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车辆并交付,但未办理转移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谁来担责?热线疑问:杨某换了新车,将自己开了两年多的大众牌桑塔纳轿车卖给了冯某,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一日,冯某因醉酒驾车,将一路人撞死,经事故认定,冯某承担全部事故责任。但冯某除了一辆二手的桑塔纳以外,根本没有赔偿能力。于是,死者家属查询肇事车辆的登记信息后,找到杨某,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杨某卖车没有办理过户,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吗?律师解答:本案是关于已经买卖并交付,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机动车造成他人损害,登记车主是否承担责任的法律问题。杨某已不是肇事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对肇事车辆不具有直接控制力和事故防范力,对事故发生不具有过错,不需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对于机动车已经转让并交付,虽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但造成他人损失的,原所有人不需承担责任。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机动车作为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只需交付就发生效力,未经登记的,只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主要是基于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需要,而不是对权利转移进行限制。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此时机动车的原所有人虽作为未登记权利人,但其实质上已经不对登记车辆享有所有权,不能控制机动车的运行,不具有防范事故发生的能力,再要求其承担责任,是不公平不合理的。本案中,杨某已经将桑塔纳卖给冯某,并交付,虽然未进行转移登记,但根据法律规定,已不是桑塔纳的所有人。其既不享有所有权,也不享有使用权,不需要对损害结果承担责任。冯某作为实际所有人和使用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本案损害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冯某赔偿,杨某不承担责任。法条链接《侵权责任法》第50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物权法》第23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4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出卖车辆并交付,但未办理转移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谁来担责?热线疑问:杨某换了新车,将自己开了两年多的大众牌桑塔纳轿车卖给了冯某,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一日,冯某因醉酒驾车,将一路人撞死,经事故认定,冯某承担全部事故责任。但冯某除了一辆二手的桑塔纳以外,根本没有赔偿能力。于是,死者家属查询肇事车辆的登记信息后,找到杨某,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杨某卖车没有办理过户,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吗?律师解答:本案是关于已经买卖并交付,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机动车造成他人损害,登记车主是否承担责任的法律问题。杨某已不是肇事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对肇事车辆不具有直接控制力和事故防范力,对事故发生不具有过错,不需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对于机动车已经转让并交付,虽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但造成他人损失的,原所有人不需承担责任。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机动车作为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只需交付就发生效力,未经登记的,只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主要是基于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需要,而不是对权利转移进行限制。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此时机动车的原所有人虽作为未登记权利人,但其实质上已经不对登记车辆享有所有权,不能控制机动车的运行,不具有防范事故发生的能力,再要求其承担责任,是不公平不合理的。本案中,杨某已经将桑塔纳卖给冯某,并交付,虽然未进行转移登记,但根据法律规定,已不是桑塔纳的所有人。其既不享有所有权,也不享有使用权,不需要对损害结果承担责任。冯某作为实际所有人和使用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本案损害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冯某赔偿,杨某不承担责任。法条链接《侵权责任法》第50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物权法》第23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4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出卖车辆并交付,但未办理转移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谁来担责?热线疑问:杨某换了新车,将自己开了两年多的大众牌桑塔纳轿车卖给了冯某,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一日,冯某因醉酒驾车,将一路人撞死,经事故认定,冯某承担全部事故责任。但冯某除了一辆二手的桑塔纳以外,根本没有赔偿能力。于是,死者家属查询肇事车辆的登记信息后,找到杨某,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杨某卖车没有办理过户,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吗?律师解答:本案是关于已经买卖并交付,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机动车造成他人损害,登记车主是否承担责任的法律问题。杨某已不是肇事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对肇事车辆不具有直接控制力和事故防范力,对事故发生不具有过错,不需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对于机动车已经转让并交付,虽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但造成他人损失的,原所有人不需承担责任。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机动车作为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只需交付就发生效力,未经登记的,只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主要是基于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需要,而不是对权利转移进行限制。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此时机动车的原所有人虽作为未登记权利人,但其实质上已经不对登记车辆享有所有权,不能控制机动车的运行,不具有防范事故发生的能力,再要求其承担责任,是不公平不合理的。本案中,杨某已经将桑塔纳卖给冯某,并交付,虽然未进行转移登记,但根据法律规定,已不是桑塔纳的所有人。其既不享有所有权,也不享有使用权,不需要对损害结果承担责任。冯某作为实际所有人和使用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本案损害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冯某赔偿,杨某不承担责任。法条链接《侵权责任法》第50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物权法》第23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4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