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内第三人侵权,商场是否需承担赔偿责任?热线疑问:一日,陈小姐与王先生在商场购物时因结账先后问题发生争执。服务员看两人越争越激烈,赶忙上前劝阻,超市的两名保安员也闻声赶过来。这时,王先生已对陈小姐大打出手,保安边报警,边竭力劝阻,但仍不能制止。最后陈小姐的左眼因受外力过大,导致视网膜脱落,花去大笔医疗费用。王先生因条件所限,只能赔偿一半。陈小姐认为,自己是在商场中受到的伤害,商场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陈小姐的想法正确吗?律师解答:本案涉及公共场所管理人是否应为第三人侵权承担安全保障责任的法律问题。本案中,商场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需再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一项法定义务,其表现形式之一即为:采取与其经营性质相应的行为和措施,以防止或制止第三人侵权行为的发生。对于管理人是否对第三人侵权承担责任,应区分三种情况:(1)第三人侵权,管理人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此时管理人不承担责任;(2)第三人侵权,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被侵权人的损失能够从侵权人处得到完全弥补,管理人也不需承担赔偿责任;(3)第三人侵权,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被侵权人的损失不能从侵权人处得到完全弥补的情况下,管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这里的“补充责任”是指由于种种原因,第三人不能完全弥补被侵权人损失的情况下,管理人因其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应在过错范围内向被侵权人给予补偿的责任。由于是补充责任,只需在特定的情况下承担,并且责任人赔偿后,可以向最终责任人追偿。“相应的”是指责任需限定在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其界定为“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本案中,由于商场服务员和保安员都尽力对二人进行劝阻和制止,并及时报警,已经履行了相应的安保职能,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需要承担责任。法条链接《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2款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2款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商场内第三人侵权,商场是否需承担赔偿责任?热线疑问:一日,陈小姐与王先生在商场购物时因结账先后问题发生争执。服务员看两人越争越激烈,赶忙上前劝阻,超市的两名保安员也闻声赶过来。这时,王先生已对陈小姐大打出手,保安边报警,边竭力劝阻,但仍不能制止。最后陈小姐的左眼因受外力过大,导致视网膜脱落,花去大笔医疗费用。王先生因条件所限,只能赔偿一半。陈小姐认为,自己是在商场中受到的伤害,商场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陈小姐的想法正确吗?律师解答:本案涉及公共场所管理人是否应为第三人侵权承担安全保障责任的法律问题。本案中,商场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需再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一项法定义务,其表现形式之一即为:采取与其经营性质相应的行为和措施,以防止或制止第三人侵权行为的发生。对于管理人是否对第三人侵权承担责任,应区分三种情况:(1)第三人侵权,管理人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此时管理人不承担责任;(2)第三人侵权,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被侵权人的损失能够从侵权人处得到完全弥补,管理人也不需承担赔偿责任;(3)第三人侵权,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被侵权人的损失不能从侵权人处得到完全弥补的情况下,管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这里的“补充责任”是指由于种种原因,第三人不能完全弥补被侵权人损失的情况下,管理人因其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应在过错范围内向被侵权人给予补偿的责任。由于是补充责任,只需在特定的情况下承担,并且责任人赔偿后,可以向最终责任人追偿。“相应的”是指责任需限定在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其界定为“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本案中,由于商场服务员和保安员都尽力对二人进行劝阻和制止,并及时报警,已经履行了相应的安保职能,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需要承担责任。法条链接《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2款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2款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商场内第三人侵权,商场是否需承担赔偿责任?热线疑问:一日,陈小姐与王先生在商场购物时因结账先后问题发生争执。服务员看两人越争越激烈,赶忙上前劝阻,超市的两名保安员也闻声赶过来。这时,王先生已对陈小姐大打出手,保安边报警,边竭力劝阻,但仍不能制止。最后陈小姐的左眼因受外力过大,导致视网膜脱落,花去大笔医疗费用。王先生因条件所限,只能赔偿一半。陈小姐认为,自己是在商场中受到的伤害,商场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陈小姐的想法正确吗?律师解答:本案涉及公共场所管理人是否应为第三人侵权承担安全保障责任的法律问题。本案中,商场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需再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一项法定义务,其表现形式之一即为:采取与其经营性质相应的行为和措施,以防止或制止第三人侵权行为的发生。对于管理人是否对第三人侵权承担责任,应区分三种情况:(1)第三人侵权,管理人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此时管理人不承担责任;(2)第三人侵权,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被侵权人的损失能够从侵权人处得到完全弥补,管理人也不需承担赔偿责任;(3)第三人侵权,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被侵权人的损失不能从侵权人处得到完全弥补的情况下,管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这里的“补充责任”是指由于种种原因,第三人不能完全弥补被侵权人损失的情况下,管理人因其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应在过错范围内向被侵权人给予补偿的责任。由于是补充责任,只需在特定的情况下承担,并且责任人赔偿后,可以向最终责任人追偿。“相应的”是指责任需限定在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其界定为“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本案中,由于商场服务员和保安员都尽力对二人进行劝阻和制止,并及时报警,已经履行了相应的安保职能,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需要承担责任。法条链接《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2款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2款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