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上的短信能否成为已还借款的证据?热线疑问:赵某和周某是好朋友,逢年过节都会互相拜访。2012年5月,赵某做生意,需要现金5万元,就跟周某借了5万元,并给周某打了一张借条,写明一年之后还。2013年5月,赵某主动将5万元还给周某,可当时周某并没有把借条带在身边,就对赵某说改天送来。2013年6月,赵某收到周某发来的短信:“赵哥,不好意思啊,那张借条我找不到了。”赵某碍于朋友情面,也就没有深究。2013年7月,两人因某事产生纠纷,关系恶化。2013年8月7日,周某将赵某起诉至当地的法院,以借条为证据,要求赵某还5万元借款。赵某随即便把6月份收到的那条短信拿出来,证明自己已经还钱。那么手机短信是否能够证明此事呢?律师解答:在司法实践中,手机短信属于电子证据的一种。判断一件事物是否能够作为证据,主要看它是否具有证据的“三性”,即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客观性指的是,该项证据的存在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虽然说手机短信可以轻松地删除,但对一般人来说,是不可能对其进行修改的,就算是修改了,手机运营商那里也会存有记录。关联性指的是,证据必须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手机短信只能在两个具有独立手机号码的用户之间进行传递,且可以由运营商处的服务协议来证明,除非有相反证据,否则该手机短信就是这两个独立号码互相传递出来的。合法性指的是,证据必须是经过合法手段得到的,不能侵害他人的利益。综上所述,赵某出示的手机短信,具有证据的三性,因此可以证明该借款已还的客观事实。法条链接《民事诉讼法》第63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手机上的短信能否成为已还借款的证据?热线疑问:赵某和周某是好朋友,逢年过节都会互相拜访。2012年5月,赵某做生意,需要现金5万元,就跟周某借了5万元,并给周某打了一张借条,写明一年之后还。2013年5月,赵某主动将5万元还给周某,可当时周某并没有把借条带在身边,就对赵某说改天送来。2013年6月,赵某收到周某发来的短信:“赵哥,不好意思啊,那张借条我找不到了。”赵某碍于朋友情面,也就没有深究。2013年7月,两人因某事产生纠纷,关系恶化。2013年8月7日,周某将赵某起诉至当地的法院,以借条为证据,要求赵某还5万元借款。赵某随即便把6月份收到的那条短信拿出来,证明自己已经还钱。那么手机短信是否能够证明此事呢?律师解答:在司法实践中,手机短信属于电子证据的一种。判断一件事物是否能够作为证据,主要看它是否具有证据的“三性”,即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客观性指的是,该项证据的存在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虽然说手机短信可以轻松地删除,但对一般人来说,是不可能对其进行修改的,就算是修改了,手机运营商那里也会存有记录。关联性指的是,证据必须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手机短信只能在两个具有独立手机号码的用户之间进行传递,且可以由运营商处的服务协议来证明,除非有相反证据,否则该手机短信就是这两个独立号码互相传递出来的。合法性指的是,证据必须是经过合法手段得到的,不能侵害他人的利益。综上所述,赵某出示的手机短信,具有证据的三性,因此可以证明该借款已还的客观事实。法条链接《民事诉讼法》第63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手机上的短信能否成为已还借款的证据?热线疑问:赵某和周某是好朋友,逢年过节都会互相拜访。2012年5月,赵某做生意,需要现金5万元,就跟周某借了5万元,并给周某打了一张借条,写明一年之后还。2013年5月,赵某主动将5万元还给周某,可当时周某并没有把借条带在身边,就对赵某说改天送来。2013年6月,赵某收到周某发来的短信:“赵哥,不好意思啊,那张借条我找不到了。”赵某碍于朋友情面,也就没有深究。2013年7月,两人因某事产生纠纷,关系恶化。2013年8月7日,周某将赵某起诉至当地的法院,以借条为证据,要求赵某还5万元借款。赵某随即便把6月份收到的那条短信拿出来,证明自己已经还钱。那么手机短信是否能够证明此事呢?律师解答:在司法实践中,手机短信属于电子证据的一种。判断一件事物是否能够作为证据,主要看它是否具有证据的“三性”,即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客观性指的是,该项证据的存在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虽然说手机短信可以轻松地删除,但对一般人来说,是不可能对其进行修改的,就算是修改了,手机运营商那里也会存有记录。关联性指的是,证据必须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手机短信只能在两个具有独立手机号码的用户之间进行传递,且可以由运营商处的服务协议来证明,除非有相反证据,否则该手机短信就是这两个独立号码互相传递出来的。合法性指的是,证据必须是经过合法手段得到的,不能侵害他人的利益。综上所述,赵某出示的手机短信,具有证据的三性,因此可以证明该借款已还的客观事实。法条链接《民事诉讼法》第63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