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车辆不明确,赔偿责任谁来担?热线疑问:李明骑自行车靠公路右边行驶,被从后面开过来的一辆小轿车刮倒,滚落至路旁的深沟里,严重摔伤,晕厥过去。司机从车镜里看到李明伤得不轻,索性连车都没下,立踩油门,逃之夭夭。李明晕倒在沟里,肇事车辆和肇事人是什么情况、什么牌照都看不到。后幸好被人及时发现,叫来了救护车,李明才保住了生命。但是,肇事人和肇事车都不能明确,谁来对李明的摔伤承担责任呢?律师解答:本案涉及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车辆和肇事人不明确的情况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的垫付责任。李明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抢救费用可以由道路交通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于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肇事车辆明确且参加强制保险的,受害人也可以找到保险公司,使自身权利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补救。但是,有些情况下,交通事故发生后,机动车并不能明确,或者并没有参加强制保险。那么这时候,受害人找不到保险公司赔偿,损失如何补救呢?《侵权责任法》第53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因此,在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救助方面,我国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对于交通事故发生后驾驶人逃逸的,肇事车辆明确其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对于肇事车辆不明确或者未参加强制保险以及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但是根据相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费用仅限于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丧葬费用,是指丧葬所必需的遗体运送、停放、冷藏、火化的服务费用。本案中,李明因交通事故受伤严重,本应由机动车一方及其保险公司来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机动车驾驶人肇事后,驾车逃跑,肇事车辆不明,无法向机动车一方及其保险公司主张责任。这时根据法律规定,李明的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由道路交通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垫付后,其管理机构可以向责任人追偿。法条链接《侵权责任法》第53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1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依法应当由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
肇事车辆不明确,赔偿责任谁来担?热线疑问:李明骑自行车靠公路右边行驶,被从后面开过来的一辆小轿车刮倒,滚落至路旁的深沟里,严重摔伤,晕厥过去。司机从车镜里看到李明伤得不轻,索性连车都没下,立踩油门,逃之夭夭。李明晕倒在沟里,肇事车辆和肇事人是什么情况、什么牌照都看不到。后幸好被人及时发现,叫来了救护车,李明才保住了生命。但是,肇事人和肇事车都不能明确,谁来对李明的摔伤承担责任呢?律师解答:本案涉及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车辆和肇事人不明确的情况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的垫付责任。李明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抢救费用可以由道路交通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于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肇事车辆明确且参加强制保险的,受害人也可以找到保险公司,使自身权利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补救。但是,有些情况下,交通事故发生后,机动车并不能明确,或者并没有参加强制保险。那么这时候,受害人找不到保险公司赔偿,损失如何补救呢?《侵权责任法》第53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因此,在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救助方面,我国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对于交通事故发生后驾驶人逃逸的,肇事车辆明确其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对于肇事车辆不明确或者未参加强制保险以及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但是根据相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费用仅限于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丧葬费用,是指丧葬所必需的遗体运送、停放、冷藏、火化的服务费用。本案中,李明因交通事故受伤严重,本应由机动车一方及其保险公司来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机动车驾驶人肇事后,驾车逃跑,肇事车辆不明,无法向机动车一方及其保险公司主张责任。这时根据法律规定,李明的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由道路交通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垫付后,其管理机构可以向责任人追偿。法条链接《侵权责任法》第53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1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依法应当由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
肇事车辆不明确,赔偿责任谁来担?热线疑问:李明骑自行车靠公路右边行驶,被从后面开过来的一辆小轿车刮倒,滚落至路旁的深沟里,严重摔伤,晕厥过去。司机从车镜里看到李明伤得不轻,索性连车都没下,立踩油门,逃之夭夭。李明晕倒在沟里,肇事车辆和肇事人是什么情况、什么牌照都看不到。后幸好被人及时发现,叫来了救护车,李明才保住了生命。但是,肇事人和肇事车都不能明确,谁来对李明的摔伤承担责任呢?律师解答:本案涉及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车辆和肇事人不明确的情况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的垫付责任。李明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抢救费用可以由道路交通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于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肇事车辆明确且参加强制保险的,受害人也可以找到保险公司,使自身权利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补救。但是,有些情况下,交通事故发生后,机动车并不能明确,或者并没有参加强制保险。那么这时候,受害人找不到保险公司赔偿,损失如何补救呢?《侵权责任法》第53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因此,在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救助方面,我国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对于交通事故发生后驾驶人逃逸的,肇事车辆明确其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对于肇事车辆不明确或者未参加强制保险以及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但是根据相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费用仅限于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丧葬费用,是指丧葬所必需的遗体运送、停放、冷藏、火化的服务费用。本案中,李明因交通事故受伤严重,本应由机动车一方及其保险公司来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机动车驾驶人肇事后,驾车逃跑,肇事车辆不明,无法向机动车一方及其保险公司主张责任。这时根据法律规定,李明的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由道路交通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垫付后,其管理机构可以向责任人追偿。法条链接《侵权责任法》第53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1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依法应当由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