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机动车出借给不具有驾驶资格的人,造成他人损失,车辆所有人是否担责?热线疑问:王成亮到大顺家借车,大顺知道他只是自学驾驶,也曾借别人的车开过,但并没有考取驾照。因大顺曾在工厂里跟随王成亮学技术,所以碍于情面,只好将自己现代牌的三厢轿车借给了他,并叮嘱他小心驾驶。结果,王成亮在行驶途中,还是将一个行人撞伤,大顺要承担责任吗?律师解答:本案是关于因租赁、借用等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大顺明知王成亮没有驾驶资格,仍然将机动车借给王成亮,大顺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分离的情况下,由于所有人不对机动车具有直接控制力,不能控制车辆是否对他人造成损害,所以一般不对使用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当机动车所有人自身也有过错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现实生活中,机动车所有人的过错主要是指机动车所有人在将机动车出租、出借时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包括对承租人、借用人的审查义务,如是否具有驾驶资格、是否醉酒驾驶;对机动车的审查义务,如出借的车辆安全性能是否符合要求等。如果机动车所有人在租赁、借用车辆时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具有过错,该过错可能成为机动车造成他人损害的一个因素。因此,机动车所有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大顺明知王成亮不具有驾驶资格,应当预见到其在驾驶途中可能会对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但其仍然将车出借,主观上对机动车给他人构成的威胁持放任态度,或者轻信能够避免,都属于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大顺对车辆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条链接《侵权责任法》第49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将机动车出借给不具有驾驶资格的人,造成他人损失,车辆所有人是否担责?热线疑问:王成亮到大顺家借车,大顺知道他只是自学驾驶,也曾借别人的车开过,但并没有考取驾照。因大顺曾在工厂里跟随王成亮学技术,所以碍于情面,只好将自己现代牌的三厢轿车借给了他,并叮嘱他小心驾驶。结果,王成亮在行驶途中,还是将一个行人撞伤,大顺要承担责任吗?律师解答:本案是关于因租赁、借用等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大顺明知王成亮没有驾驶资格,仍然将机动车借给王成亮,大顺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分离的情况下,由于所有人不对机动车具有直接控制力,不能控制车辆是否对他人造成损害,所以一般不对使用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当机动车所有人自身也有过错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现实生活中,机动车所有人的过错主要是指机动车所有人在将机动车出租、出借时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包括对承租人、借用人的审查义务,如是否具有驾驶资格、是否醉酒驾驶;对机动车的审查义务,如出借的车辆安全性能是否符合要求等。如果机动车所有人在租赁、借用车辆时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具有过错,该过错可能成为机动车造成他人损害的一个因素。因此,机动车所有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大顺明知王成亮不具有驾驶资格,应当预见到其在驾驶途中可能会对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但其仍然将车出借,主观上对机动车给他人构成的威胁持放任态度,或者轻信能够避免,都属于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大顺对车辆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条链接《侵权责任法》第49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将机动车出借给不具有驾驶资格的人,造成他人损失,车辆所有人是否担责?热线疑问:王成亮到大顺家借车,大顺知道他只是自学驾驶,也曾借别人的车开过,但并没有考取驾照。因大顺曾在工厂里跟随王成亮学技术,所以碍于情面,只好将自己现代牌的三厢轿车借给了他,并叮嘱他小心驾驶。结果,王成亮在行驶途中,还是将一个行人撞伤,大顺要承担责任吗?律师解答:本案是关于因租赁、借用等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大顺明知王成亮没有驾驶资格,仍然将机动车借给王成亮,大顺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分离的情况下,由于所有人不对机动车具有直接控制力,不能控制车辆是否对他人造成损害,所以一般不对使用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当机动车所有人自身也有过错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现实生活中,机动车所有人的过错主要是指机动车所有人在将机动车出租、出借时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包括对承租人、借用人的审查义务,如是否具有驾驶资格、是否醉酒驾驶;对机动车的审查义务,如出借的车辆安全性能是否符合要求等。如果机动车所有人在租赁、借用车辆时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具有过错,该过错可能成为机动车造成他人损害的一个因素。因此,机动车所有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大顺明知王成亮不具有驾驶资格,应当预见到其在驾驶途中可能会对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但其仍然将车出借,主观上对机动车给他人构成的威胁持放任态度,或者轻信能够避免,都属于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大顺对车辆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条链接《侵权责任法》第49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