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因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用人单位是否承担责任?热线疑问:王某是某物流公司的卸货员,一天,王某在给公司卸货时,不小心将一箱罐头从货车上掉了下去,正好落到从车旁经过的小罗脚下,险些砸在身上。王某看无人受伤,转身就要继续卸货。小罗惊魂未定,正需安抚,没想到卸货员一点表示也没有,顿时怒从中来,破口大骂。王某年轻气盛,毫不客气地对骂起来。其他人劝也劝不住,最后王某顺手从旁边抄起一个秤砣向小罗砸去。小罗头部被砸伤,要求物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物流公司说这是王某的个人行为,与物流公司无关。那么,到底谁应当向小罗承担赔偿责任呢?律师解答:本案是关于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他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是否须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问题。虽然王某的卸货行为是执行工作的行为,但其后对小罗的打骂行为不是执行工作的行为,也不具有执行工作的表象。因此,物流公司不需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但同时也明确,用人单位对此类侵权责任的承担仅限于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的损害。如果损害并非因执行工作任务所致,那么工作人员应当自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 《民法通则》第121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如果王某在卸货时不慎将货物坠落砸伤小罗,那么物流公司应当为小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事实上,小罗的伤害是因王某违反了治安管理相关法规,直接对小罗进行故意伤害所致,而非因执行工作任务所致。王某打架的行为不是执行工作任务的行为,应当自行承担对小罗的赔偿责任。物流公司无责任。法条链接《侵权责任法》第34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121条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款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121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因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用人单位是否承担责任?热线疑问:王某是某物流公司的卸货员,一天,王某在给公司卸货时,不小心将一箱罐头从货车上掉了下去,正好落到从车旁经过的小罗脚下,险些砸在身上。王某看无人受伤,转身就要继续卸货。小罗惊魂未定,正需安抚,没想到卸货员一点表示也没有,顿时怒从中来,破口大骂。王某年轻气盛,毫不客气地对骂起来。其他人劝也劝不住,最后王某顺手从旁边抄起一个秤砣向小罗砸去。小罗头部被砸伤,要求物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物流公司说这是王某的个人行为,与物流公司无关。那么,到底谁应当向小罗承担赔偿责任呢?律师解答:本案是关于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他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是否须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问题。虽然王某的卸货行为是执行工作的行为,但其后对小罗的打骂行为不是执行工作的行为,也不具有执行工作的表象。因此,物流公司不需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但同时也明确,用人单位对此类侵权责任的承担仅限于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的损害。如果损害并非因执行工作任务所致,那么工作人员应当自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 《民法通则》第121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如果王某在卸货时不慎将货物坠落砸伤小罗,那么物流公司应当为小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事实上,小罗的伤害是因王某违反了治安管理相关法规,直接对小罗进行故意伤害所致,而非因执行工作任务所致。王某打架的行为不是执行工作任务的行为,应当自行承担对小罗的赔偿责任。物流公司无责任。法条链接《侵权责任法》第34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121条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款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121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因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用人单位是否承担责任?热线疑问:王某是某物流公司的卸货员,一天,王某在给公司卸货时,不小心将一箱罐头从货车上掉了下去,正好落到从车旁经过的小罗脚下,险些砸在身上。王某看无人受伤,转身就要继续卸货。小罗惊魂未定,正需安抚,没想到卸货员一点表示也没有,顿时怒从中来,破口大骂。王某年轻气盛,毫不客气地对骂起来。其他人劝也劝不住,最后王某顺手从旁边抄起一个秤砣向小罗砸去。小罗头部被砸伤,要求物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物流公司说这是王某的个人行为,与物流公司无关。那么,到底谁应当向小罗承担赔偿责任呢?律师解答:本案是关于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他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是否须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问题。虽然王某的卸货行为是执行工作的行为,但其后对小罗的打骂行为不是执行工作的行为,也不具有执行工作的表象。因此,物流公司不需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但同时也明确,用人单位对此类侵权责任的承担仅限于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的损害。如果损害并非因执行工作任务所致,那么工作人员应当自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 《民法通则》第121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如果王某在卸货时不慎将货物坠落砸伤小罗,那么物流公司应当为小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事实上,小罗的伤害是因王某违反了治安管理相关法规,直接对小罗进行故意伤害所致,而非因执行工作任务所致。王某打架的行为不是执行工作任务的行为,应当自行承担对小罗的赔偿责任。物流公司无责任。法条链接《侵权责任法》第34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121条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款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121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