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征得病人及家属同意即进行手术,医院是否承担责任?热线疑问:一日,王某因车祸受伤,昏迷不醒,被送进附近医院急救。经诊断,王某头部受伤严重,亟需手术,否则后果不堪设想。但根据规定,手术风险较大,需要取得患者或其家属的书面同意。可是王某昏迷不醒,医院又无法联系到王某的家属。后经院长批准,医院为王某实施了手术抢救。结果还是因风险较大,手术不成功。后王某的家属赶至医院时,王某已经死亡。医院在未取得王某本人或其家属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实施手术治疗,是否有过错?律师解答:本案是关于紧急情况下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和患者知情权的特殊规定的问题。王某生命垂危,情况紧急,医院不能取得王某或其家属的意见时,在经院长批准后,可以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法律规定了在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有告知的义务,患者或其近亲属有知情的权利。但基于诊疗行为的特殊性,此项权利和义务也有例外情形。《侵权责任法》第56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因此,此种例外是在特殊情形下才适用的,须符合三个条件:第一,须是患者生命垂危,亟需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进行抢救,否则会延误救治,给患者的生命健康造成巨大的损害,情况紧急;第二,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的意见,主要指患者不能表达意志,也无近亲属陪伴,又联系不到近亲属的情况,如果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明确表示拒绝采取医疗措施的,不在此列:第三,须经医生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并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才可实施。只有在满足上述三项条件时,医疗机构才可以在未征得患者及其家属同意的情况下,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对患者进行救治。本案中,结合当时的情况,王某生命垂危,情况紧急,如果不立即对其手术抢救,将生命不保。医院在王某昏迷,又联系不到其家属的情况下,经医院批准对其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符合法律规定, 没有过错。法条链接《侵权责任法》第56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未征得病人及家属同意即进行手术,医院是否承担责任?热线疑问:一日,王某因车祸受伤,昏迷不醒,被送进附近医院急救。经诊断,王某头部受伤严重,亟需手术,否则后果不堪设想。但根据规定,手术风险较大,需要取得患者或其家属的书面同意。可是王某昏迷不醒,医院又无法联系到王某的家属。后经院长批准,医院为王某实施了手术抢救。结果还是因风险较大,手术不成功。后王某的家属赶至医院时,王某已经死亡。医院在未取得王某本人或其家属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实施手术治疗,是否有过错?律师解答:本案是关于紧急情况下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和患者知情权的特殊规定的问题。王某生命垂危,情况紧急,医院不能取得王某或其家属的意见时,在经院长批准后,可以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法律规定了在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有告知的义务,患者或其近亲属有知情的权利。但基于诊疗行为的特殊性,此项权利和义务也有例外情形。《侵权责任法》第56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因此,此种例外是在特殊情形下才适用的,须符合三个条件:第一,须是患者生命垂危,亟需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进行抢救,否则会延误救治,给患者的生命健康造成巨大的损害,情况紧急;第二,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的意见,主要指患者不能表达意志,也无近亲属陪伴,又联系不到近亲属的情况,如果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明确表示拒绝采取医疗措施的,不在此列:第三,须经医生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并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才可实施。只有在满足上述三项条件时,医疗机构才可以在未征得患者及其家属同意的情况下,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对患者进行救治。本案中,结合当时的情况,王某生命垂危,情况紧急,如果不立即对其手术抢救,将生命不保。医院在王某昏迷,又联系不到其家属的情况下,经医院批准对其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符合法律规定, 没有过错。法条链接《侵权责任法》第56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未征得病人及家属同意即进行手术,医院是否承担责任?热线疑问:一日,王某因车祸受伤,昏迷不醒,被送进附近医院急救。经诊断,王某头部受伤严重,亟需手术,否则后果不堪设想。但根据规定,手术风险较大,需要取得患者或其家属的书面同意。可是王某昏迷不醒,医院又无法联系到王某的家属。后经院长批准,医院为王某实施了手术抢救。结果还是因风险较大,手术不成功。后王某的家属赶至医院时,王某已经死亡。医院在未取得王某本人或其家属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实施手术治疗,是否有过错?律师解答:本案是关于紧急情况下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和患者知情权的特殊规定的问题。王某生命垂危,情况紧急,医院不能取得王某或其家属的意见时,在经院长批准后,可以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法律规定了在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有告知的义务,患者或其近亲属有知情的权利。但基于诊疗行为的特殊性,此项权利和义务也有例外情形。《侵权责任法》第56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因此,此种例外是在特殊情形下才适用的,须符合三个条件:第一,须是患者生命垂危,亟需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进行抢救,否则会延误救治,给患者的生命健康造成巨大的损害,情况紧急;第二,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的意见,主要指患者不能表达意志,也无近亲属陪伴,又联系不到近亲属的情况,如果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明确表示拒绝采取医疗措施的,不在此列:第三,须经医生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并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才可实施。只有在满足上述三项条件时,医疗机构才可以在未征得患者及其家属同意的情况下,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对患者进行救治。本案中,结合当时的情况,王某生命垂危,情况紧急,如果不立即对其手术抢救,将生命不保。医院在王某昏迷,又联系不到其家属的情况下,经医院批准对其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符合法律规定, 没有过错。法条链接《侵权责任法》第56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