捏造事实,对他人私生活进行侮辱、诽谤,怎样维护权利?热线疑问:杨波是一名专栏作家,也曾接受过多家媒体的采访,文章颇受读者的好评,在业界有一定的名气和影响。某日,杨波陆陆续续接到一些媒体电话,想做深度采访,后也收到一些留言和帖子,都对其出言不逊,并对其私生活进行谴责,但所提内容,杨波却一概不知。后经调查,原来一名网名叫“看客乙”的人在网上发布文章:《一名专栏作家的肮脏生活》,对杨波的私生活进行捏造、诽谤。杨波可以要求“看客乙”承担哪些赔偿责任呢?律师解答:本案是关于名誉权侵权纠纷,杨波可以要求“看客乙”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常见的侵犯名誉权的形式主要有侮辱和诽谤。侮辱是指用语言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利用漫画或极其下流、肮脏的语言等形式辱骂、嘲讽他人、使他人的心灵蒙受耻辱等。诽谤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本案中,“看客乙”捏造、诽谤杨波的私生活,利用网络进行传播、宣扬是对其侮辱、诽谤的行为。该行为侵犯了杨波的名誉权,杨波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如果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还可以要求“看客乙”承担精神损害赔偿。法条链接《民法通则》第101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侵权责任法》第2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捏造事实,对他人私生活进行侮辱、诽谤,怎样维护权利?热线疑问:杨波是一名专栏作家,也曾接受过多家媒体的采访,文章颇受读者的好评,在业界有一定的名气和影响。某日,杨波陆陆续续接到一些媒体电话,想做深度采访,后也收到一些留言和帖子,都对其出言不逊,并对其私生活进行谴责,但所提内容,杨波却一概不知。后经调查,原来一名网名叫“看客乙”的人在网上发布文章:《一名专栏作家的肮脏生活》,对杨波的私生活进行捏造、诽谤。杨波可以要求“看客乙”承担哪些赔偿责任呢?律师解答:本案是关于名誉权侵权纠纷,杨波可以要求“看客乙”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常见的侵犯名誉权的形式主要有侮辱和诽谤。侮辱是指用语言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利用漫画或极其下流、肮脏的语言等形式辱骂、嘲讽他人、使他人的心灵蒙受耻辱等。诽谤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本案中,“看客乙”捏造、诽谤杨波的私生活,利用网络进行传播、宣扬是对其侮辱、诽谤的行为。该行为侵犯了杨波的名誉权,杨波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如果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还可以要求“看客乙”承担精神损害赔偿。法条链接《民法通则》第101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侵权责任法》第2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捏造事实,对他人私生活进行侮辱、诽谤,怎样维护权利?热线疑问:杨波是一名专栏作家,也曾接受过多家媒体的采访,文章颇受读者的好评,在业界有一定的名气和影响。某日,杨波陆陆续续接到一些媒体电话,想做深度采访,后也收到一些留言和帖子,都对其出言不逊,并对其私生活进行谴责,但所提内容,杨波却一概不知。后经调查,原来一名网名叫“看客乙”的人在网上发布文章:《一名专栏作家的肮脏生活》,对杨波的私生活进行捏造、诽谤。杨波可以要求“看客乙”承担哪些赔偿责任呢?律师解答:本案是关于名誉权侵权纠纷,杨波可以要求“看客乙”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常见的侵犯名誉权的形式主要有侮辱和诽谤。侮辱是指用语言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利用漫画或极其下流、肮脏的语言等形式辱骂、嘲讽他人、使他人的心灵蒙受耻辱等。诽谤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本案中,“看客乙”捏造、诽谤杨波的私生活,利用网络进行传播、宣扬是对其侮辱、诽谤的行为。该行为侵犯了杨波的名誉权,杨波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如果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还可以要求“看客乙”承担精神损害赔偿。法条链接《民法通则》第101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侵权责任法》第2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