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医院过错,导致病人延误抢救时机,造成重大损害,责任如何承担?热线疑问:邢某头部被人打伤后,送到某医院就诊,医生对其外伤进行了常规处理,并进行了CT检查,检查显示:“右颞骨骨折,右颞硬膜外血肿约40ml。”查体显示:“患者意识模糊,短暂昏迷,双瞳孔放大。”这时患者病情不稳定,颅内出血急剧,持续高压,应当及时手术治疗,但医院称床位不够,经邢某的家属同意后将患者转院,最后在转院途中,邢某颅内出血量升高,损伤大脑,形成脑疝,术后成植物人状态。邢某的家属认为该医院在应为邢某立即手术的情况下,以床位不够要求其转院,延误抢救时机,造成了邢某的伤残后果,该医院应当为此承担民事责任。后经鉴定,该医院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有一定的过失,违反有关医疗法规的规定,将患者转往外院,短期发生脑疝,导致不良后果。那么,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吗?律师解答:本案涉及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医疗机构的责任承担问题。该医院对患者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本条规定,医疗机构对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的损害承担过错责任。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过错”作为一项归责原则,表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只有在对患者的损害具有过错的情况下,才需承担责任;且该过错由患者承担举证责任,患者一般通过申请鉴定来证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具有过错。这是对医疗机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一般规定。另一方面也表明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不以构成医疗事故为限,只要对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的损害具有过失,且该过失与患者的损害具有因果关系,即使不构成医疗事故,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8条规定:“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本案中,医院已经对邢某做了检查,并查明“右颞骨骨折,右颞硬膜外血肿约40ml”、“患者意识模糊,短暂昏迷,双瞳孔放大”,在患者病情不稳定,颅内出血急剧,持续高压的情况下,医院不仅不及时对其进行手术治疗,反而以床位不够为由,对邢某进行转院处理,导致邢某因不能得到及时治疗,延误抢救时机,造成严重后果。且邢某的家属已经提供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证明医院对邢某的损害具有过错。因此,医院应当对邢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法条链接《侵权责任法》第54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因医院过错,导致病人延误抢救时机,造成重大损害,责任如何承担?热线疑问:邢某头部被人打伤后,送到某医院就诊,医生对其外伤进行了常规处理,并进行了CT检查,检查显示:“右颞骨骨折,右颞硬膜外血肿约40ml。”查体显示:“患者意识模糊,短暂昏迷,双瞳孔放大。”这时患者病情不稳定,颅内出血急剧,持续高压,应当及时手术治疗,但医院称床位不够,经邢某的家属同意后将患者转院,最后在转院途中,邢某颅内出血量升高,损伤大脑,形成脑疝,术后成植物人状态。邢某的家属认为该医院在应为邢某立即手术的情况下,以床位不够要求其转院,延误抢救时机,造成了邢某的伤残后果,该医院应当为此承担民事责任。后经鉴定,该医院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有一定的过失,违反有关医疗法规的规定,将患者转往外院,短期发生脑疝,导致不良后果。那么,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吗?律师解答:本案涉及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医疗机构的责任承担问题。该医院对患者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本条规定,医疗机构对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的损害承担过错责任。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过错”作为一项归责原则,表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只有在对患者的损害具有过错的情况下,才需承担责任;且该过错由患者承担举证责任,患者一般通过申请鉴定来证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具有过错。这是对医疗机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一般规定。另一方面也表明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不以构成医疗事故为限,只要对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的损害具有过失,且该过失与患者的损害具有因果关系,即使不构成医疗事故,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8条规定:“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本案中,医院已经对邢某做了检查,并查明“右颞骨骨折,右颞硬膜外血肿约40ml”、“患者意识模糊,短暂昏迷,双瞳孔放大”,在患者病情不稳定,颅内出血急剧,持续高压的情况下,医院不仅不及时对其进行手术治疗,反而以床位不够为由,对邢某进行转院处理,导致邢某因不能得到及时治疗,延误抢救时机,造成严重后果。且邢某的家属已经提供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证明医院对邢某的损害具有过错。因此,医院应当对邢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法条链接《侵权责任法》第54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因医院过错,导致病人延误抢救时机,造成重大损害,责任如何承担?热线疑问:邢某头部被人打伤后,送到某医院就诊,医生对其外伤进行了常规处理,并进行了CT检查,检查显示:“右颞骨骨折,右颞硬膜外血肿约40ml。”查体显示:“患者意识模糊,短暂昏迷,双瞳孔放大。”这时患者病情不稳定,颅内出血急剧,持续高压,应当及时手术治疗,但医院称床位不够,经邢某的家属同意后将患者转院,最后在转院途中,邢某颅内出血量升高,损伤大脑,形成脑疝,术后成植物人状态。邢某的家属认为该医院在应为邢某立即手术的情况下,以床位不够要求其转院,延误抢救时机,造成了邢某的伤残后果,该医院应当为此承担民事责任。后经鉴定,该医院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有一定的过失,违反有关医疗法规的规定,将患者转往外院,短期发生脑疝,导致不良后果。那么,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吗?律师解答:本案涉及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医疗机构的责任承担问题。该医院对患者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本条规定,医疗机构对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的损害承担过错责任。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过错”作为一项归责原则,表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只有在对患者的损害具有过错的情况下,才需承担责任;且该过错由患者承担举证责任,患者一般通过申请鉴定来证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具有过错。这是对医疗机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一般规定。另一方面也表明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不以构成医疗事故为限,只要对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的损害具有过失,且该过失与患者的损害具有因果关系,即使不构成医疗事故,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8条规定:“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本案中,医院已经对邢某做了检查,并查明“右颞骨骨折,右颞硬膜外血肿约40ml”、“患者意识模糊,短暂昏迷,双瞳孔放大”,在患者病情不稳定,颅内出血急剧,持续高压的情况下,医院不仅不及时对其进行手术治疗,反而以床位不够为由,对邢某进行转院处理,导致邢某因不能得到及时治疗,延误抢救时机,造成严重后果。且邢某的家属已经提供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证明医院对邢某的损害具有过错。因此,医院应当对邢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法条链接《侵权责任法》第54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