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权益被侵害,造成财产损失,损失如何计算?热线疑问:李某系北京某高端俱乐部的厨师长,其与俱乐部签订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李某职位为厨师长,月薪1.6万元;工作期间不得兼职,不得透露单位信息,不得有损坏俱乐部形象的行为。2009年10月的一天,李某的朋友到避风塘用餐,带回了一份分类信息广告彩页,彩页正中位置是李某在俱乐部前台拍摄的工作照。照片中的李某戴着高高的厨师帽,身后是公司前台,前台背景墙上有某俱乐部的全称。李某的工作照登在分类信息广告彩页上的事件,很快在单位内部传开,俱乐部经理认为李某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直接解聘了李某。李某怎么也想不到自己的工作照怎么就被登载在了分类信息的广告彩页上,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李某开始搜集证据。哪想到,李某在北京主要商业区的咖啡店,饭馆等处均发现大量相同的广告彩页。李某根据广告彩页的联系方式找到北京某分类信息公司。该公司承认彩页系其公司发放,发放的数量应在3万张左右,彩页全部为免费发放,现要全部收回已不可能;李某的照片系从网站下载,现同意向李某道歉,但不同意赔偿。李某还从该公司网站下载了一份广告收费报价表和说明,该公司发放的彩页系其分类信息刊物的一部分,刊物也属于免费发放,但登载在分类信息刊物封面、封底等显眼位置的图文信息为广告,需要收取3000至12000元不等的广告费。李某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为此与北京某分类信息公司发生争议。律师解答:本案涉及侵犯他人人身权益,导致财产损害的,损失数额如何计算的问题。人身权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合称,又称人身非财产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亦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民事权利。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最基本的民事权利,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法律行为,设定、取得、变更或放弃其他民事权利的基础,是民事主体取得财产权的前提。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规定,人身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著作权等。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0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损失的计算方式和顺序是:先按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计算;损失难以确定的,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难以确定的,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案中,北京某分类信息公司未经李某许可,擅自发放带有其工作照的广告彩页,数量巨大,且带有牟利性质。北京某分类信息公司的行为构成对李某肖像权的侵害。其侵害行为,直接导致李某被用人单位开除,失业半年,每月1.6万元的工资收入丧失且为搜集证据,支出了交通费、公证费等。以上损害数额完全可以确定,因此不需要按法定的后几种方式确定。当然,李某精神上受有损害的,还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要求给予精神抚慰金。法条链接《侵权责任法》第20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人身权益被侵害,造成财产损失,损失如何计算?热线疑问:李某系北京某高端俱乐部的厨师长,其与俱乐部签订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李某职位为厨师长,月薪1.6万元;工作期间不得兼职,不得透露单位信息,不得有损坏俱乐部形象的行为。2009年10月的一天,李某的朋友到避风塘用餐,带回了一份分类信息广告彩页,彩页正中位置是李某在俱乐部前台拍摄的工作照。照片中的李某戴着高高的厨师帽,身后是公司前台,前台背景墙上有某俱乐部的全称。李某的工作照登在分类信息广告彩页上的事件,很快在单位内部传开,俱乐部经理认为李某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直接解聘了李某。李某怎么也想不到自己的工作照怎么就被登载在了分类信息的广告彩页上,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李某开始搜集证据。哪想到,李某在北京主要商业区的咖啡店,饭馆等处均发现大量相同的广告彩页。李某根据广告彩页的联系方式找到北京某分类信息公司。该公司承认彩页系其公司发放,发放的数量应在3万张左右,彩页全部为免费发放,现要全部收回已不可能;李某的照片系从网站下载,现同意向李某道歉,但不同意赔偿。李某还从该公司网站下载了一份广告收费报价表和说明,该公司发放的彩页系其分类信息刊物的一部分,刊物也属于免费发放,但登载在分类信息刊物封面、封底等显眼位置的图文信息为广告,需要收取3000至12000元不等的广告费。李某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为此与北京某分类信息公司发生争议。律师解答:本案涉及侵犯他人人身权益,导致财产损害的,损失数额如何计算的问题。人身权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合称,又称人身非财产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亦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民事权利。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最基本的民事权利,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法律行为,设定、取得、变更或放弃其他民事权利的基础,是民事主体取得财产权的前提。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规定,人身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著作权等。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0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损失的计算方式和顺序是:先按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计算;损失难以确定的,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难以确定的,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案中,北京某分类信息公司未经李某许可,擅自发放带有其工作照的广告彩页,数量巨大,且带有牟利性质。北京某分类信息公司的行为构成对李某肖像权的侵害。其侵害行为,直接导致李某被用人单位开除,失业半年,每月1.6万元的工资收入丧失且为搜集证据,支出了交通费、公证费等。以上损害数额完全可以确定,因此不需要按法定的后几种方式确定。当然,李某精神上受有损害的,还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要求给予精神抚慰金。法条链接《侵权责任法》第20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人身权益被侵害,造成财产损失,损失如何计算?热线疑问:李某系北京某高端俱乐部的厨师长,其与俱乐部签订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李某职位为厨师长,月薪1.6万元;工作期间不得兼职,不得透露单位信息,不得有损坏俱乐部形象的行为。2009年10月的一天,李某的朋友到避风塘用餐,带回了一份分类信息广告彩页,彩页正中位置是李某在俱乐部前台拍摄的工作照。照片中的李某戴着高高的厨师帽,身后是公司前台,前台背景墙上有某俱乐部的全称。李某的工作照登在分类信息广告彩页上的事件,很快在单位内部传开,俱乐部经理认为李某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直接解聘了李某。李某怎么也想不到自己的工作照怎么就被登载在了分类信息的广告彩页上,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李某开始搜集证据。哪想到,李某在北京主要商业区的咖啡店,饭馆等处均发现大量相同的广告彩页。李某根据广告彩页的联系方式找到北京某分类信息公司。该公司承认彩页系其公司发放,发放的数量应在3万张左右,彩页全部为免费发放,现要全部收回已不可能;李某的照片系从网站下载,现同意向李某道歉,但不同意赔偿。李某还从该公司网站下载了一份广告收费报价表和说明,该公司发放的彩页系其分类信息刊物的一部分,刊物也属于免费发放,但登载在分类信息刊物封面、封底等显眼位置的图文信息为广告,需要收取3000至12000元不等的广告费。李某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为此与北京某分类信息公司发生争议。律师解答:本案涉及侵犯他人人身权益,导致财产损害的,损失数额如何计算的问题。人身权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合称,又称人身非财产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亦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民事权利。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最基本的民事权利,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法律行为,设定、取得、变更或放弃其他民事权利的基础,是民事主体取得财产权的前提。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规定,人身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著作权等。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0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损失的计算方式和顺序是:先按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计算;损失难以确定的,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难以确定的,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案中,北京某分类信息公司未经李某许可,擅自发放带有其工作照的广告彩页,数量巨大,且带有牟利性质。北京某分类信息公司的行为构成对李某肖像权的侵害。其侵害行为,直接导致李某被用人单位开除,失业半年,每月1.6万元的工资收入丧失且为搜集证据,支出了交通费、公证费等。以上损害数额完全可以确定,因此不需要按法定的后几种方式确定。当然,李某精神上受有损害的,还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要求给予精神抚慰金。法条链接《侵权责任法》第20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