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如何解除合同?热线疑问:2001年4月中旬,个体加工户王某欲出售自己的一台车床,另一位个体加工户林某表示愿意购买,但鉴于林某当时手头比较紧,于是双方签订了一份分期付款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1)王某将其车床作价5万元卖给林某,2001年4月20日交货;(2)2001年5月底之前林某支付总货款的40%,2001年10月底再支付总货款的40%,余款于2001年年底之前付清。合同签订后,王某依约将车床交给了林某。同年5月31日,第一期货款到期时,林某称生意不好,资金周转不过来,请求等第二期货款到期时,将第一、二期货款一并付清。王某不同意,经多次催告林某付清第一期货款未果,王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买卖合同,收回车床。律师解答:本案涉及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买方违约,卖方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问题。分期付款买卖是出卖人先交付标的物, 而买受人在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后分若干次结清款项。因此,在分期付款买卖中,对于出卖人,其风险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为了平衡买受人和出卖人的利益关系,《合同法》分别规定了买受人和出卖人的合同解除权。首先,根据《合同法》第166条规定,在分批交付标的物的情况下,出卖人没有依照约定交付标的物,或者虽交付了标的物,但标的物的质量或规格或其他特性不符合约定,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即不能使其所期待的利益得到实现,那么买受人就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合同。在各分批交付的标的物之间没有相互依存的情况下,交付该批标的物并不影响其他各批标的物的履行和使用的,对于出卖人的严重违约行为,买受人有权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合同,但就其余各批标的物的履行仍应当按照合同正常进行。其次,《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本案中,王某和林某订立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林某没有按照约定向王某支付第一期货款,构成违约。林某不支付的第一期货款是总货款的40%,超过总货款的五分之一。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出卖人王某可以要求林某一次付清全部货款,也可以解除合同,要求林某返还车床并支付占有车床期间的使用费。法条链接《合同法》第166条 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第167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如何解除合同?热线疑问:2001年4月中旬,个体加工户王某欲出售自己的一台车床,另一位个体加工户林某表示愿意购买,但鉴于林某当时手头比较紧,于是双方签订了一份分期付款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1)王某将其车床作价5万元卖给林某,2001年4月20日交货;(2)2001年5月底之前林某支付总货款的40%,2001年10月底再支付总货款的40%,余款于2001年年底之前付清。合同签订后,王某依约将车床交给了林某。同年5月31日,第一期货款到期时,林某称生意不好,资金周转不过来,请求等第二期货款到期时,将第一、二期货款一并付清。王某不同意,经多次催告林某付清第一期货款未果,王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买卖合同,收回车床。律师解答:本案涉及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买方违约,卖方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问题。分期付款买卖是出卖人先交付标的物, 而买受人在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后分若干次结清款项。因此,在分期付款买卖中,对于出卖人,其风险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为了平衡买受人和出卖人的利益关系,《合同法》分别规定了买受人和出卖人的合同解除权。首先,根据《合同法》第166条规定,在分批交付标的物的情况下,出卖人没有依照约定交付标的物,或者虽交付了标的物,但标的物的质量或规格或其他特性不符合约定,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即不能使其所期待的利益得到实现,那么买受人就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合同。在各分批交付的标的物之间没有相互依存的情况下,交付该批标的物并不影响其他各批标的物的履行和使用的,对于出卖人的严重违约行为,买受人有权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合同,但就其余各批标的物的履行仍应当按照合同正常进行。其次,《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本案中,王某和林某订立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林某没有按照约定向王某支付第一期货款,构成违约。林某不支付的第一期货款是总货款的40%,超过总货款的五分之一。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出卖人王某可以要求林某一次付清全部货款,也可以解除合同,要求林某返还车床并支付占有车床期间的使用费。法条链接《合同法》第166条 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第167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如何解除合同?热线疑问:2001年4月中旬,个体加工户王某欲出售自己的一台车床,另一位个体加工户林某表示愿意购买,但鉴于林某当时手头比较紧,于是双方签订了一份分期付款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1)王某将其车床作价5万元卖给林某,2001年4月20日交货;(2)2001年5月底之前林某支付总货款的40%,2001年10月底再支付总货款的40%,余款于2001年年底之前付清。合同签订后,王某依约将车床交给了林某。同年5月31日,第一期货款到期时,林某称生意不好,资金周转不过来,请求等第二期货款到期时,将第一、二期货款一并付清。王某不同意,经多次催告林某付清第一期货款未果,王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买卖合同,收回车床。律师解答:本案涉及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买方违约,卖方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问题。分期付款买卖是出卖人先交付标的物, 而买受人在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后分若干次结清款项。因此,在分期付款买卖中,对于出卖人,其风险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为了平衡买受人和出卖人的利益关系,《合同法》分别规定了买受人和出卖人的合同解除权。首先,根据《合同法》第166条规定,在分批交付标的物的情况下,出卖人没有依照约定交付标的物,或者虽交付了标的物,但标的物的质量或规格或其他特性不符合约定,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即不能使其所期待的利益得到实现,那么买受人就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合同。在各分批交付的标的物之间没有相互依存的情况下,交付该批标的物并不影响其他各批标的物的履行和使用的,对于出卖人的严重违约行为,买受人有权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合同,但就其余各批标的物的履行仍应当按照合同正常进行。其次,《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本案中,王某和林某订立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林某没有按照约定向王某支付第一期货款,构成违约。林某不支付的第一期货款是总货款的40%,超过总货款的五分之一。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出卖人王某可以要求林某一次付清全部货款,也可以解除合同,要求林某返还车床并支付占有车床期间的使用费。法条链接《合同法》第166条 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第167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