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合同中用电人需要履行哪些基本义务?热线疑问:2011年5月28日,A供电局工作人员李某到B厂抄表计费,发现电表读数过高,遂询问B厂人员,B厂人员回答并未超额用电。李某记下电表读数后表示要检修电表,但却一直没有人来修电表。2000年6月9日,供电局按电表实际记录数开出电费发票,要求B厂交电费。B厂当即提出异议,认为本厂在这段用电期内没有超额用电,电表可能出现故障,要求供电局派人检修并核实用电数。供电局对此要求置之不理,仍要求其按电表读数交费,B厂只按平时用电量交了费。供电局屡次催促B厂交纳剩余款项,B厂不交,供电局遂于2011年6月20日中止了B厂的供电,B厂被停电20天,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B厂认为供电局不查清事实即中止供电是违约行为。供电局称交电费是B厂的义务,B厂不交电费,供电局就有权停电,并称B厂不交电费就不供电。无奈,B厂向法院起诉,要求供电局赔偿自己因断电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恢复供电。法院经审理查明:电表的所有权归供电局并由供电局负责维修,B厂没有动过电表,电表读数过高是由于电表有质量问题。供电局在B厂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未检修电表、查明真相即中止供电,给B厂造成损失,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判决供电局赔偿B厂损失,恢复供电,更换电表。律师解答:本案涉及的问题主要是用电方支付电费的义务和供电方中止供电的权利。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用电人需要承担两项基本的义务,即依法、及时缴纳电费和安全用电。基于供用电合同的双务有偿性,用电方在使用电力的同时,应依法支付电费,电费是用电方使用电力的对价。我国电价的确定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定价、分级管理的原则。与用电方交付电费的义务相对应,供电方有收取电费的权利。电费的计算应该用电价与用电方的实际用电量相乘得出,因此,计数的准确与否是电费计算正确与否的一个关键。我国《合同法》182条规定,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在计量器具出现故障的情况下,双方应查明故障原因,按量计价。一方原因造成计量不准,应由该方承担责任。本案中,电表归供电局所有并由其维修。由于电表出现故障导致电表读数偏高,在B厂对电费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供电局应予检修并核实。但供电局拒不检修、核实,以强制手段中止供电要挟B厂交电费,显然违反了《合同法》第3条、第5条、第6条所规定的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给B厂造成的损失,供电局理应赔偿。当然,如果电表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供电局可以向电表生产者或销售者追究相应责任。法条链接《合同法》第176条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第182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第183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用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供电合同中用电人需要履行哪些基本义务?热线疑问:2011年5月28日,A供电局工作人员李某到B厂抄表计费,发现电表读数过高,遂询问B厂人员,B厂人员回答并未超额用电。李某记下电表读数后表示要检修电表,但却一直没有人来修电表。2000年6月9日,供电局按电表实际记录数开出电费发票,要求B厂交电费。B厂当即提出异议,认为本厂在这段用电期内没有超额用电,电表可能出现故障,要求供电局派人检修并核实用电数。供电局对此要求置之不理,仍要求其按电表读数交费,B厂只按平时用电量交了费。供电局屡次催促B厂交纳剩余款项,B厂不交,供电局遂于2011年6月20日中止了B厂的供电,B厂被停电20天,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B厂认为供电局不查清事实即中止供电是违约行为。供电局称交电费是B厂的义务,B厂不交电费,供电局就有权停电,并称B厂不交电费就不供电。无奈,B厂向法院起诉,要求供电局赔偿自己因断电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恢复供电。法院经审理查明:电表的所有权归供电局并由供电局负责维修,B厂没有动过电表,电表读数过高是由于电表有质量问题。供电局在B厂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未检修电表、查明真相即中止供电,给B厂造成损失,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判决供电局赔偿B厂损失,恢复供电,更换电表。律师解答:本案涉及的问题主要是用电方支付电费的义务和供电方中止供电的权利。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用电人需要承担两项基本的义务,即依法、及时缴纳电费和安全用电。基于供用电合同的双务有偿性,用电方在使用电力的同时,应依法支付电费,电费是用电方使用电力的对价。我国电价的确定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定价、分级管理的原则。与用电方交付电费的义务相对应,供电方有收取电费的权利。电费的计算应该用电价与用电方的实际用电量相乘得出,因此,计数的准确与否是电费计算正确与否的一个关键。我国《合同法》182条规定,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在计量器具出现故障的情况下,双方应查明故障原因,按量计价。一方原因造成计量不准,应由该方承担责任。本案中,电表归供电局所有并由其维修。由于电表出现故障导致电表读数偏高,在B厂对电费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供电局应予检修并核实。但供电局拒不检修、核实,以强制手段中止供电要挟B厂交电费,显然违反了《合同法》第3条、第5条、第6条所规定的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给B厂造成的损失,供电局理应赔偿。当然,如果电表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供电局可以向电表生产者或销售者追究相应责任。法条链接《合同法》第176条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第182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第183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用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供电合同中用电人需要履行哪些基本义务?热线疑问:2011年5月28日,A供电局工作人员李某到B厂抄表计费,发现电表读数过高,遂询问B厂人员,B厂人员回答并未超额用电。李某记下电表读数后表示要检修电表,但却一直没有人来修电表。2000年6月9日,供电局按电表实际记录数开出电费发票,要求B厂交电费。B厂当即提出异议,认为本厂在这段用电期内没有超额用电,电表可能出现故障,要求供电局派人检修并核实用电数。供电局对此要求置之不理,仍要求其按电表读数交费,B厂只按平时用电量交了费。供电局屡次催促B厂交纳剩余款项,B厂不交,供电局遂于2011年6月20日中止了B厂的供电,B厂被停电20天,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B厂认为供电局不查清事实即中止供电是违约行为。供电局称交电费是B厂的义务,B厂不交电费,供电局就有权停电,并称B厂不交电费就不供电。无奈,B厂向法院起诉,要求供电局赔偿自己因断电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恢复供电。法院经审理查明:电表的所有权归供电局并由供电局负责维修,B厂没有动过电表,电表读数过高是由于电表有质量问题。供电局在B厂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未检修电表、查明真相即中止供电,给B厂造成损失,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判决供电局赔偿B厂损失,恢复供电,更换电表。律师解答:本案涉及的问题主要是用电方支付电费的义务和供电方中止供电的权利。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用电人需要承担两项基本的义务,即依法、及时缴纳电费和安全用电。基于供用电合同的双务有偿性,用电方在使用电力的同时,应依法支付电费,电费是用电方使用电力的对价。我国电价的确定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定价、分级管理的原则。与用电方交付电费的义务相对应,供电方有收取电费的权利。电费的计算应该用电价与用电方的实际用电量相乘得出,因此,计数的准确与否是电费计算正确与否的一个关键。我国《合同法》182条规定,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在计量器具出现故障的情况下,双方应查明故障原因,按量计价。一方原因造成计量不准,应由该方承担责任。本案中,电表归供电局所有并由其维修。由于电表出现故障导致电表读数偏高,在B厂对电费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供电局应予检修并核实。但供电局拒不检修、核实,以强制手段中止供电要挟B厂交电费,显然违反了《合同法》第3条、第5条、第6条所规定的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给B厂造成的损失,供电局理应赔偿。当然,如果电表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供电局可以向电表生产者或销售者追究相应责任。法条链接《合同法》第176条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第182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第183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用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