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应当履行哪些基本义务?热线疑问:2008年3月11日,某镇供销社与某市副食品公司签订了一份干辣椒买卖合同。合同规定:数量5万千克,每千克2.4元,总价款12万元;质量标准,长80mm以上,红色、身干、无霉变,按封存样品验收;交货日期,2008年9月上旬3万千克,10月中旬2万千克;交货地点,副食品公司仓库,由供销社送货并承担运费;结算方式,验收后付清货款。2008年9月2日,供销社送干辣椒3万千克,副食品公司验收后付清货款。10月11日,供销社又送来辣椒3万千克,副食品公司在验收时,对多交的1万千克干辣椒要求供销社运走,供销社提出请副食品公司将多交的干辣椒暂存保管。当时应付货款2.8万元,但副食品公司少付2万元,言明过两个月再支付。两个月过去后,副食品公司仍未付拖欠的2万元货款,供销社于2008年12月26日和2009年1月14日两次催付货款。双方协商不成,供销社遂于2009年1月28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律师解答:这是一起涉及合同买受方基本义务的案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买卖合同中买受方的基本义务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价款和接受标的物。(1)支付价款。如果当事人未约定价款数额或约定不明确时,首先允许当事人协议补充:达不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来确定;上述方法无法确定时,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确定,依法由国家定价的标的物,按国家定价确定。(2)接收标的物。根据《合同法》第162条、163条的规定,接收标的物是买受人的义务。对于出卖人符合约定的交付行为,买受人应该接受。买受人不履行接收义务的,构成违约,应当负违约责任。因此,买受人接收迟延时,应当承担迟延期间标的物的保管费用,并应赔偿出卖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买受人拒绝接收标的物的,出卖人得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已就标的物的价款作了明确约定,买受人副食品公司没有依约在延期两个月后足额支付货款,是违约行为,故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副食品公司按照约定的数量接受了供销社交付的干辣椒,对于供销社多交付的货物拒绝接收,并明确表示令其拉走。根据《合同法》第162条,副食品公司的行为应视为对拒绝接收多交部分履行了通知义务。法条链接《合同法》第159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61条、第62条第二项的规定。第160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第161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第162条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应当履行哪些基本义务?热线疑问:2008年3月11日,某镇供销社与某市副食品公司签订了一份干辣椒买卖合同。合同规定:数量5万千克,每千克2.4元,总价款12万元;质量标准,长80mm以上,红色、身干、无霉变,按封存样品验收;交货日期,2008年9月上旬3万千克,10月中旬2万千克;交货地点,副食品公司仓库,由供销社送货并承担运费;结算方式,验收后付清货款。2008年9月2日,供销社送干辣椒3万千克,副食品公司验收后付清货款。10月11日,供销社又送来辣椒3万千克,副食品公司在验收时,对多交的1万千克干辣椒要求供销社运走,供销社提出请副食品公司将多交的干辣椒暂存保管。当时应付货款2.8万元,但副食品公司少付2万元,言明过两个月再支付。两个月过去后,副食品公司仍未付拖欠的2万元货款,供销社于2008年12月26日和2009年1月14日两次催付货款。双方协商不成,供销社遂于2009年1月28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律师解答:这是一起涉及合同买受方基本义务的案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买卖合同中买受方的基本义务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价款和接受标的物。(1)支付价款。如果当事人未约定价款数额或约定不明确时,首先允许当事人协议补充:达不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来确定;上述方法无法确定时,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确定,依法由国家定价的标的物,按国家定价确定。(2)接收标的物。根据《合同法》第162条、163条的规定,接收标的物是买受人的义务。对于出卖人符合约定的交付行为,买受人应该接受。买受人不履行接收义务的,构成违约,应当负违约责任。因此,买受人接收迟延时,应当承担迟延期间标的物的保管费用,并应赔偿出卖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买受人拒绝接收标的物的,出卖人得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已就标的物的价款作了明确约定,买受人副食品公司没有依约在延期两个月后足额支付货款,是违约行为,故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副食品公司按照约定的数量接受了供销社交付的干辣椒,对于供销社多交付的货物拒绝接收,并明确表示令其拉走。根据《合同法》第162条,副食品公司的行为应视为对拒绝接收多交部分履行了通知义务。法条链接《合同法》第159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61条、第62条第二项的规定。第160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第161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第162条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应当履行哪些基本义务?热线疑问:2008年3月11日,某镇供销社与某市副食品公司签订了一份干辣椒买卖合同。合同规定:数量5万千克,每千克2.4元,总价款12万元;质量标准,长80mm以上,红色、身干、无霉变,按封存样品验收;交货日期,2008年9月上旬3万千克,10月中旬2万千克;交货地点,副食品公司仓库,由供销社送货并承担运费;结算方式,验收后付清货款。2008年9月2日,供销社送干辣椒3万千克,副食品公司验收后付清货款。10月11日,供销社又送来辣椒3万千克,副食品公司在验收时,对多交的1万千克干辣椒要求供销社运走,供销社提出请副食品公司将多交的干辣椒暂存保管。当时应付货款2.8万元,但副食品公司少付2万元,言明过两个月再支付。两个月过去后,副食品公司仍未付拖欠的2万元货款,供销社于2008年12月26日和2009年1月14日两次催付货款。双方协商不成,供销社遂于2009年1月28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律师解答:这是一起涉及合同买受方基本义务的案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买卖合同中买受方的基本义务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价款和接受标的物。(1)支付价款。如果当事人未约定价款数额或约定不明确时,首先允许当事人协议补充:达不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来确定;上述方法无法确定时,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确定,依法由国家定价的标的物,按国家定价确定。(2)接收标的物。根据《合同法》第162条、163条的规定,接收标的物是买受人的义务。对于出卖人符合约定的交付行为,买受人应该接受。买受人不履行接收义务的,构成违约,应当负违约责任。因此,买受人接收迟延时,应当承担迟延期间标的物的保管费用,并应赔偿出卖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买受人拒绝接收标的物的,出卖人得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已就标的物的价款作了明确约定,买受人副食品公司没有依约在延期两个月后足额支付货款,是违约行为,故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副食品公司按照约定的数量接受了供销社交付的干辣椒,对于供销社多交付的货物拒绝接收,并明确表示令其拉走。根据《合同法》第162条,副食品公司的行为应视为对拒绝接收多交部分履行了通知义务。法条链接《合同法》第159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61条、第62条第二项的规定。第160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第161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第162条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