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包车存在缺陷,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是否承担责任?热线疑问:一天,汪某在驾驶自己新买不久的面包车正常行驶途中,遇有一拐弯处,汪某打方向盘转弯,忽然感觉汽车像打滑一样,不听使唤。方向盘竟然控制不住方向,汽车脱离了正道,歪歪扭扭,最后连人带车沿着公路一旁的土坡儿翻滚下去。汪某受伤严重,面包车也损坏了。事后汪某得知,原来与自己同品牌同型号的面包车大部分存在转向故障的缺陷,相关主管部门早在两个月前就已指令制造商对该批车次召回,但制造商却迟迟未采取任何措施,也未发布警示信息。汪某认为,制造商应当为自己的损害承担责任。律师解答:本案涉及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采取的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以及相应的侵权责任问题。生活中,产品缺陷致损的事故并不少见,尤其在现代社会中,工业产品本身具有的危险性和性能的不确定性,使得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对产品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负有一定的保障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6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警示,是指对产品有关的危险或产品的正确使用给予说明、提醒,提醒使用者在使用该产品时注意已经存在的危险或者潜在可能发生的危险,避免危险的发生,防止或者减少对使用者的损害。召回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定程序,对其生产或者销售的缺陷产品以换货、退货、更换零配件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缺陷产品危害的行为。警示和召回措施都是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对已经投入流通的产品发现存在缺陷时采取的补救措施。“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包括产品投入流通后才出现的缺陷、产品投入流通时就存在但依据当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的缺陷以及产品投入流通时就存在依靠当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可以发现却未发现的缺陷。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1条的规定,前两种情形的缺陷致人损害的,生产者是可以免责的。但《侵权责任法》在此又附加了另一项保障义务,即无论基于哪种情况,只要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无论是否构成免责事由,生产者、销售者都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只要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汪某新买的面包车存在缺陷,并且相关主管部门早在两个月前就已指令召回,但制造商却怠于履行义务,置他人的人身安全于不顾,具有严重的过错。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条链接《侵权责任法》第46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面包车存在缺陷,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是否承担责任?热线疑问:一天,汪某在驾驶自己新买不久的面包车正常行驶途中,遇有一拐弯处,汪某打方向盘转弯,忽然感觉汽车像打滑一样,不听使唤。方向盘竟然控制不住方向,汽车脱离了正道,歪歪扭扭,最后连人带车沿着公路一旁的土坡儿翻滚下去。汪某受伤严重,面包车也损坏了。事后汪某得知,原来与自己同品牌同型号的面包车大部分存在转向故障的缺陷,相关主管部门早在两个月前就已指令制造商对该批车次召回,但制造商却迟迟未采取任何措施,也未发布警示信息。汪某认为,制造商应当为自己的损害承担责任。律师解答:本案涉及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采取的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以及相应的侵权责任问题。生活中,产品缺陷致损的事故并不少见,尤其在现代社会中,工业产品本身具有的危险性和性能的不确定性,使得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对产品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负有一定的保障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6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警示,是指对产品有关的危险或产品的正确使用给予说明、提醒,提醒使用者在使用该产品时注意已经存在的危险或者潜在可能发生的危险,避免危险的发生,防止或者减少对使用者的损害。召回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定程序,对其生产或者销售的缺陷产品以换货、退货、更换零配件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缺陷产品危害的行为。警示和召回措施都是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对已经投入流通的产品发现存在缺陷时采取的补救措施。“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包括产品投入流通后才出现的缺陷、产品投入流通时就存在但依据当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的缺陷以及产品投入流通时就存在依靠当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可以发现却未发现的缺陷。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1条的规定,前两种情形的缺陷致人损害的,生产者是可以免责的。但《侵权责任法》在此又附加了另一项保障义务,即无论基于哪种情况,只要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无论是否构成免责事由,生产者、销售者都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只要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汪某新买的面包车存在缺陷,并且相关主管部门早在两个月前就已指令召回,但制造商却怠于履行义务,置他人的人身安全于不顾,具有严重的过错。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条链接《侵权责任法》第46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面包车存在缺陷,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是否承担责任?热线疑问:一天,汪某在驾驶自己新买不久的面包车正常行驶途中,遇有一拐弯处,汪某打方向盘转弯,忽然感觉汽车像打滑一样,不听使唤。方向盘竟然控制不住方向,汽车脱离了正道,歪歪扭扭,最后连人带车沿着公路一旁的土坡儿翻滚下去。汪某受伤严重,面包车也损坏了。事后汪某得知,原来与自己同品牌同型号的面包车大部分存在转向故障的缺陷,相关主管部门早在两个月前就已指令制造商对该批车次召回,但制造商却迟迟未采取任何措施,也未发布警示信息。汪某认为,制造商应当为自己的损害承担责任。律师解答:本案涉及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采取的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以及相应的侵权责任问题。生活中,产品缺陷致损的事故并不少见,尤其在现代社会中,工业产品本身具有的危险性和性能的不确定性,使得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对产品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负有一定的保障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6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警示,是指对产品有关的危险或产品的正确使用给予说明、提醒,提醒使用者在使用该产品时注意已经存在的危险或者潜在可能发生的危险,避免危险的发生,防止或者减少对使用者的损害。召回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定程序,对其生产或者销售的缺陷产品以换货、退货、更换零配件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缺陷产品危害的行为。警示和召回措施都是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对已经投入流通的产品发现存在缺陷时采取的补救措施。“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包括产品投入流通后才出现的缺陷、产品投入流通时就存在但依据当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的缺陷以及产品投入流通时就存在依靠当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可以发现却未发现的缺陷。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1条的规定,前两种情形的缺陷致人损害的,生产者是可以免责的。但《侵权责任法》在此又附加了另一项保障义务,即无论基于哪种情况,只要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无论是否构成免责事由,生产者、销售者都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只要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汪某新买的面包车存在缺陷,并且相关主管部门早在两个月前就已指令召回,但制造商却怠于履行义务,置他人的人身安全于不顾,具有严重的过错。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条链接《侵权责任法》第46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