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适用定金责任?热线疑问:李明与张方已登记结婚,订于2002年5月1日下午6时在某大酒店举行婚礼。2002年4月25日,李明与张方前往大酒店与大酒店方商定婚礼的有关事情。双方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1)李明与张方于2002年5月1日下午6时至12时在大酒店举行婚礼,设席30桌,每桌10人,1000元/桌,总费用为3万元,李明与张方须在2002年4月30日前付给大酒店定金6000元;(2)大酒店负责免费提供花车接送、摄像等服务,并保质保量安排好30桌酒席。合同签订后,4月28日,李明将6000元定金送至大酒店,并最后落实婚礼的有关事宜。大酒店方一再保证一切按协议办,保证没有问题,请李明夫妇放心。李明即进行其他准备工作。4月30日,大酒店通知李明,称其临时接到接待某旅行团的任务(非政府行为),5月1日不能安排李明的婚礼,请李明另找其他地方,并承诺将6000元定金退还李明。李明当即表示不能同意大酒店的毁约行为,言明其一切已准备好。大酒店再次向李明表示,5月1日的婚礼肯定不能安排,请李明谅解。无奈之下,李明要求大酒店承担违约责任,即双倍返还定金共计1.2万元,大酒店不同意,只同意返还6000元。李明与张方为此诉至法院。律师解答:本案所涉及的是合同中约定有定金的,当一方违约时,应当如何适用定金罚则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李明、张方与大酒店订立的主、从合同均合法有效。(1)就主合同(饮食服务合同)而言,双方自愿订立,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2)就从合同(定金条款)而言,按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定金的约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本案中,主合同的标的为3万元,定金约定为6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从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按照合同的约定,李明应当在4月30日前将6000元定金交付给大酒店,现李明已于4月28日将定金6000元交给大酒店,已适当履行了义务。按照合同的约定,大酒店应当在5月1日安排好李明的婚礼。但大酒店考虑到其自身的利益,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虽然履行期限未到,但其在4月30日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大酒店的行为已经构成预期违约,李明与张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李明与张方有权要求适用定金罚则,要求大酒店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即返还1.2万元。法条链接《合同法》第115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如何适用定金责任?热线疑问:李明与张方已登记结婚,订于2002年5月1日下午6时在某大酒店举行婚礼。2002年4月25日,李明与张方前往大酒店与大酒店方商定婚礼的有关事情。双方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1)李明与张方于2002年5月1日下午6时至12时在大酒店举行婚礼,设席30桌,每桌10人,1000元/桌,总费用为3万元,李明与张方须在2002年4月30日前付给大酒店定金6000元;(2)大酒店负责免费提供花车接送、摄像等服务,并保质保量安排好30桌酒席。合同签订后,4月28日,李明将6000元定金送至大酒店,并最后落实婚礼的有关事宜。大酒店方一再保证一切按协议办,保证没有问题,请李明夫妇放心。李明即进行其他准备工作。4月30日,大酒店通知李明,称其临时接到接待某旅行团的任务(非政府行为),5月1日不能安排李明的婚礼,请李明另找其他地方,并承诺将6000元定金退还李明。李明当即表示不能同意大酒店的毁约行为,言明其一切已准备好。大酒店再次向李明表示,5月1日的婚礼肯定不能安排,请李明谅解。无奈之下,李明要求大酒店承担违约责任,即双倍返还定金共计1.2万元,大酒店不同意,只同意返还6000元。李明与张方为此诉至法院。律师解答:本案所涉及的是合同中约定有定金的,当一方违约时,应当如何适用定金罚则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李明、张方与大酒店订立的主、从合同均合法有效。(1)就主合同(饮食服务合同)而言,双方自愿订立,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2)就从合同(定金条款)而言,按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定金的约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本案中,主合同的标的为3万元,定金约定为6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从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按照合同的约定,李明应当在4月30日前将6000元定金交付给大酒店,现李明已于4月28日将定金6000元交给大酒店,已适当履行了义务。按照合同的约定,大酒店应当在5月1日安排好李明的婚礼。但大酒店考虑到其自身的利益,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虽然履行期限未到,但其在4月30日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大酒店的行为已经构成预期违约,李明与张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李明与张方有权要求适用定金罚则,要求大酒店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即返还1.2万元。法条链接《合同法》第115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如何适用定金责任?热线疑问:李明与张方已登记结婚,订于2002年5月1日下午6时在某大酒店举行婚礼。2002年4月25日,李明与张方前往大酒店与大酒店方商定婚礼的有关事情。双方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1)李明与张方于2002年5月1日下午6时至12时在大酒店举行婚礼,设席30桌,每桌10人,1000元/桌,总费用为3万元,李明与张方须在2002年4月30日前付给大酒店定金6000元;(2)大酒店负责免费提供花车接送、摄像等服务,并保质保量安排好30桌酒席。合同签订后,4月28日,李明将6000元定金送至大酒店,并最后落实婚礼的有关事宜。大酒店方一再保证一切按协议办,保证没有问题,请李明夫妇放心。李明即进行其他准备工作。4月30日,大酒店通知李明,称其临时接到接待某旅行团的任务(非政府行为),5月1日不能安排李明的婚礼,请李明另找其他地方,并承诺将6000元定金退还李明。李明当即表示不能同意大酒店的毁约行为,言明其一切已准备好。大酒店再次向李明表示,5月1日的婚礼肯定不能安排,请李明谅解。无奈之下,李明要求大酒店承担违约责任,即双倍返还定金共计1.2万元,大酒店不同意,只同意返还6000元。李明与张方为此诉至法院。律师解答:本案所涉及的是合同中约定有定金的,当一方违约时,应当如何适用定金罚则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李明、张方与大酒店订立的主、从合同均合法有效。(1)就主合同(饮食服务合同)而言,双方自愿订立,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2)就从合同(定金条款)而言,按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定金的约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本案中,主合同的标的为3万元,定金约定为6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从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按照合同的约定,李明应当在4月30日前将6000元定金交付给大酒店,现李明已于4月28日将定金6000元交给大酒店,已适当履行了义务。按照合同的约定,大酒店应当在5月1日安排好李明的婚礼。但大酒店考虑到其自身的利益,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虽然履行期限未到,但其在4月30日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大酒店的行为已经构成预期违约,李明与张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李明与张方有权要求适用定金罚则,要求大酒店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即返还1.2万元。法条链接《合同法》第115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