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导致患者损害的,医院是否承担责任?热线疑问:李某年过七旬,到某医院神经科就诊。后医师通知其家属,称李某的病症可通过手术治疗,并向家属宣称目前国内能够做这种手术的医院不过几家,而本院的成功率是最高的。并告之家属该手术的失败率低至0.8‰,可能存在的风险一是手术不成功,但无其他损害;二是手术不成功,但部分神经受损。家属考虑再三,同意手术治疗,并签下了风险告知书和一份同意手术的保证书。后医院在对李某进行手术治疗时,李某当场死亡。后一次偶然的机会,李某的家属了解到,该医院自2004年引进该技术,平均每年对20名患者进行该类手术,但因手术不成功而导致患者残疾、死亡的案例已不下几十起。李某要求医院出示风险率的测评依据,也被医院拒绝。李某的家属认为,医院并没有如实告知风险,也并未告之手术可能导致李某死亡的后果,遂要求医院承担责任。医院应当对李某的死亡承担责任吗?律师解答:本案涉及医疗机构的说明义务和患者知情权保护的法律问题。医院未向李某及其家属如实告知医疗风险等情况,使李某的家属基于错误的认识同意医院对李某实施手术。医院对李某的死亡具有过错,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义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的告之义务和患者的知情权是相对而生的,包括两项内容:一是对患者的病情和一般医疗措施的告知和知情;二是对于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的告知和知情。在第二种情况下,除了告知外,还需有患者或其家属的书面同意才可以实行诊疗行为。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医务人员一般都能做到上述内容的告知,但问题出在告知的内容是否真实、全面,风险测评是否可靠?由于手术风险的固有性和医疗服务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有时会在告知患者部分风险的同时隐瞒巨大风险,或者提供虚假测评报告,毫无根据地减低风险比例,缩小风险。而患者只能根据医疗机构提供的风险告知作出判断,这无疑会造成患者的错误认识,实质属于欺诈的行为。另一方面,医疗机构也往往会利用风险告知推卸责任,将诊疗活动中的过错行为造成的后果也一并归结为风险。本案中,根据李某家属了解到的情况,以及医院拒不出示测评依据的表现可以判断,医院对该项手术的风险告知是存在问题的,是不真实的。在医院的风险告知中,也并没有提到手术可能会导致李某死亡的后果。医院没有全面、如实履行告知义务,李某及其家属的知情权受到侵害,医院应当为李某的家属受到的损害承担责任。另外,虽然李某家属签了风险告知书和保证书,但并不等于手术中任何导致李某死亡的诊疗行为都可归结为医疗风险。在有证据证明医院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医院还是要为李某的死亡承担责任的。法条链接《侵权责任法》第55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院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导致患者损害的,医院是否承担责任?热线疑问:李某年过七旬,到某医院神经科就诊。后医师通知其家属,称李某的病症可通过手术治疗,并向家属宣称目前国内能够做这种手术的医院不过几家,而本院的成功率是最高的。并告之家属该手术的失败率低至0.8‰,可能存在的风险一是手术不成功,但无其他损害;二是手术不成功,但部分神经受损。家属考虑再三,同意手术治疗,并签下了风险告知书和一份同意手术的保证书。后医院在对李某进行手术治疗时,李某当场死亡。后一次偶然的机会,李某的家属了解到,该医院自2004年引进该技术,平均每年对20名患者进行该类手术,但因手术不成功而导致患者残疾、死亡的案例已不下几十起。李某要求医院出示风险率的测评依据,也被医院拒绝。李某的家属认为,医院并没有如实告知风险,也并未告之手术可能导致李某死亡的后果,遂要求医院承担责任。医院应当对李某的死亡承担责任吗?律师解答:本案涉及医疗机构的说明义务和患者知情权保护的法律问题。医院未向李某及其家属如实告知医疗风险等情况,使李某的家属基于错误的认识同意医院对李某实施手术。医院对李某的死亡具有过错,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义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的告之义务和患者的知情权是相对而生的,包括两项内容:一是对患者的病情和一般医疗措施的告知和知情;二是对于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的告知和知情。在第二种情况下,除了告知外,还需有患者或其家属的书面同意才可以实行诊疗行为。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医务人员一般都能做到上述内容的告知,但问题出在告知的内容是否真实、全面,风险测评是否可靠?由于手术风险的固有性和医疗服务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有时会在告知患者部分风险的同时隐瞒巨大风险,或者提供虚假测评报告,毫无根据地减低风险比例,缩小风险。而患者只能根据医疗机构提供的风险告知作出判断,这无疑会造成患者的错误认识,实质属于欺诈的行为。另一方面,医疗机构也往往会利用风险告知推卸责任,将诊疗活动中的过错行为造成的后果也一并归结为风险。本案中,根据李某家属了解到的情况,以及医院拒不出示测评依据的表现可以判断,医院对该项手术的风险告知是存在问题的,是不真实的。在医院的风险告知中,也并没有提到手术可能会导致李某死亡的后果。医院没有全面、如实履行告知义务,李某及其家属的知情权受到侵害,医院应当为李某的家属受到的损害承担责任。另外,虽然李某家属签了风险告知书和保证书,但并不等于手术中任何导致李某死亡的诊疗行为都可归结为医疗风险。在有证据证明医院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医院还是要为李某的死亡承担责任的。法条链接《侵权责任法》第55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院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导致患者损害的,医院是否承担责任?热线疑问:李某年过七旬,到某医院神经科就诊。后医师通知其家属,称李某的病症可通过手术治疗,并向家属宣称目前国内能够做这种手术的医院不过几家,而本院的成功率是最高的。并告之家属该手术的失败率低至0.8‰,可能存在的风险一是手术不成功,但无其他损害;二是手术不成功,但部分神经受损。家属考虑再三,同意手术治疗,并签下了风险告知书和一份同意手术的保证书。后医院在对李某进行手术治疗时,李某当场死亡。后一次偶然的机会,李某的家属了解到,该医院自2004年引进该技术,平均每年对20名患者进行该类手术,但因手术不成功而导致患者残疾、死亡的案例已不下几十起。李某要求医院出示风险率的测评依据,也被医院拒绝。李某的家属认为,医院并没有如实告知风险,也并未告之手术可能导致李某死亡的后果,遂要求医院承担责任。医院应当对李某的死亡承担责任吗?律师解答:本案涉及医疗机构的说明义务和患者知情权保护的法律问题。医院未向李某及其家属如实告知医疗风险等情况,使李某的家属基于错误的认识同意医院对李某实施手术。医院对李某的死亡具有过错,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义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的告之义务和患者的知情权是相对而生的,包括两项内容:一是对患者的病情和一般医疗措施的告知和知情;二是对于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的告知和知情。在第二种情况下,除了告知外,还需有患者或其家属的书面同意才可以实行诊疗行为。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医务人员一般都能做到上述内容的告知,但问题出在告知的内容是否真实、全面,风险测评是否可靠?由于手术风险的固有性和医疗服务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有时会在告知患者部分风险的同时隐瞒巨大风险,或者提供虚假测评报告,毫无根据地减低风险比例,缩小风险。而患者只能根据医疗机构提供的风险告知作出判断,这无疑会造成患者的错误认识,实质属于欺诈的行为。另一方面,医疗机构也往往会利用风险告知推卸责任,将诊疗活动中的过错行为造成的后果也一并归结为风险。本案中,根据李某家属了解到的情况,以及医院拒不出示测评依据的表现可以判断,医院对该项手术的风险告知是存在问题的,是不真实的。在医院的风险告知中,也并没有提到手术可能会导致李某死亡的后果。医院没有全面、如实履行告知义务,李某及其家属的知情权受到侵害,医院应当为李某的家属受到的损害承担责任。另外,虽然李某家属签了风险告知书和保证书,但并不等于手术中任何导致李某死亡的诊疗行为都可归结为医疗风险。在有证据证明医院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医院还是要为李某的死亡承担责任的。法条链接《侵权责任法》第55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