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饭店摔伤,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热线疑问:小林在某饭店用完餐,准备到吧台结账。他边走路边从裤袋里掏钱,一不留神,左脚后脚跟打滑,径直向后仰过去,摔了个腰椎骨折。原来服务员小王在上菜时,将菜汤洒在地板上,由于客人较多,也未来得及打扫。小林没注意,正好踩在上面,滑倒摔伤。那么小林应当找谁赔偿损失呢?律师解答:本案涉及到公共场所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问题。小林可以向饭店主张赔偿。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即从事宾馆、商场等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对场所内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是负有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实践中,“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一般包括三类:第一,场所设施条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第二,未尽到相应的警示、提示义务;第三,未尽到防范和制止第三人侵权的安保职能。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场所内的人员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此也有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这也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案中,因饭店管理的缺失,使得地面存在致人损伤的潜在危险, 最终造成小林的摔伤。饭店的侵权责任是很明显的。小林可以向饭店主张侵权责任。法条链接《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1款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1款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饭店摔伤,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热线疑问:小林在某饭店用完餐,准备到吧台结账。他边走路边从裤袋里掏钱,一不留神,左脚后脚跟打滑,径直向后仰过去,摔了个腰椎骨折。原来服务员小王在上菜时,将菜汤洒在地板上,由于客人较多,也未来得及打扫。小林没注意,正好踩在上面,滑倒摔伤。那么小林应当找谁赔偿损失呢?律师解答:本案涉及到公共场所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问题。小林可以向饭店主张赔偿。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即从事宾馆、商场等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对场所内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是负有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实践中,“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一般包括三类:第一,场所设施条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第二,未尽到相应的警示、提示义务;第三,未尽到防范和制止第三人侵权的安保职能。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场所内的人员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此也有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这也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案中,因饭店管理的缺失,使得地面存在致人损伤的潜在危险, 最终造成小林的摔伤。饭店的侵权责任是很明显的。小林可以向饭店主张侵权责任。法条链接《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1款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1款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饭店摔伤,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热线疑问:小林在某饭店用完餐,准备到吧台结账。他边走路边从裤袋里掏钱,一不留神,左脚后脚跟打滑,径直向后仰过去,摔了个腰椎骨折。原来服务员小王在上菜时,将菜汤洒在地板上,由于客人较多,也未来得及打扫。小林没注意,正好踩在上面,滑倒摔伤。那么小林应当找谁赔偿损失呢?律师解答:本案涉及到公共场所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问题。小林可以向饭店主张赔偿。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即从事宾馆、商场等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对场所内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是负有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实践中,“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一般包括三类:第一,场所设施条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第二,未尽到相应的警示、提示义务;第三,未尽到防范和制止第三人侵权的安保职能。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场所内的人员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此也有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这也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案中,因饭店管理的缺失,使得地面存在致人损伤的潜在危险, 最终造成小林的摔伤。饭店的侵权责任是很明显的。小林可以向饭店主张侵权责任。法条链接《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1款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1款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