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房,工人伤亡应由谁承担责任?热线疑问:李某要将旧房子翻新,为图便宜,找来了村里的工匠王某,商定:扒旧房3000元,建新房15000元,施工人员和工具设施由王某自行解决,房屋建成之日给付报酬。然后王某就召集了手下经常一起干活的几个工人开始施工,约定按日付酬。在扒房过程中,工人杨某被倒塌的房梁砸死。谁应当承担对杨某亲属的赔偿责任呢?律师解答:这是一起因农村建房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对于杨某的死亡,李某应与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杨某有过错,李某与王某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应减轻。由于我国农村自建低层住宅活动不适用《建筑法》,长久以来,该领域也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矛盾纠纷层出不穷。最突出的就是其中涉及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在此类纠纷中,赔偿责任由谁承担,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由发包方、承包方、施工人的具体关系判断。本案中,李某与王某成立承揽关系,而王某与杨某为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11条第1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根据新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35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王某应当对杨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但责任的大小就要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了。如果杨某自身没有过错,完全是因施工现场安全保护条件不足所致,那么王某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但如果杨某自身也有过错,那么王某的赔偿责任就应当相应减轻。另外,本案中,由于李某明知王某不具有施工资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仍然委托王某建房。李某对于建房承包人的选任上也是有过错的,应当同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条链接《侵权责任法》第35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11条第1、2款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农村建房,工人伤亡应由谁承担责任?热线疑问:李某要将旧房子翻新,为图便宜,找来了村里的工匠王某,商定:扒旧房3000元,建新房15000元,施工人员和工具设施由王某自行解决,房屋建成之日给付报酬。然后王某就召集了手下经常一起干活的几个工人开始施工,约定按日付酬。在扒房过程中,工人杨某被倒塌的房梁砸死。谁应当承担对杨某亲属的赔偿责任呢?律师解答:这是一起因农村建房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对于杨某的死亡,李某应与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杨某有过错,李某与王某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应减轻。由于我国农村自建低层住宅活动不适用《建筑法》,长久以来,该领域也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矛盾纠纷层出不穷。最突出的就是其中涉及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在此类纠纷中,赔偿责任由谁承担,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由发包方、承包方、施工人的具体关系判断。本案中,李某与王某成立承揽关系,而王某与杨某为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11条第1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根据新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35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王某应当对杨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但责任的大小就要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了。如果杨某自身没有过错,完全是因施工现场安全保护条件不足所致,那么王某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但如果杨某自身也有过错,那么王某的赔偿责任就应当相应减轻。另外,本案中,由于李某明知王某不具有施工资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仍然委托王某建房。李某对于建房承包人的选任上也是有过错的,应当同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条链接《侵权责任法》第35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11条第1、2款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农村建房,工人伤亡应由谁承担责任?热线疑问:李某要将旧房子翻新,为图便宜,找来了村里的工匠王某,商定:扒旧房3000元,建新房15000元,施工人员和工具设施由王某自行解决,房屋建成之日给付报酬。然后王某就召集了手下经常一起干活的几个工人开始施工,约定按日付酬。在扒房过程中,工人杨某被倒塌的房梁砸死。谁应当承担对杨某亲属的赔偿责任呢?律师解答:这是一起因农村建房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对于杨某的死亡,李某应与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杨某有过错,李某与王某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应减轻。由于我国农村自建低层住宅活动不适用《建筑法》,长久以来,该领域也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矛盾纠纷层出不穷。最突出的就是其中涉及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在此类纠纷中,赔偿责任由谁承担,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由发包方、承包方、施工人的具体关系判断。本案中,李某与王某成立承揽关系,而王某与杨某为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11条第1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根据新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35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王某应当对杨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但责任的大小就要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了。如果杨某自身没有过错,完全是因施工现场安全保护条件不足所致,那么王某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但如果杨某自身也有过错,那么王某的赔偿责任就应当相应减轻。另外,本案中,由于李某明知王某不具有施工资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仍然委托王某建房。李某对于建房承包人的选任上也是有过错的,应当同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条链接《侵权责任法》第35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11条第1、2款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