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适用违约金责任?热线疑问:某电视机生产厂与某家电公司于2000年3月2日订立一份电视机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家电公司向电视机厂购买某品牌29厘米彩电200台,单价为2000元/台,总价款40万元,交货期为同年3月28日,付款期限为同年3月25日前,任何一方违约的,须按总价款的5%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合同成立后,家电公司于3月20日将货款40万元付给电视机厂。并于同日,家电公司与某宾馆签订了买卖120台该品牌29厘米彩电的合同,双方约定:单价为2300元/台,交货期为同年4月5日,收到货后5日内付款,任何一方违约,须向对方支付2万元违约金。到了3月28日,电视机厂未交货,经家电公司多次催促,至2000年4月30日,电视机厂才向家电公司交货。在此之前,宾馆已因家电公司逾期交货解除了买卖合同,家电公司依约支付了2万元违约金。由于电视机厂的违约行为,不但使得家电公司的预期利益未能得到实现,反而还因违约赔偿了宾馆2万元,家电公司遂要求电视机厂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电视机厂则以家电公司与宾馆的合同与它无关为由,不同意赔偿损失,只同意按合同约定的5%支付违约金。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家电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电视机厂:(1)支付违约金2万元(40万×5%);(2)赔偿预期利益的损失6万元[(2300-2000)×200];(3)赔偿直接损失2万元(付给宾馆的违约金)。律师解答:本案涉及的是应当如何确定违约金责任的问题及违约金和赔偿金如何并用的问题。违约金是合同救济方式的一种,也是对违约方的一种经济制裁。违约金的设立,是为了保证债的履行,即使对方没有遭受任何财产损失,也要按法律或合同的规定给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标准有法定或双方在合同中书面约定两种。违约金有两种:(1)惩罚性违约金,其作用在惩罚,如果对方因违约而遭受财产损失,则违约一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另行赔偿对方的损失。(2)补偿性违约金,是对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他方违约可能遭受的财产损失的一种预先估计,给付了违约金,即免除了违约一方赔偿对方所遭受的财产损失的责任。《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因《合同法》对违约金的规定强调违约金补偿性的理念,同时有限地承认违约金的惩罚性。一方面,违约金的支付数额是“根据违约情况”确定的,即约定违约金时应当估计到一方违约而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而不得约定与原来的损失不相称的违约金数额。另一方面,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低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增加,以使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大体相当。这明显体现了违约金的补偿性,将违约金作为一种违约救济措施,既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又激励当事人积极大胆从事交易活动和经济流转。同时《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又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即一般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则无权请求减少,这一方面是为了免除当事人举证的繁琐,另一方面表明法律允许违约金在一定程度上大于损失,显然大于损失的部分具有对违约方的惩罚性。本案中,电视机厂与家电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之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因此,按照电视机厂与家电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的约定,电视机厂应当在2000年3月28日交货,但其却在同年4月30日才交货,违约事实客观存在。所以电视机厂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向家电公司支付违约金2万元。同时,家电公司有权要求电视机厂赔偿间接损失。因为按照合同所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家电公司预期利益的损失,所以家电公司有权就未得弥补的部分要求电视机厂赔偿。最后,家电公司有权要求电视机厂赔偿其直接损失2万元,即付给宾馆的违约金。由于电视机厂的违约,导致家电公司违约,并向宾馆支付了2万元的违约金,这是电视机厂违约而给家电公司带来的直接损失,所以家电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法条链接《合同法》第114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如何适用违约金责任?热线疑问:某电视机生产厂与某家电公司于2000年3月2日订立一份电视机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家电公司向电视机厂购买某品牌29厘米彩电200台,单价为2000元/台,总价款40万元,交货期为同年3月28日,付款期限为同年3月25日前,任何一方违约的,须按总价款的5%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合同成立后,家电公司于3月20日将货款40万元付给电视机厂。并于同日,家电公司与某宾馆签订了买卖120台该品牌29厘米彩电的合同,双方约定:单价为2300元/台,交货期为同年4月5日,收到货后5日内付款,任何一方违约,须向对方支付2万元违约金。到了3月28日,电视机厂未交货,经家电公司多次催促,至2000年4月30日,电视机厂才向家电公司交货。在此之前,宾馆已因家电公司逾期交货解除了买卖合同,家电公司依约支付了2万元违约金。由于电视机厂的违约行为,不但使得家电公司的预期利益未能得到实现,反而还因违约赔偿了宾馆2万元,家电公司遂要求电视机厂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电视机厂则以家电公司与宾馆的合同与它无关为由,不同意赔偿损失,只同意按合同约定的5%支付违约金。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家电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电视机厂:(1)支付违约金2万元(40万×5%);(2)赔偿预期利益的损失6万元[(2300-2000)×200];(3)赔偿直接损失2万元(付给宾馆的违约金)。律师解答:本案涉及的是应当如何确定违约金责任的问题及违约金和赔偿金如何并用的问题。违约金是合同救济方式的一种,也是对违约方的一种经济制裁。违约金的设立,是为了保证债的履行,即使对方没有遭受任何财产损失,也要按法律或合同的规定给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标准有法定或双方在合同中书面约定两种。违约金有两种:(1)惩罚性违约金,其作用在惩罚,如果对方因违约而遭受财产损失,则违约一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另行赔偿对方的损失。(2)补偿性违约金,是对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他方违约可能遭受的财产损失的一种预先估计,给付了违约金,即免除了违约一方赔偿对方所遭受的财产损失的责任。《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因《合同法》对违约金的规定强调违约金补偿性的理念,同时有限地承认违约金的惩罚性。一方面,违约金的支付数额是“根据违约情况”确定的,即约定违约金时应当估计到一方违约而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而不得约定与原来的损失不相称的违约金数额。另一方面,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低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增加,以使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大体相当。这明显体现了违约金的补偿性,将违约金作为一种违约救济措施,既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又激励当事人积极大胆从事交易活动和经济流转。同时《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又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即一般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则无权请求减少,这一方面是为了免除当事人举证的繁琐,另一方面表明法律允许违约金在一定程度上大于损失,显然大于损失的部分具有对违约方的惩罚性。本案中,电视机厂与家电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之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因此,按照电视机厂与家电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的约定,电视机厂应当在2000年3月28日交货,但其却在同年4月30日才交货,违约事实客观存在。所以电视机厂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向家电公司支付违约金2万元。同时,家电公司有权要求电视机厂赔偿间接损失。因为按照合同所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家电公司预期利益的损失,所以家电公司有权就未得弥补的部分要求电视机厂赔偿。最后,家电公司有权要求电视机厂赔偿其直接损失2万元,即付给宾馆的违约金。由于电视机厂的违约,导致家电公司违约,并向宾馆支付了2万元的违约金,这是电视机厂违约而给家电公司带来的直接损失,所以家电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法条链接《合同法》第114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如何适用违约金责任?热线疑问:某电视机生产厂与某家电公司于2000年3月2日订立一份电视机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家电公司向电视机厂购买某品牌29厘米彩电200台,单价为2000元/台,总价款40万元,交货期为同年3月28日,付款期限为同年3月25日前,任何一方违约的,须按总价款的5%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合同成立后,家电公司于3月20日将货款40万元付给电视机厂。并于同日,家电公司与某宾馆签订了买卖120台该品牌29厘米彩电的合同,双方约定:单价为2300元/台,交货期为同年4月5日,收到货后5日内付款,任何一方违约,须向对方支付2万元违约金。到了3月28日,电视机厂未交货,经家电公司多次催促,至2000年4月30日,电视机厂才向家电公司交货。在此之前,宾馆已因家电公司逾期交货解除了买卖合同,家电公司依约支付了2万元违约金。由于电视机厂的违约行为,不但使得家电公司的预期利益未能得到实现,反而还因违约赔偿了宾馆2万元,家电公司遂要求电视机厂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电视机厂则以家电公司与宾馆的合同与它无关为由,不同意赔偿损失,只同意按合同约定的5%支付违约金。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家电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电视机厂:(1)支付违约金2万元(40万×5%);(2)赔偿预期利益的损失6万元[(2300-2000)×200];(3)赔偿直接损失2万元(付给宾馆的违约金)。律师解答:本案涉及的是应当如何确定违约金责任的问题及违约金和赔偿金如何并用的问题。违约金是合同救济方式的一种,也是对违约方的一种经济制裁。违约金的设立,是为了保证债的履行,即使对方没有遭受任何财产损失,也要按法律或合同的规定给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标准有法定或双方在合同中书面约定两种。违约金有两种:(1)惩罚性违约金,其作用在惩罚,如果对方因违约而遭受财产损失,则违约一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另行赔偿对方的损失。(2)补偿性违约金,是对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他方违约可能遭受的财产损失的一种预先估计,给付了违约金,即免除了违约一方赔偿对方所遭受的财产损失的责任。《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因《合同法》对违约金的规定强调违约金补偿性的理念,同时有限地承认违约金的惩罚性。一方面,违约金的支付数额是“根据违约情况”确定的,即约定违约金时应当估计到一方违约而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而不得约定与原来的损失不相称的违约金数额。另一方面,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低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增加,以使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大体相当。这明显体现了违约金的补偿性,将违约金作为一种违约救济措施,既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又激励当事人积极大胆从事交易活动和经济流转。同时《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又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即一般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则无权请求减少,这一方面是为了免除当事人举证的繁琐,另一方面表明法律允许违约金在一定程度上大于损失,显然大于损失的部分具有对违约方的惩罚性。本案中,电视机厂与家电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之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因此,按照电视机厂与家电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的约定,电视机厂应当在2000年3月28日交货,但其却在同年4月30日才交货,违约事实客观存在。所以电视机厂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向家电公司支付违约金2万元。同时,家电公司有权要求电视机厂赔偿间接损失。因为按照合同所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家电公司预期利益的损失,所以家电公司有权就未得弥补的部分要求电视机厂赔偿。最后,家电公司有权要求电视机厂赔偿其直接损失2万元,即付给宾馆的违约金。由于电视机厂的违约,导致家电公司违约,并向宾馆支付了2万元的违约金,这是电视机厂违约而给家电公司带来的直接损失,所以家电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法条链接《合同法》第114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