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生前的录像带被他人遗失,是否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热线疑问:小林的妈妈因一次意外事故去世,小林悲痛万分,幸亏还有一盘妈妈过世前全家旅游时拍摄的录像留作纪念,小林可以在思念妈妈时播放录像寄托哀思。后小林在一次搬家时,由于搬家公司的疏漏,将一个包裹遗失,小林的录像带也在包裹中。妈妈的录像带不见了,小林非常痛苦,小林能否向搬家公司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呢?律师解答:本案涉及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毁损的情况下,是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搬家公司的行为给小林带来了严重的精神痛苦,应当向小林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是受害人因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者遭受精神痛苦而获得的金钱赔偿,作用在于对被侵权人受到的精神痛苦给予一定程度的抚慰。《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并不是说所有损害都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一,侵权客体须是他人的人身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监护权等,而不包括一般的财产性侵权。但是也有一些人格利益是隐含在特定物品中的,当这些物品被侵害时,侵权客体不只是单纯的财产利益,更重要的是隐含在物品中的人格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此时,这些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已经具有了人格利益的成分,而并不只是一个单纯的物。因此,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毁损的,物品所有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在生活中,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一般具有以下特征:其一,该物品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看做特定主体的代表;其二,该物品具有不可再生性;其三,该物品所有人与物品代表的特定主体具有特殊的人身关系。第二,损害结果须是造成他人严重的精神损害。这是侵权结果的程度要求,一般的不高兴等不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小林的妈妈已经去世,小林只有在录像带中才能见到在世时的妈妈,也常常在思念妈妈时播放录像带,寄托哀思。录像带对小林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很大程度上是妈妈的代表,符合“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的特征。搬家公司将录像带遗失的行为,构成了对小林人格利益的侵权,使小林受到了严重的精神痛苦。小林可以向搬家公司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法条链接《侵权责任法》第22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母亲生前的录像带被他人遗失,是否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热线疑问:小林的妈妈因一次意外事故去世,小林悲痛万分,幸亏还有一盘妈妈过世前全家旅游时拍摄的录像留作纪念,小林可以在思念妈妈时播放录像寄托哀思。后小林在一次搬家时,由于搬家公司的疏漏,将一个包裹遗失,小林的录像带也在包裹中。妈妈的录像带不见了,小林非常痛苦,小林能否向搬家公司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呢?律师解答:本案涉及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毁损的情况下,是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搬家公司的行为给小林带来了严重的精神痛苦,应当向小林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是受害人因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者遭受精神痛苦而获得的金钱赔偿,作用在于对被侵权人受到的精神痛苦给予一定程度的抚慰。《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并不是说所有损害都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一,侵权客体须是他人的人身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监护权等,而不包括一般的财产性侵权。但是也有一些人格利益是隐含在特定物品中的,当这些物品被侵害时,侵权客体不只是单纯的财产利益,更重要的是隐含在物品中的人格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此时,这些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已经具有了人格利益的成分,而并不只是一个单纯的物。因此,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毁损的,物品所有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在生活中,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一般具有以下特征:其一,该物品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看做特定主体的代表;其二,该物品具有不可再生性;其三,该物品所有人与物品代表的特定主体具有特殊的人身关系。第二,损害结果须是造成他人严重的精神损害。这是侵权结果的程度要求,一般的不高兴等不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小林的妈妈已经去世,小林只有在录像带中才能见到在世时的妈妈,也常常在思念妈妈时播放录像带,寄托哀思。录像带对小林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很大程度上是妈妈的代表,符合“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的特征。搬家公司将录像带遗失的行为,构成了对小林人格利益的侵权,使小林受到了严重的精神痛苦。小林可以向搬家公司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法条链接《侵权责任法》第22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母亲生前的录像带被他人遗失,是否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热线疑问:小林的妈妈因一次意外事故去世,小林悲痛万分,幸亏还有一盘妈妈过世前全家旅游时拍摄的录像留作纪念,小林可以在思念妈妈时播放录像寄托哀思。后小林在一次搬家时,由于搬家公司的疏漏,将一个包裹遗失,小林的录像带也在包裹中。妈妈的录像带不见了,小林非常痛苦,小林能否向搬家公司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呢?律师解答:本案涉及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毁损的情况下,是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搬家公司的行为给小林带来了严重的精神痛苦,应当向小林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是受害人因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者遭受精神痛苦而获得的金钱赔偿,作用在于对被侵权人受到的精神痛苦给予一定程度的抚慰。《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并不是说所有损害都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一,侵权客体须是他人的人身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监护权等,而不包括一般的财产性侵权。但是也有一些人格利益是隐含在特定物品中的,当这些物品被侵害时,侵权客体不只是单纯的财产利益,更重要的是隐含在物品中的人格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此时,这些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已经具有了人格利益的成分,而并不只是一个单纯的物。因此,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毁损的,物品所有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在生活中,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一般具有以下特征:其一,该物品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看做特定主体的代表;其二,该物品具有不可再生性;其三,该物品所有人与物品代表的特定主体具有特殊的人身关系。第二,损害结果须是造成他人严重的精神损害。这是侵权结果的程度要求,一般的不高兴等不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小林的妈妈已经去世,小林只有在录像带中才能见到在世时的妈妈,也常常在思念妈妈时播放录像带,寄托哀思。录像带对小林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很大程度上是妈妈的代表,符合“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的特征。搬家公司将录像带遗失的行为,构成了对小林人格利益的侵权,使小林受到了严重的精神痛苦。小林可以向搬家公司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法条链接《侵权责任法》第22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