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幼儿园被烫伤,谁来承担责任?热线疑问:明明4岁,在光明幼儿园上小班。一天,明明的妈妈接到幼儿园打来的电话,说明明被开水烫伤了,已经被送进了医院。事后,明明的妈妈才知道,原来在午休的时候,幼儿园老师离开了房间。明明睡醒后感到口渴,就自己找水喝,结果将暖瓶打翻,明明被开水烫伤。幼儿园老师说,已经跟孩子们多次说过,自己喝水就直接从饮水机接,明明自己要去倒开水,结果将自己烫伤。但是明明说当时饮水机里已经没有水了,只好倒开水。那么,明明的妈妈可以找幼儿园承担责任吗?律师解答:本案是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的责任承担问题。幼儿园如果不能证明自己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是指在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活动中或者在其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中,由于相关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致使学习或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人遭受损害或者致他人损害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的与其过错相应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在确定此类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时,采取区分原则,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可见,此类侵权责任中,对无民事行为能力造成的侵权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只要教育机构不能证明其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就需承担责任;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的侵权,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受害者只有证明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这是根据不同年龄和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对事物的认知和判断能力不同作出的判断。本案中,明明才四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行为和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以及自身能力缺乏合理的认知和判断,幼儿园应当对明明承担教育和管理职责。明明在幼儿园中受伤,对于双方过错的证明责任不在明明一方,而在幼儿园一方,如果幼儿园能够证明其已经尽了教育、管理职责,就不需要承担责任,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幼儿园中老师缺位,且供孩子们直接引用的饮水机没能及时更换,暖水瓶又放在孩子们的能力范围之内,幼儿园的过错责任明显,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法条链接《侵权责任法》第38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39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在幼儿园被烫伤,谁来承担责任?热线疑问:明明4岁,在光明幼儿园上小班。一天,明明的妈妈接到幼儿园打来的电话,说明明被开水烫伤了,已经被送进了医院。事后,明明的妈妈才知道,原来在午休的时候,幼儿园老师离开了房间。明明睡醒后感到口渴,就自己找水喝,结果将暖瓶打翻,明明被开水烫伤。幼儿园老师说,已经跟孩子们多次说过,自己喝水就直接从饮水机接,明明自己要去倒开水,结果将自己烫伤。但是明明说当时饮水机里已经没有水了,只好倒开水。那么,明明的妈妈可以找幼儿园承担责任吗?律师解答:本案是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的责任承担问题。幼儿园如果不能证明自己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是指在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活动中或者在其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中,由于相关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致使学习或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人遭受损害或者致他人损害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的与其过错相应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在确定此类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时,采取区分原则,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可见,此类侵权责任中,对无民事行为能力造成的侵权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只要教育机构不能证明其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就需承担责任;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的侵权,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受害者只有证明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这是根据不同年龄和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对事物的认知和判断能力不同作出的判断。本案中,明明才四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行为和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以及自身能力缺乏合理的认知和判断,幼儿园应当对明明承担教育和管理职责。明明在幼儿园中受伤,对于双方过错的证明责任不在明明一方,而在幼儿园一方,如果幼儿园能够证明其已经尽了教育、管理职责,就不需要承担责任,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幼儿园中老师缺位,且供孩子们直接引用的饮水机没能及时更换,暖水瓶又放在孩子们的能力范围之内,幼儿园的过错责任明显,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法条链接《侵权责任法》第38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39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在幼儿园被烫伤,谁来承担责任?热线疑问:明明4岁,在光明幼儿园上小班。一天,明明的妈妈接到幼儿园打来的电话,说明明被开水烫伤了,已经被送进了医院。事后,明明的妈妈才知道,原来在午休的时候,幼儿园老师离开了房间。明明睡醒后感到口渴,就自己找水喝,结果将暖瓶打翻,明明被开水烫伤。幼儿园老师说,已经跟孩子们多次说过,自己喝水就直接从饮水机接,明明自己要去倒开水,结果将自己烫伤。但是明明说当时饮水机里已经没有水了,只好倒开水。那么,明明的妈妈可以找幼儿园承担责任吗?律师解答:本案是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的责任承担问题。幼儿园如果不能证明自己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是指在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活动中或者在其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中,由于相关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致使学习或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人遭受损害或者致他人损害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的与其过错相应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在确定此类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时,采取区分原则,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可见,此类侵权责任中,对无民事行为能力造成的侵权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只要教育机构不能证明其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就需承担责任;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的侵权,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受害者只有证明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这是根据不同年龄和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对事物的认知和判断能力不同作出的判断。本案中,明明才四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行为和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以及自身能力缺乏合理的认知和判断,幼儿园应当对明明承担教育和管理职责。明明在幼儿园中受伤,对于双方过错的证明责任不在明明一方,而在幼儿园一方,如果幼儿园能够证明其已经尽了教育、管理职责,就不需要承担责任,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幼儿园中老师缺位,且供孩子们直接引用的饮水机没能及时更换,暖水瓶又放在孩子们的能力范围之内,幼儿园的过错责任明显,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法条链接《侵权责任法》第38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39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