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由谁承担?热线疑问:2010年6月30日下午,许某与同村人王某某等5人到某市华侨友谊公司购买摩托车。许某看中五羊本田125型摩托车,该车价款为15800元。许某交齐了货款,随后跟营业员去仓库提货。此时有一男青年混迹其中,帮助营业员提货、组装、加油、发动试车。营业员认为这个男青年是和许某一起的,而许某则认为该青年也是营业员。车组装好后,营业员叫该青年把车开到外面试一下车,不料该青年开车出去后一去不复返。许某要求华侨友谊公司另行交付一辆同型号的摩托车,或者退还货款15800元。华侨友谊公司则认为,本公司已经将摩托车从仓库中提出并组装完毕,许某自己不试车,却同意他人试车,而且不注意审查试车人是谁,导致车被拐走,许某是有过错的,应自行承担损失。律师解答:本案涉及买卖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问题。在买卖合同生效以后,买卖标的物可能会因为双方当事人以外的原因而毁损或灭失,这一损失由谁来承受,就是风险承担的问题。我国《合同法》主要在第142条、143条、144条、145条、146条、147条、148条中予以规定。根据这些规定,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转移有如下规则:1.标的物风险转移的基本规则。《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为实践中买卖双方的利益分享和风险负担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在当事人无特别约定和法律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2.买方违约时的风险转移规则。买受人违约对标的物风险转移的影响有以下两种情形:①因买受人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交付时的风险转移规则。《合同法》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②买方迟延收取标的物时的风险转移规则。《合同法》第146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141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3.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的风险转移规则。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即存在瑕疵时,对标的物风险转移所产生的影响,我国《合同法》根据瑕疵的程度作了不同的规定:如果所交付货物存在瑕疵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仍由出卖人承担;如果质量瑕疵未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即非根本违约时,风险仍随交付而转移。4.交付地点不明时的风险转移规则。在正常情况下,标的物的交付是在约定的交付地点进行的。因此,交付地点就是出卖人履行交付义务的地点。此时,风险在交付地点交付后转移。但是,在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出卖人如何履行交付义务直接影响到风险的转移。因而,交付地点的确定,成为风险转移的关键。《合同法》第145条对交付不明又需要运输的标的物风险的转移作了专门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141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5.路货买卖中的风险转移规则。路货买卖是指标的物已在运输途中,出卖人寻找买主,出卖在途的标的物。它可以是出卖人先把标的物装上开往某个目的地的运输工具(一般是船舶)上,然后再寻找合适的买主订立买卖合同,也可以是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未实际收取标的物前,再把处于运输途中的标的物转卖给另一方。对于这种情形下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转移,《合同法》第144条作了专门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本案中,许某与华侨友谊公司口头达成了摩托车买卖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而且许某已经交付15800元的价款,因此该合同成立并生效,华侨友谊公司应当向许某履行交付一辆五羊本田125型摩托车的义务。华侨友谊公司的营业员虽然在混迹其中的男青年的帮助下将摩托车从仓库中提出并组装、加油、发动试车,但这一行为,只是华侨友谊公司为了履行交付义务而作的准备工作,它本身还不构成交付。因为在这一过程中,摩托车一直处于营业员和男青年的占有和控制之下,它还不足以使许某对摩托车进行实际的占有和控制。既然华侨友谊公司尚未完成交付,那么,摩托车被男青年拐跑的风险应当由华侨友谊公司承担。许某作为买受人,有权要求华侨友谊公司另行交付一辆五羊本田125型摩托车,或返还该车的价款15800元。法条链接《合同法》第142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143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第144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第145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141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第146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141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第147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第148条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由谁承担?热线疑问:2010年6月30日下午,许某与同村人王某某等5人到某市华侨友谊公司购买摩托车。许某看中五羊本田125型摩托车,该车价款为15800元。许某交齐了货款,随后跟营业员去仓库提货。此时有一男青年混迹其中,帮助营业员提货、组装、加油、发动试车。营业员认为这个男青年是和许某一起的,而许某则认为该青年也是营业员。车组装好后,营业员叫该青年把车开到外面试一下车,不料该青年开车出去后一去不复返。许某要求华侨友谊公司另行交付一辆同型号的摩托车,或者退还货款15800元。华侨友谊公司则认为,本公司已经将摩托车从仓库中提出并组装完毕,许某自己不试车,却同意他人试车,而且不注意审查试车人是谁,导致车被拐走,许某是有过错的,应自行承担损失。律师解答:本案涉及买卖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问题。在买卖合同生效以后,买卖标的物可能会因为双方当事人以外的原因而毁损或灭失,这一损失由谁来承受,就是风险承担的问题。我国《合同法》主要在第142条、143条、144条、145条、146条、147条、148条中予以规定。根据这些规定,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转移有如下规则:1.标的物风险转移的基本规则。《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为实践中买卖双方的利益分享和风险负担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在当事人无特别约定和法律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2.买方违约时的风险转移规则。买受人违约对标的物风险转移的影响有以下两种情形:①因买受人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交付时的风险转移规则。《合同法》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②买方迟延收取标的物时的风险转移规则。《合同法》第146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141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3.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的风险转移规则。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即存在瑕疵时,对标的物风险转移所产生的影响,我国《合同法》根据瑕疵的程度作了不同的规定:如果所交付货物存在瑕疵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仍由出卖人承担;如果质量瑕疵未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即非根本违约时,风险仍随交付而转移。4.交付地点不明时的风险转移规则。在正常情况下,标的物的交付是在约定的交付地点进行的。因此,交付地点就是出卖人履行交付义务的地点。此时,风险在交付地点交付后转移。但是,在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出卖人如何履行交付义务直接影响到风险的转移。因而,交付地点的确定,成为风险转移的关键。《合同法》第145条对交付不明又需要运输的标的物风险的转移作了专门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141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5.路货买卖中的风险转移规则。路货买卖是指标的物已在运输途中,出卖人寻找买主,出卖在途的标的物。它可以是出卖人先把标的物装上开往某个目的地的运输工具(一般是船舶)上,然后再寻找合适的买主订立买卖合同,也可以是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未实际收取标的物前,再把处于运输途中的标的物转卖给另一方。对于这种情形下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转移,《合同法》第144条作了专门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本案中,许某与华侨友谊公司口头达成了摩托车买卖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而且许某已经交付15800元的价款,因此该合同成立并生效,华侨友谊公司应当向许某履行交付一辆五羊本田125型摩托车的义务。华侨友谊公司的营业员虽然在混迹其中的男青年的帮助下将摩托车从仓库中提出并组装、加油、发动试车,但这一行为,只是华侨友谊公司为了履行交付义务而作的准备工作,它本身还不构成交付。因为在这一过程中,摩托车一直处于营业员和男青年的占有和控制之下,它还不足以使许某对摩托车进行实际的占有和控制。既然华侨友谊公司尚未完成交付,那么,摩托车被男青年拐跑的风险应当由华侨友谊公司承担。许某作为买受人,有权要求华侨友谊公司另行交付一辆五羊本田125型摩托车,或返还该车的价款15800元。法条链接《合同法》第142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143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第144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第145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141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第146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141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第147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第148条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由谁承担?热线疑问:2010年6月30日下午,许某与同村人王某某等5人到某市华侨友谊公司购买摩托车。许某看中五羊本田125型摩托车,该车价款为15800元。许某交齐了货款,随后跟营业员去仓库提货。此时有一男青年混迹其中,帮助营业员提货、组装、加油、发动试车。营业员认为这个男青年是和许某一起的,而许某则认为该青年也是营业员。车组装好后,营业员叫该青年把车开到外面试一下车,不料该青年开车出去后一去不复返。许某要求华侨友谊公司另行交付一辆同型号的摩托车,或者退还货款15800元。华侨友谊公司则认为,本公司已经将摩托车从仓库中提出并组装完毕,许某自己不试车,却同意他人试车,而且不注意审查试车人是谁,导致车被拐走,许某是有过错的,应自行承担损失。律师解答:本案涉及买卖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问题。在买卖合同生效以后,买卖标的物可能会因为双方当事人以外的原因而毁损或灭失,这一损失由谁来承受,就是风险承担的问题。我国《合同法》主要在第142条、143条、144条、145条、146条、147条、148条中予以规定。根据这些规定,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转移有如下规则:1.标的物风险转移的基本规则。《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为实践中买卖双方的利益分享和风险负担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在当事人无特别约定和法律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2.买方违约时的风险转移规则。买受人违约对标的物风险转移的影响有以下两种情形:①因买受人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交付时的风险转移规则。《合同法》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②买方迟延收取标的物时的风险转移规则。《合同法》第146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141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3.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的风险转移规则。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即存在瑕疵时,对标的物风险转移所产生的影响,我国《合同法》根据瑕疵的程度作了不同的规定:如果所交付货物存在瑕疵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仍由出卖人承担;如果质量瑕疵未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即非根本违约时,风险仍随交付而转移。4.交付地点不明时的风险转移规则。在正常情况下,标的物的交付是在约定的交付地点进行的。因此,交付地点就是出卖人履行交付义务的地点。此时,风险在交付地点交付后转移。但是,在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出卖人如何履行交付义务直接影响到风险的转移。因而,交付地点的确定,成为风险转移的关键。《合同法》第145条对交付不明又需要运输的标的物风险的转移作了专门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141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5.路货买卖中的风险转移规则。路货买卖是指标的物已在运输途中,出卖人寻找买主,出卖在途的标的物。它可以是出卖人先把标的物装上开往某个目的地的运输工具(一般是船舶)上,然后再寻找合适的买主订立买卖合同,也可以是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未实际收取标的物前,再把处于运输途中的标的物转卖给另一方。对于这种情形下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转移,《合同法》第144条作了专门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本案中,许某与华侨友谊公司口头达成了摩托车买卖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而且许某已经交付15800元的价款,因此该合同成立并生效,华侨友谊公司应当向许某履行交付一辆五羊本田125型摩托车的义务。华侨友谊公司的营业员虽然在混迹其中的男青年的帮助下将摩托车从仓库中提出并组装、加油、发动试车,但这一行为,只是华侨友谊公司为了履行交付义务而作的准备工作,它本身还不构成交付。因为在这一过程中,摩托车一直处于营业员和男青年的占有和控制之下,它还不足以使许某对摩托车进行实际的占有和控制。既然华侨友谊公司尚未完成交付,那么,摩托车被男青年拐跑的风险应当由华侨友谊公司承担。许某作为买受人,有权要求华侨友谊公司另行交付一辆五羊本田125型摩托车,或返还该车的价款15800元。法条链接《合同法》第142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143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第144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第145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141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第146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141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第147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第148条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