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能否撤销?热线疑问:张某是一位年届七旬的老人,其夫已去世多年,仅有的一个女儿也早已远嫁外地。刘某系张某的老邻居,多年来,对张某一直很关照。2009年5月9日,张某多年的心脏病复发,住进医院治疗。由于女儿不在身边,无人照料,刘某看其可怜便在治疗期间主动承担起了照顾老人生活起居的重任。张某出院后,回到家中休养,刘某仍悉心加以照顾。对此,张某十分感激。张某为表达心意及感谢,决定将自己两套房子中的一套送给刘某,双方立下了附义务的赠房协议。协议约定张某将其一套房子赠与刘某,但刘某须在张某生病时负责照顾张某。协议签订后,双方还到公证机关办理了公证手续。2009年12月1日,双方到房屋主管部门办理了房屋的过户登记,房屋正式赠与给了刘某。后来,张某的旧病又复发,且生活自理困难。刘某起初照顾得还算周到,但时间一长,就有些烦了,细心程度远比不上从前。刘某认为反正房子也到手了,对老人便越来越不关心。后来刘某自己开了一家茶馆,生意上一忙就干脆不管张某的死活了,从2010年3月起就再也没有履行对张某的赡养义务,即使老人生病住院,也不尽照顾义务。看到这种情况,张某就后悔当初错将房屋赠送给了刘某。于是,张某便打电话向自己女儿李某哭诉。李某得知这一情况后,也非常气愤,便劝张某将刘某告上法庭。张某也觉得不能太便宜了刘某,于是便听从了女儿的建议,以刘某为被告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返还其所赠的房屋。律师解答:本案主要涉及赠与合同的撤销问题。《合同法》 中所规定的撤销权包括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两种:(1)任意撤销权。所谓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合同成立后的一定期限,赠与人基于对自身利益的保护,作出单方终止赠与合同的意思表示。我国《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同时,我国《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须受以下条件限制:①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②赠与合同经过公证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③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任意撤销。(2)法定撤销权。所谓赠与的法定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之后,基于法定事由由有撤销权的人撤销该赠与。对于法定撤销权,根据《合同法》第192条的规定,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赠与人的法定撤销事由。《合同法》第192条规定了赠与人的法定撤销事由: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的;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第二,赠与人行使法定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合同法》第192条第2款规定:“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该“一年”就是所谓的除斥期间。若赠与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的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则该撒销权消灭。第三,赠与人的法定代理人或继承人的撤销权。《合同法》第193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第四,赠与撤销的法律后果。赠与的撤销权属于形成权,其行使的法律后果是赠与关系消灭。《合同法》第194条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就本案而言,张某作为赠与人将属于自己所有的一套房屋赠与给刘某,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也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因此,双方的赠与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该赠与合同经过公证。协议签订后,双方即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从而完成了赠与行为。不过该赠与属于附义务的赠与,受赠人刘某负有在张某生病时照顾张某的义务。然而,从2010年3月起刘某即未再履行这一义务,因此赠与人在此情形下便可行使法定撤销权撤销该赠与。虽然赠与物的权利已经转让,但撤销的效力具有溯及力,赠与人可以要求受赠人返还该赠与物。法条链接《合同法》第186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190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192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第193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第194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赠与能否撤销?热线疑问:张某是一位年届七旬的老人,其夫已去世多年,仅有的一个女儿也早已远嫁外地。刘某系张某的老邻居,多年来,对张某一直很关照。2009年5月9日,张某多年的心脏病复发,住进医院治疗。由于女儿不在身边,无人照料,刘某看其可怜便在治疗期间主动承担起了照顾老人生活起居的重任。张某出院后,回到家中休养,刘某仍悉心加以照顾。对此,张某十分感激。张某为表达心意及感谢,决定将自己两套房子中的一套送给刘某,双方立下了附义务的赠房协议。协议约定张某将其一套房子赠与刘某,但刘某须在张某生病时负责照顾张某。协议签订后,双方还到公证机关办理了公证手续。2009年12月1日,双方到房屋主管部门办理了房屋的过户登记,房屋正式赠与给了刘某。后来,张某的旧病又复发,且生活自理困难。刘某起初照顾得还算周到,但时间一长,就有些烦了,细心程度远比不上从前。刘某认为反正房子也到手了,对老人便越来越不关心。后来刘某自己开了一家茶馆,生意上一忙就干脆不管张某的死活了,从2010年3月起就再也没有履行对张某的赡养义务,即使老人生病住院,也不尽照顾义务。看到这种情况,张某就后悔当初错将房屋赠送给了刘某。于是,张某便打电话向自己女儿李某哭诉。李某得知这一情况后,也非常气愤,便劝张某将刘某告上法庭。张某也觉得不能太便宜了刘某,于是便听从了女儿的建议,以刘某为被告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返还其所赠的房屋。律师解答:本案主要涉及赠与合同的撤销问题。《合同法》 中所规定的撤销权包括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两种:(1)任意撤销权。所谓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合同成立后的一定期限,赠与人基于对自身利益的保护,作出单方终止赠与合同的意思表示。我国《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同时,我国《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须受以下条件限制:①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②赠与合同经过公证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③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任意撤销。(2)法定撤销权。所谓赠与的法定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之后,基于法定事由由有撤销权的人撤销该赠与。对于法定撤销权,根据《合同法》第192条的规定,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赠与人的法定撤销事由。《合同法》第192条规定了赠与人的法定撤销事由: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的;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第二,赠与人行使法定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合同法》第192条第2款规定:“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该“一年”就是所谓的除斥期间。若赠与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的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则该撒销权消灭。第三,赠与人的法定代理人或继承人的撤销权。《合同法》第193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第四,赠与撤销的法律后果。赠与的撤销权属于形成权,其行使的法律后果是赠与关系消灭。《合同法》第194条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就本案而言,张某作为赠与人将属于自己所有的一套房屋赠与给刘某,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也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因此,双方的赠与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该赠与合同经过公证。协议签订后,双方即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从而完成了赠与行为。不过该赠与属于附义务的赠与,受赠人刘某负有在张某生病时照顾张某的义务。然而,从2010年3月起刘某即未再履行这一义务,因此赠与人在此情形下便可行使法定撤销权撤销该赠与。虽然赠与物的权利已经转让,但撤销的效力具有溯及力,赠与人可以要求受赠人返还该赠与物。法条链接《合同法》第186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190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192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第193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第194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赠与能否撤销?热线疑问:张某是一位年届七旬的老人,其夫已去世多年,仅有的一个女儿也早已远嫁外地。刘某系张某的老邻居,多年来,对张某一直很关照。2009年5月9日,张某多年的心脏病复发,住进医院治疗。由于女儿不在身边,无人照料,刘某看其可怜便在治疗期间主动承担起了照顾老人生活起居的重任。张某出院后,回到家中休养,刘某仍悉心加以照顾。对此,张某十分感激。张某为表达心意及感谢,决定将自己两套房子中的一套送给刘某,双方立下了附义务的赠房协议。协议约定张某将其一套房子赠与刘某,但刘某须在张某生病时负责照顾张某。协议签订后,双方还到公证机关办理了公证手续。2009年12月1日,双方到房屋主管部门办理了房屋的过户登记,房屋正式赠与给了刘某。后来,张某的旧病又复发,且生活自理困难。刘某起初照顾得还算周到,但时间一长,就有些烦了,细心程度远比不上从前。刘某认为反正房子也到手了,对老人便越来越不关心。后来刘某自己开了一家茶馆,生意上一忙就干脆不管张某的死活了,从2010年3月起就再也没有履行对张某的赡养义务,即使老人生病住院,也不尽照顾义务。看到这种情况,张某就后悔当初错将房屋赠送给了刘某。于是,张某便打电话向自己女儿李某哭诉。李某得知这一情况后,也非常气愤,便劝张某将刘某告上法庭。张某也觉得不能太便宜了刘某,于是便听从了女儿的建议,以刘某为被告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返还其所赠的房屋。律师解答:本案主要涉及赠与合同的撤销问题。《合同法》 中所规定的撤销权包括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两种:(1)任意撤销权。所谓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合同成立后的一定期限,赠与人基于对自身利益的保护,作出单方终止赠与合同的意思表示。我国《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同时,我国《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须受以下条件限制:①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②赠与合同经过公证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③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任意撤销。(2)法定撤销权。所谓赠与的法定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之后,基于法定事由由有撤销权的人撤销该赠与。对于法定撤销权,根据《合同法》第192条的规定,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赠与人的法定撤销事由。《合同法》第192条规定了赠与人的法定撤销事由: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的;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第二,赠与人行使法定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合同法》第192条第2款规定:“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该“一年”就是所谓的除斥期间。若赠与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的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则该撒销权消灭。第三,赠与人的法定代理人或继承人的撤销权。《合同法》第193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第四,赠与撤销的法律后果。赠与的撤销权属于形成权,其行使的法律后果是赠与关系消灭。《合同法》第194条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就本案而言,张某作为赠与人将属于自己所有的一套房屋赠与给刘某,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也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因此,双方的赠与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该赠与合同经过公证。协议签订后,双方即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从而完成了赠与行为。不过该赠与属于附义务的赠与,受赠人刘某负有在张某生病时照顾张某的义务。然而,从2010年3月起刘某即未再履行这一义务,因此赠与人在此情形下便可行使法定撤销权撤销该赠与。虽然赠与物的权利已经转让,但撤销的效力具有溯及力,赠与人可以要求受赠人返还该赠与物。法条链接《合同法》第186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190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192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第193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第194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