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有何特殊规则?热线疑问:廖某因筹备结婚急需一笔资金用于装修新房,但置办新房以及购买各种家具已经用尽了其所有的积蓄。为了不延误婚期,廖某遂四处向朋友举债。2001年4月9日,廖某找到原高中同学李某,请求李某暂借其2万元。李某是个生意人,手头上有点钱,看到高中同学有困难,便爽快地答应了。于是当即到银行取了2万元给廖某,廖某也出具了一张欠条并注明了于2002年4月9日还款。凭着李某的借款,廖某很快把房子装修好了,并如期顺利地举行了婚礼。2002年3月,李某投资发生了重大失误,欠下了大笔债务。为了偿还债务,李某变卖了大部分家产,但仍未能偿还全部债务。此时,李某想起廖某还欠其2万元借款未还,便找到廖某,要求其偿还借款。廖某看到朋友如此落魄,便想尽办法凑足了2万元钱,并于2002年3月8日将钱送到李某家中。但李某看到廖某只带来了2万元,当即要求廖某按照银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廖某以当初没有约定利息为由拒绝支付利息。双方遂发生争议,无奈之下,李某便将廖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利息。律师解答:本案主要涉及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利息问题。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利息的法律规定较为原则。《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从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对自然人之间的借款,立法精神是以自愿为原则,充分体现私权自治,并在一定范围内限制高利率。本案中, 由于借贷双方在借款之时并无利息约定,因此根据“无息推定原则”,视为不支付利息。遂廖某无需向李某支付利息。法条链接《合同法》第210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211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有何特殊规则?热线疑问:廖某因筹备结婚急需一笔资金用于装修新房,但置办新房以及购买各种家具已经用尽了其所有的积蓄。为了不延误婚期,廖某遂四处向朋友举债。2001年4月9日,廖某找到原高中同学李某,请求李某暂借其2万元。李某是个生意人,手头上有点钱,看到高中同学有困难,便爽快地答应了。于是当即到银行取了2万元给廖某,廖某也出具了一张欠条并注明了于2002年4月9日还款。凭着李某的借款,廖某很快把房子装修好了,并如期顺利地举行了婚礼。2002年3月,李某投资发生了重大失误,欠下了大笔债务。为了偿还债务,李某变卖了大部分家产,但仍未能偿还全部债务。此时,李某想起廖某还欠其2万元借款未还,便找到廖某,要求其偿还借款。廖某看到朋友如此落魄,便想尽办法凑足了2万元钱,并于2002年3月8日将钱送到李某家中。但李某看到廖某只带来了2万元,当即要求廖某按照银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廖某以当初没有约定利息为由拒绝支付利息。双方遂发生争议,无奈之下,李某便将廖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利息。律师解答:本案主要涉及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利息问题。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利息的法律规定较为原则。《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从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对自然人之间的借款,立法精神是以自愿为原则,充分体现私权自治,并在一定范围内限制高利率。本案中, 由于借贷双方在借款之时并无利息约定,因此根据“无息推定原则”,视为不支付利息。遂廖某无需向李某支付利息。法条链接《合同法》第210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211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有何特殊规则?热线疑问:廖某因筹备结婚急需一笔资金用于装修新房,但置办新房以及购买各种家具已经用尽了其所有的积蓄。为了不延误婚期,廖某遂四处向朋友举债。2001年4月9日,廖某找到原高中同学李某,请求李某暂借其2万元。李某是个生意人,手头上有点钱,看到高中同学有困难,便爽快地答应了。于是当即到银行取了2万元给廖某,廖某也出具了一张欠条并注明了于2002年4月9日还款。凭着李某的借款,廖某很快把房子装修好了,并如期顺利地举行了婚礼。2002年3月,李某投资发生了重大失误,欠下了大笔债务。为了偿还债务,李某变卖了大部分家产,但仍未能偿还全部债务。此时,李某想起廖某还欠其2万元借款未还,便找到廖某,要求其偿还借款。廖某看到朋友如此落魄,便想尽办法凑足了2万元钱,并于2002年3月8日将钱送到李某家中。但李某看到廖某只带来了2万元,当即要求廖某按照银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廖某以当初没有约定利息为由拒绝支付利息。双方遂发生争议,无奈之下,李某便将廖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利息。律师解答:本案主要涉及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利息问题。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利息的法律规定较为原则。《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从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对自然人之间的借款,立法精神是以自愿为原则,充分体现私权自治,并在一定范围内限制高利率。本案中, 由于借贷双方在借款之时并无利息约定,因此根据“无息推定原则”,视为不支付利息。遂廖某无需向李某支付利息。法条链接《合同法》第210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211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