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死的枯枝威胁到人身安全,如何避免权益受损?热线疑问:李某家住在老城区的胡同里,门口外面有一棵老国槐,归林业局所有。因为时间较长,槐树的一根粗枝已经坏死,摇摇欲坠。李某一家进进出出都提心吊胆,担心树杈坠落,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因此多次到林业局,要求将坏死的树杈砍掉。那么,李某一家的要求是否合理呢?律师解答:本案涉及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时,侵权人的责任承担问题。李某可以要求林业局消除危险,对国槐进行处理,以避免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消除危险是侵权责任方式的一种,适用于侵害人身权和物权的情形,是指实际损害虽未发生,但侵权人的行为或者具有支配权的物对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构成威胁或侵害的现实可能性,权利人即人身、财产损害受到威胁的人可以要求被侵权人采取措施,消除损害发生的现实可能性。《侵权责任法》第21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此类侵权行为,虽然未产生实际损害,但如果不立即停止或采取措施消除危险,很可能会使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害,为了防止损害的发生,合法权益受到威胁的人可以要求被侵权人消除危险或要求法院责令侵权人消除危险。本案中,国槐归林业局所有,林业局应当对其进行管理。国槐干枯的粗枝已经摇摇欲坠,随时有脱落的可能,对他人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了很大的威胁。李某一家每天进出家门都要从国槐树下经过,权益难以保障。因此,李某可以要求林业局对国槐的枯枝进行处理,消除其对李某一家人身、财产安全构成的威胁。法条链接《侵权责任法》第15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三)消除危险;……第21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物权法》第35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坏死的枯枝威胁到人身安全,如何避免权益受损?热线疑问:李某家住在老城区的胡同里,门口外面有一棵老国槐,归林业局所有。因为时间较长,槐树的一根粗枝已经坏死,摇摇欲坠。李某一家进进出出都提心吊胆,担心树杈坠落,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因此多次到林业局,要求将坏死的树杈砍掉。那么,李某一家的要求是否合理呢?律师解答:本案涉及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时,侵权人的责任承担问题。李某可以要求林业局消除危险,对国槐进行处理,以避免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消除危险是侵权责任方式的一种,适用于侵害人身权和物权的情形,是指实际损害虽未发生,但侵权人的行为或者具有支配权的物对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构成威胁或侵害的现实可能性,权利人即人身、财产损害受到威胁的人可以要求被侵权人采取措施,消除损害发生的现实可能性。《侵权责任法》第21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此类侵权行为,虽然未产生实际损害,但如果不立即停止或采取措施消除危险,很可能会使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害,为了防止损害的发生,合法权益受到威胁的人可以要求被侵权人消除危险或要求法院责令侵权人消除危险。本案中,国槐归林业局所有,林业局应当对其进行管理。国槐干枯的粗枝已经摇摇欲坠,随时有脱落的可能,对他人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了很大的威胁。李某一家每天进出家门都要从国槐树下经过,权益难以保障。因此,李某可以要求林业局对国槐的枯枝进行处理,消除其对李某一家人身、财产安全构成的威胁。法条链接《侵权责任法》第15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三)消除危险;……第21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物权法》第35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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