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收拾房间时将瓶子坠落砸伤路人,责任由谁承担?热线疑问:林岚刚做完手术,身体虚弱,在家养病,丈夫为使其专心休养,特地雇了个保姆,负责日常家务。约定保姆吃住都在林岚家里,月工资2000元。一天,保姆在收拾厨房时,不小心将放在窗台上的酱油瓶子碰到窗外,砸伤了经过的李某。那么李某的责任应当找谁承担呢?律师解答:本案涉及在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保姆与林岚成立个人劳务关系,林岚应当为保姆因提供劳务而致他人损伤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劳务服务,由接受劳务一方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例如本案中的家庭雇佣保姆,或其他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形式。劳务关系最大的特点在于劳务双方对于劳务和报酬是平等协商关系,不存在隶属关系,且双方一般同为自然人。自然人与单位之间的关系,多为劳动关系,不受个人之间劳务关系的调整。那么对于个人劳务期间发生的人身、财产损害责任应当如何分配呢?《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可见,法律对于个人劳务关系中侵权责任的分配因不同情况而有所区别。对于个人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法律规定由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这与劳动关系中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承担是一致的。而对于提供劳务一方在提供时致自己损害的,应当根据提供劳务一方与接受劳务一方各自的过错分担责任,这与劳动关系中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自己损害的责任承担是不同的。例如,保姆在擦玻璃时,主人叮嘱其注意人身安全,不要站到窗台上去,但保姆不听劝,还是站上窗台,并边擦玻璃边与楼下的人说话。结果自己不慎跌落。那么此时保姆自身有过错,张某不承担责任或不承担全部责任。本案中,林岚与保姆之间成立个人劳务关系。保姆在林岚家收拾房间是提供劳务的行为,其收拾房间时不慎将瓶子坠落,造成李某损害的结果,也是因提供劳务而起的。林岚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应当为此承担侵权责任,对李某赔偿损失。法条链接《侵权责任法》第35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保姆收拾房间时将瓶子坠落砸伤路人,责任由谁承担?热线疑问:林岚刚做完手术,身体虚弱,在家养病,丈夫为使其专心休养,特地雇了个保姆,负责日常家务。约定保姆吃住都在林岚家里,月工资2000元。一天,保姆在收拾厨房时,不小心将放在窗台上的酱油瓶子碰到窗外,砸伤了经过的李某。那么李某的责任应当找谁承担呢?律师解答:本案涉及在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保姆与林岚成立个人劳务关系,林岚应当为保姆因提供劳务而致他人损伤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劳务服务,由接受劳务一方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例如本案中的家庭雇佣保姆,或其他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形式。劳务关系最大的特点在于劳务双方对于劳务和报酬是平等协商关系,不存在隶属关系,且双方一般同为自然人。自然人与单位之间的关系,多为劳动关系,不受个人之间劳务关系的调整。那么对于个人劳务期间发生的人身、财产损害责任应当如何分配呢?《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可见,法律对于个人劳务关系中侵权责任的分配因不同情况而有所区别。对于个人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法律规定由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这与劳动关系中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承担是一致的。而对于提供劳务一方在提供时致自己损害的,应当根据提供劳务一方与接受劳务一方各自的过错分担责任,这与劳动关系中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自己损害的责任承担是不同的。例如,保姆在擦玻璃时,主人叮嘱其注意人身安全,不要站到窗台上去,但保姆不听劝,还是站上窗台,并边擦玻璃边与楼下的人说话。结果自己不慎跌落。那么此时保姆自身有过错,张某不承担责任或不承担全部责任。本案中,林岚与保姆之间成立个人劳务关系。保姆在林岚家收拾房间是提供劳务的行为,其收拾房间时不慎将瓶子坠落,造成李某损害的结果,也是因提供劳务而起的。林岚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应当为此承担侵权责任,对李某赔偿损失。法条链接《侵权责任法》第35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保姆收拾房间时将瓶子坠落砸伤路人,责任由谁承担?热线疑问:林岚刚做完手术,身体虚弱,在家养病,丈夫为使其专心休养,特地雇了个保姆,负责日常家务。约定保姆吃住都在林岚家里,月工资2000元。一天,保姆在收拾厨房时,不小心将放在窗台上的酱油瓶子碰到窗外,砸伤了经过的李某。那么李某的责任应当找谁承担呢?律师解答:本案涉及在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保姆与林岚成立个人劳务关系,林岚应当为保姆因提供劳务而致他人损伤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劳务服务,由接受劳务一方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例如本案中的家庭雇佣保姆,或其他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形式。劳务关系最大的特点在于劳务双方对于劳务和报酬是平等协商关系,不存在隶属关系,且双方一般同为自然人。自然人与单位之间的关系,多为劳动关系,不受个人之间劳务关系的调整。那么对于个人劳务期间发生的人身、财产损害责任应当如何分配呢?《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可见,法律对于个人劳务关系中侵权责任的分配因不同情况而有所区别。对于个人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法律规定由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这与劳动关系中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承担是一致的。而对于提供劳务一方在提供时致自己损害的,应当根据提供劳务一方与接受劳务一方各自的过错分担责任,这与劳动关系中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自己损害的责任承担是不同的。例如,保姆在擦玻璃时,主人叮嘱其注意人身安全,不要站到窗台上去,但保姆不听劝,还是站上窗台,并边擦玻璃边与楼下的人说话。结果自己不慎跌落。那么此时保姆自身有过错,张某不承担责任或不承担全部责任。本案中,林岚与保姆之间成立个人劳务关系。保姆在林岚家收拾房间是提供劳务的行为,其收拾房间时不慎将瓶子坠落,造成李某损害的结果,也是因提供劳务而起的。林岚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应当为此承担侵权责任,对李某赔偿损失。法条链接《侵权责任法》第35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