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为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热线疑问:一日,罗新从一家商店门前经过时,恰逢有货车在门前卸货。不料,有货物从车上掉下来,将罗新砸伤。原来,该货车上装满了饮料,是某物流公司的货物配送车,该公司的卸货员李某在卸货时,不小心将一箱可乐掉下来,正好砸中了路过的罗新。那么,罗新应当找谁承担赔偿责任呢?律师解答:本案涉及用人单位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的责任问题。罗新在工作过程中,因履行职务致人损害,物流公司应当向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劳动者是为用人单位的利益工作,因此,隐含在工作内容中的潜在危险也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包括因工作致劳动者自身损害和因工作致第三人损害两方面。《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前提须是工作人员的行为构成了侵权,即工作人员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用人单位才对该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李某卸货的行为是执行工作任务的行为,李某在卸货时将罗新砸伤,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具有过错,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物流公司作为李某的用人单位,应当向罗新承担侵权责任,李某可以向物流公司主张赔偿责任。法条链接《民法通则》第121条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款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121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为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热线疑问:一日,罗新从一家商店门前经过时,恰逢有货车在门前卸货。不料,有货物从车上掉下来,将罗新砸伤。原来,该货车上装满了饮料,是某物流公司的货物配送车,该公司的卸货员李某在卸货时,不小心将一箱可乐掉下来,正好砸中了路过的罗新。那么,罗新应当找谁承担赔偿责任呢?律师解答:本案涉及用人单位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的责任问题。罗新在工作过程中,因履行职务致人损害,物流公司应当向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劳动者是为用人单位的利益工作,因此,隐含在工作内容中的潜在危险也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包括因工作致劳动者自身损害和因工作致第三人损害两方面。《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前提须是工作人员的行为构成了侵权,即工作人员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用人单位才对该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李某卸货的行为是执行工作任务的行为,李某在卸货时将罗新砸伤,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具有过错,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物流公司作为李某的用人单位,应当向罗新承担侵权责任,李某可以向物流公司主张赔偿责任。法条链接《民法通则》第121条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款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121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为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热线疑问:一日,罗新从一家商店门前经过时,恰逢有货车在门前卸货。不料,有货物从车上掉下来,将罗新砸伤。原来,该货车上装满了饮料,是某物流公司的货物配送车,该公司的卸货员李某在卸货时,不小心将一箱可乐掉下来,正好砸中了路过的罗新。那么,罗新应当找谁承担赔偿责任呢?律师解答:本案涉及用人单位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的责任问题。罗新在工作过程中,因履行职务致人损害,物流公司应当向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劳动者是为用人单位的利益工作,因此,隐含在工作内容中的潜在危险也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包括因工作致劳动者自身损害和因工作致第三人损害两方面。《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前提须是工作人员的行为构成了侵权,即工作人员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用人单位才对该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李某卸货的行为是执行工作任务的行为,李某在卸货时将罗新砸伤,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具有过错,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物流公司作为李某的用人单位,应当向罗新承担侵权责任,李某可以向物流公司主张赔偿责任。法条链接《民法通则》第121条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款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121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