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何时发生转移?热线疑问:2000年12月15日,某农场与某粮油加工厂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1)农场向粮油加工厂供应300吨泰国香米,每吨1500元,货到付款;(2)2001年8月底交货,由农场送货上门;(3)若一方违约,应按未履行部分的20%支付违约金。2001年2月18日,农场又与某食品加工厂订立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农场向食品加工厂供应50吨泰国香米,交货时间也是2001年8月底。2001年8月,由于管理不善,农场只收获250吨泰国香米,不够用来履行两份合同。于是,农场要求只向粮油加工厂交付200吨泰国香米,余下50吨交给食品加工厂。粮油加工厂答复说:“我厂与你们订立合同在先,故250吨泰国香米都归我厂所有,你们应优先向我厂供货,不得向食品加工厂供货。”但后来农场为了避免两份合同都违约,就先向食品加工厂交付了50吨泰国香米,剩下的200吨交付给粮油加工厂。粮油加工厂遂找到食品加工厂,要求它返还该50吨泰国香米。律师解答:本案涉及买卖合同生效与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之间的关系。一般来说,买卖合同如果具备了双方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等要件,就生效了。但是,买卖合同生效一般并不能使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它只能使当事人负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只有当事人履行合同之后,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才发生转移。具体来说,就是:(1)买卖标的物是一般的动产的,其所有权从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时起转移,买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除此以外,《合同法》规定了一个例外,即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2)买卖标的物是特殊的动产的(比如船舶、航空器等),其所有权也是从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时起转移,但是,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的,该所有权转移不得对抗第三人。(3)买卖标的物是不动产的(比如房屋),其所有权从双方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时起转移。本案中,某农场分别与某粮油加工厂、某食品加工厂签订的买卖泰国香米的合同,符合买卖各方的经营范围,买卖各方的意思表示也都自愿真实,合同内容也没有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所以两份合同都有效。农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足额向粮油加工厂和食品加工厂交付泰国香米。农场没有向粮油加工厂足额交付300吨泰国香米,构成违约。粮油加工厂以它订立合同在先为由,主张250吨泰国香米都归它所有,没有法律根据。因为,香米属于动产,其所有权不是从合同订立时起转移,而是从卖方把它交付给买方时起转移。本案中,由于农场没有把其中的50吨香米交付给粮油加工厂,粮油加工厂就不能获得这50吨香米的所有权。相反,农场已经把它交付给了食品加工厂,从交付时起,这50吨香米的所有权就转归食品加工厂。粮油加工厂要求食品加工厂予以返还,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条链接《合同法》第133条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140条 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何时发生转移?热线疑问:2000年12月15日,某农场与某粮油加工厂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1)农场向粮油加工厂供应300吨泰国香米,每吨1500元,货到付款;(2)2001年8月底交货,由农场送货上门;(3)若一方违约,应按未履行部分的20%支付违约金。2001年2月18日,农场又与某食品加工厂订立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农场向食品加工厂供应50吨泰国香米,交货时间也是2001年8月底。2001年8月,由于管理不善,农场只收获250吨泰国香米,不够用来履行两份合同。于是,农场要求只向粮油加工厂交付200吨泰国香米,余下50吨交给食品加工厂。粮油加工厂答复说:“我厂与你们订立合同在先,故250吨泰国香米都归我厂所有,你们应优先向我厂供货,不得向食品加工厂供货。”但后来农场为了避免两份合同都违约,就先向食品加工厂交付了50吨泰国香米,剩下的200吨交付给粮油加工厂。粮油加工厂遂找到食品加工厂,要求它返还该50吨泰国香米。律师解答:本案涉及买卖合同生效与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之间的关系。一般来说,买卖合同如果具备了双方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等要件,就生效了。但是,买卖合同生效一般并不能使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它只能使当事人负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只有当事人履行合同之后,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才发生转移。具体来说,就是:(1)买卖标的物是一般的动产的,其所有权从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时起转移,买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除此以外,《合同法》规定了一个例外,即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2)买卖标的物是特殊的动产的(比如船舶、航空器等),其所有权也是从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时起转移,但是,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的,该所有权转移不得对抗第三人。(3)买卖标的物是不动产的(比如房屋),其所有权从双方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时起转移。本案中,某农场分别与某粮油加工厂、某食品加工厂签订的买卖泰国香米的合同,符合买卖各方的经营范围,买卖各方的意思表示也都自愿真实,合同内容也没有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所以两份合同都有效。农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足额向粮油加工厂和食品加工厂交付泰国香米。农场没有向粮油加工厂足额交付300吨泰国香米,构成违约。粮油加工厂以它订立合同在先为由,主张250吨泰国香米都归它所有,没有法律根据。因为,香米属于动产,其所有权不是从合同订立时起转移,而是从卖方把它交付给买方时起转移。本案中,由于农场没有把其中的50吨香米交付给粮油加工厂,粮油加工厂就不能获得这50吨香米的所有权。相反,农场已经把它交付给了食品加工厂,从交付时起,这50吨香米的所有权就转归食品加工厂。粮油加工厂要求食品加工厂予以返还,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条链接《合同法》第133条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140条 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何时发生转移?热线疑问:2000年12月15日,某农场与某粮油加工厂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1)农场向粮油加工厂供应300吨泰国香米,每吨1500元,货到付款;(2)2001年8月底交货,由农场送货上门;(3)若一方违约,应按未履行部分的20%支付违约金。2001年2月18日,农场又与某食品加工厂订立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农场向食品加工厂供应50吨泰国香米,交货时间也是2001年8月底。2001年8月,由于管理不善,农场只收获250吨泰国香米,不够用来履行两份合同。于是,农场要求只向粮油加工厂交付200吨泰国香米,余下50吨交给食品加工厂。粮油加工厂答复说:“我厂与你们订立合同在先,故250吨泰国香米都归我厂所有,你们应优先向我厂供货,不得向食品加工厂供货。”但后来农场为了避免两份合同都违约,就先向食品加工厂交付了50吨泰国香米,剩下的200吨交付给粮油加工厂。粮油加工厂遂找到食品加工厂,要求它返还该50吨泰国香米。律师解答:本案涉及买卖合同生效与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之间的关系。一般来说,买卖合同如果具备了双方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等要件,就生效了。但是,买卖合同生效一般并不能使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它只能使当事人负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只有当事人履行合同之后,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才发生转移。具体来说,就是:(1)买卖标的物是一般的动产的,其所有权从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时起转移,买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除此以外,《合同法》规定了一个例外,即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2)买卖标的物是特殊的动产的(比如船舶、航空器等),其所有权也是从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时起转移,但是,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的,该所有权转移不得对抗第三人。(3)买卖标的物是不动产的(比如房屋),其所有权从双方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时起转移。本案中,某农场分别与某粮油加工厂、某食品加工厂签订的买卖泰国香米的合同,符合买卖各方的经营范围,买卖各方的意思表示也都自愿真实,合同内容也没有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所以两份合同都有效。农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足额向粮油加工厂和食品加工厂交付泰国香米。农场没有向粮油加工厂足额交付300吨泰国香米,构成违约。粮油加工厂以它订立合同在先为由,主张250吨泰国香米都归它所有,没有法律根据。因为,香米属于动产,其所有权不是从合同订立时起转移,而是从卖方把它交付给买方时起转移。本案中,由于农场没有把其中的50吨香米交付给粮油加工厂,粮油加工厂就不能获得这50吨香米的所有权。相反,农场已经把它交付给了食品加工厂,从交付时起,这50吨香米的所有权就转归食品加工厂。粮油加工厂要求食品加工厂予以返还,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条链接《合同法》第133条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140条 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