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与定金能否同时适用?热线疑问:北方公司主要经营海产品,2002年10月向青岛某水产公司(以下简称水产公司)订购海产品50吨,双方约定:由水产公司负责将货物于2002年12月31日前运至北方公司,北方公司验收合格后交付货款,运费由北方公司支付,北方公司先付给水产公司定金8万元,预付运费2万元;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随后,北方公司即向水产公司预付定金8万元及运费2万元。但合同到期后,水产公司未能按期交货。北方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水产公司返还预付运费2万元并双倍返还定金16万元,同时还要求其支付违约金10万元。律师解答:本案涉及的是违约金责任与定金责任的适用问题。违约金和定金都是一方向另一方给付的一定款项,都有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的作用。但是,由于二者的法律属性不同,违约金与定金之间的差别很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违约金是以违约为生效要件的,不需要预先给付,而是在违约行为发生后才进行给付;而定金是以预先给付为条件的,定金交付之日起定金条款即生效。(2)责任承担方式不同。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的,一方违约时,应当按照该约定支付违约金;合同中约定定金条款的,则要按照“定金罚则”来处理。(3)数额规定不同。《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而“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在我国,定金兼具担保与违约责任两种属性,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的性质,若无特别约定,定金性质为违约定金。由此可见,定金与违约金都是针对违约行为的,若二者并用,一则有悖于违约金的补偿性,使违约金具有了惩罚性;二则会造成非违约方的不当得利。所以,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并用。对此,《合同法》第116条作了明确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在本案中,北方公司与水产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中既约定了定金责任,又约定了违约金责任,而且二者都符合法律的规定。这就涉及违约金与定金的选择问题。根据《合同法》第116条的规定,非违约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因此,北方公司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条款或者违约金条款,但两者不能并用。如果北方公司坚持要求水产公司支付违约金,并双倍返还定金,则法院从有利于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角度出发,应选择数额较大的一项,即判决水产公司双倍返还定金,而对于北方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请求则不予支持。北方公司的2万元运费预付款不能认定为定金,它只是预付款,因此,水产公司应予返还。法条链接《合同法》第116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违约金与定金能否同时适用?热线疑问:北方公司主要经营海产品,2002年10月向青岛某水产公司(以下简称水产公司)订购海产品50吨,双方约定:由水产公司负责将货物于2002年12月31日前运至北方公司,北方公司验收合格后交付货款,运费由北方公司支付,北方公司先付给水产公司定金8万元,预付运费2万元;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随后,北方公司即向水产公司预付定金8万元及运费2万元。但合同到期后,水产公司未能按期交货。北方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水产公司返还预付运费2万元并双倍返还定金16万元,同时还要求其支付违约金10万元。律师解答:本案涉及的是违约金责任与定金责任的适用问题。违约金和定金都是一方向另一方给付的一定款项,都有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的作用。但是,由于二者的法律属性不同,违约金与定金之间的差别很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违约金是以违约为生效要件的,不需要预先给付,而是在违约行为发生后才进行给付;而定金是以预先给付为条件的,定金交付之日起定金条款即生效。(2)责任承担方式不同。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的,一方违约时,应当按照该约定支付违约金;合同中约定定金条款的,则要按照“定金罚则”来处理。(3)数额规定不同。《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而“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在我国,定金兼具担保与违约责任两种属性,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的性质,若无特别约定,定金性质为违约定金。由此可见,定金与违约金都是针对违约行为的,若二者并用,一则有悖于违约金的补偿性,使违约金具有了惩罚性;二则会造成非违约方的不当得利。所以,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并用。对此,《合同法》第116条作了明确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在本案中,北方公司与水产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中既约定了定金责任,又约定了违约金责任,而且二者都符合法律的规定。这就涉及违约金与定金的选择问题。根据《合同法》第116条的规定,非违约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因此,北方公司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条款或者违约金条款,但两者不能并用。如果北方公司坚持要求水产公司支付违约金,并双倍返还定金,则法院从有利于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角度出发,应选择数额较大的一项,即判决水产公司双倍返还定金,而对于北方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请求则不予支持。北方公司的2万元运费预付款不能认定为定金,它只是预付款,因此,水产公司应予返还。法条链接《合同法》第116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违约金与定金能否同时适用?热线疑问:北方公司主要经营海产品,2002年10月向青岛某水产公司(以下简称水产公司)订购海产品50吨,双方约定:由水产公司负责将货物于2002年12月31日前运至北方公司,北方公司验收合格后交付货款,运费由北方公司支付,北方公司先付给水产公司定金8万元,预付运费2万元;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随后,北方公司即向水产公司预付定金8万元及运费2万元。但合同到期后,水产公司未能按期交货。北方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水产公司返还预付运费2万元并双倍返还定金16万元,同时还要求其支付违约金10万元。律师解答:本案涉及的是违约金责任与定金责任的适用问题。违约金和定金都是一方向另一方给付的一定款项,都有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的作用。但是,由于二者的法律属性不同,违约金与定金之间的差别很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违约金是以违约为生效要件的,不需要预先给付,而是在违约行为发生后才进行给付;而定金是以预先给付为条件的,定金交付之日起定金条款即生效。(2)责任承担方式不同。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的,一方违约时,应当按照该约定支付违约金;合同中约定定金条款的,则要按照“定金罚则”来处理。(3)数额规定不同。《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而“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在我国,定金兼具担保与违约责任两种属性,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的性质,若无特别约定,定金性质为违约定金。由此可见,定金与违约金都是针对违约行为的,若二者并用,一则有悖于违约金的补偿性,使违约金具有了惩罚性;二则会造成非违约方的不当得利。所以,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并用。对此,《合同法》第116条作了明确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在本案中,北方公司与水产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中既约定了定金责任,又约定了违约金责任,而且二者都符合法律的规定。这就涉及违约金与定金的选择问题。根据《合同法》第116条的规定,非违约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因此,北方公司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条款或者违约金条款,但两者不能并用。如果北方公司坚持要求水产公司支付违约金,并双倍返还定金,则法院从有利于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角度出发,应选择数额较大的一项,即判决水产公司双倍返还定金,而对于北方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请求则不予支持。北方公司的2万元运费预付款不能认定为定金,它只是预付款,因此,水产公司应予返还。法条链接《合同法》第116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