权,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损害一般情况下为精神损害,对于造成患者严重精神损害的,患者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陈某患有梅毒,这对于陈某来说,是不愿意让他人知道的隐私。医院及相关医务人员应当对其隐私保密,未经允许,不能泄露、公开。这既是医务人员职业伦理道德的要求,也是法律要求。王某将其透露给谢某,违反了医务人员的保密义务,对于给陈某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责任。如果陈某因此遭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的,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法条链接《侵权责任法》第62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