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合同中供电人需要履行哪些基本义务?热线疑问:2012年8月,某市遭遇了罕见的高温天气,人们纷纷开启空调以对付酷暑,于是造成了用电紧张局面。为了保证居民的空调用电,电力公司决定依法对部分生产性用电进行限制。在限电之前,电力公司依法向计划限电单位发出了通知。但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未对本市某机械设备制造厂(以下简称为制造厂)发出限电通知。2012年8月15日中午12点,电力公司依照计划对部分生产性用电单位拉闸限电。由于电力公司未将此情况告知制造厂,从而导致制造厂在毫无准备的情况下被断电,直接导致各项损失共计12万元。在此情况下,制造厂便以电力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将电力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因突然停电而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律师解答:本案涉及供电合同中供电人的义务问题。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79条、第180条、第181条的规定,供电人的义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供电人保质保量安全供电的义务。《合同法》第179条规定:“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这是供电人的基本义务。它包括:(1)保质供电;(2)安全供电;(3)供电人未履行相应的供电义务,从而给用电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中断供电的通知义务。《合同法》第180条对中断供电的通知义务的责任作了规定。具体而言: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时,应提前7天通知用户或者公告;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电时,应提前24小时通知重要用电方;因发电、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需要停电、限电时,应按照事先确定的序位停电、限电。供电方未事先通知用电方而中断供电,从而给用电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及时抢修的义务。《合同法》第181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因自然灾害等原因而断电,如地震、洪水、风雪等引起供电设施损毁而造成的断电,属于供电方主观意志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供电人既无故意又无过失,因此不承担赔偿因断电给用电方造成损失的责任。但是,在不可抗力造成断电之后,供电方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及时抢修。这是供电方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否则,给用电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本案中,电力公司显然违反了中断供电的通知义务,其应对因此而造成的制造厂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条链接《合同法》第176条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第179条 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180条 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181条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供电合同中供电人需要履行哪些基本义务?热线疑问:2012年8月,某市遭遇了罕见的高温天气,人们纷纷开启空调以对付酷暑,于是造成了用电紧张局面。为了保证居民的空调用电,电力公司决定依法对部分生产性用电进行限制。在限电之前,电力公司依法向计划限电单位发出了通知。但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未对本市某机械设备制造厂(以下简称为制造厂)发出限电通知。2012年8月15日中午12点,电力公司依照计划对部分生产性用电单位拉闸限电。由于电力公司未将此情况告知制造厂,从而导致制造厂在毫无准备的情况下被断电,直接导致各项损失共计12万元。在此情况下,制造厂便以电力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将电力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因突然停电而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律师解答:本案涉及供电合同中供电人的义务问题。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79条、第180条、第181条的规定,供电人的义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供电人保质保量安全供电的义务。《合同法》第179条规定:“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这是供电人的基本义务。它包括:(1)保质供电;(2)安全供电;(3)供电人未履行相应的供电义务,从而给用电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中断供电的通知义务。《合同法》第180条对中断供电的通知义务的责任作了规定。具体而言: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时,应提前7天通知用户或者公告;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电时,应提前24小时通知重要用电方;因发电、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需要停电、限电时,应按照事先确定的序位停电、限电。供电方未事先通知用电方而中断供电,从而给用电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及时抢修的义务。《合同法》第181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因自然灾害等原因而断电,如地震、洪水、风雪等引起供电设施损毁而造成的断电,属于供电方主观意志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供电人既无故意又无过失,因此不承担赔偿因断电给用电方造成损失的责任。但是,在不可抗力造成断电之后,供电方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及时抢修。这是供电方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否则,给用电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本案中,电力公司显然违反了中断供电的通知义务,其应对因此而造成的制造厂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条链接《合同法》第176条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第179条 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180条 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181条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供电合同中供电人需要履行哪些基本义务?热线疑问:2012年8月,某市遭遇了罕见的高温天气,人们纷纷开启空调以对付酷暑,于是造成了用电紧张局面。为了保证居民的空调用电,电力公司决定依法对部分生产性用电进行限制。在限电之前,电力公司依法向计划限电单位发出了通知。但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未对本市某机械设备制造厂(以下简称为制造厂)发出限电通知。2012年8月15日中午12点,电力公司依照计划对部分生产性用电单位拉闸限电。由于电力公司未将此情况告知制造厂,从而导致制造厂在毫无准备的情况下被断电,直接导致各项损失共计12万元。在此情况下,制造厂便以电力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将电力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因突然停电而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律师解答:本案涉及供电合同中供电人的义务问题。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79条、第180条、第181条的规定,供电人的义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供电人保质保量安全供电的义务。《合同法》第179条规定:“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这是供电人的基本义务。它包括:(1)保质供电;(2)安全供电;(3)供电人未履行相应的供电义务,从而给用电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中断供电的通知义务。《合同法》第180条对中断供电的通知义务的责任作了规定。具体而言: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时,应提前7天通知用户或者公告;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电时,应提前24小时通知重要用电方;因发电、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需要停电、限电时,应按照事先确定的序位停电、限电。供电方未事先通知用电方而中断供电,从而给用电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及时抢修的义务。《合同法》第181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因自然灾害等原因而断电,如地震、洪水、风雪等引起供电设施损毁而造成的断电,属于供电方主观意志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供电人既无故意又无过失,因此不承担赔偿因断电给用电方造成损失的责任。但是,在不可抗力造成断电之后,供电方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及时抢修。这是供电方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否则,给用电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本案中,电力公司显然违反了中断供电的通知义务,其应对因此而造成的制造厂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条链接《合同法》第176条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第179条 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180条 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181条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