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同是否会导致债务消灭?热线疑问:甲公司为一陶瓷生产企业,乙公司为一陶瓷经营商,二者都为独立的法人,且在当地都具有一定的实力与市场占有量。2002年5月,乙公司从甲公司提走一批陶瓷,价值10万元,答应过一段时间付款。由于双方合作关系一直比较融洽,在取货与付款上比较随意,事后乙公司一直未还款。2002年10月,为应对市场竞争,降低成本,实现产、供、销一条龙的集约化经营,甲乙两公司决定合并为丙公司,由乙公司的经理王某担任新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进行了工商登记。甲公司的原厂长刘某由于没有成为新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怀恨在心,便生事端,称在合并前,乙公司还欠甲公司货款10万元,要求王某还款。王某认为,甲乙公司已经合并,两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已经消灭,不存在相互之间还款的问题。再者,即使还款,也应当还给公司,而不是还给公司的负责人,便拒绝了刘某的要求。二人产生争议,刘某于是诉至法院,要求丙公司偿还10万元的货款。律师解答:本案涉及混同问题。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事实。《合同法》第106条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由于合同关系的成立必须具有两个主体,任何人不得对自己享有债权,也不能对自己履行债务,这样在一人同为一合同的债权人与债务人时,有悖于债的观念,合同关系理应消灭。因此,合同因混同而消灭。混同的效力为绝对地消灭债权债务及由合同关系所生的从债权和从债务。但是,在例外情形下,即涉及第三人利益时,虽然债权人与债务人发生混同,合同也不消灭。例如,在债权人出质时,债权不因混同而消灭。债权债务的混同,由债权或债务的承受而产生,其承受包括概括承受与特定承受两种。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如企业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有债权债务时,企业合并后,债权债务因同归于一个企业而消灭。由特定承受而发生的混同,是指因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而承受权利与义务。例如,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也发生混同,合同归于消灭。在本案中,甲乙两公司合并而设立新法人涉及的主要问题就是债权债务的承担,即对外债务由设立后的公司承担,而对于相互之间的债权债务即甲与乙的债权债务承担则为混同问题。在本案中,债权人与债务人合并为同一法人,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也绝对地发生终止,即甲乙两公司的债权与债务归于消灭。因此,乙公司欠甲公司的货款10万元因公司合并而消灭。另外,甲公司的原厂长刘某因其不是10万元欠款的债权人,从而无权向合并后的新公司主张这一已消灭的债权。法条链接《合同法》第106条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混同是否会导致债务消灭?热线疑问:甲公司为一陶瓷生产企业,乙公司为一陶瓷经营商,二者都为独立的法人,且在当地都具有一定的实力与市场占有量。2002年5月,乙公司从甲公司提走一批陶瓷,价值10万元,答应过一段时间付款。由于双方合作关系一直比较融洽,在取货与付款上比较随意,事后乙公司一直未还款。2002年10月,为应对市场竞争,降低成本,实现产、供、销一条龙的集约化经营,甲乙两公司决定合并为丙公司,由乙公司的经理王某担任新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进行了工商登记。甲公司的原厂长刘某由于没有成为新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怀恨在心,便生事端,称在合并前,乙公司还欠甲公司货款10万元,要求王某还款。王某认为,甲乙公司已经合并,两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已经消灭,不存在相互之间还款的问题。再者,即使还款,也应当还给公司,而不是还给公司的负责人,便拒绝了刘某的要求。二人产生争议,刘某于是诉至法院,要求丙公司偿还10万元的货款。律师解答:本案涉及混同问题。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事实。《合同法》第106条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由于合同关系的成立必须具有两个主体,任何人不得对自己享有债权,也不能对自己履行债务,这样在一人同为一合同的债权人与债务人时,有悖于债的观念,合同关系理应消灭。因此,合同因混同而消灭。混同的效力为绝对地消灭债权债务及由合同关系所生的从债权和从债务。但是,在例外情形下,即涉及第三人利益时,虽然债权人与债务人发生混同,合同也不消灭。例如,在债权人出质时,债权不因混同而消灭。债权债务的混同,由债权或债务的承受而产生,其承受包括概括承受与特定承受两种。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如企业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有债权债务时,企业合并后,债权债务因同归于一个企业而消灭。由特定承受而发生的混同,是指因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而承受权利与义务。例如,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也发生混同,合同归于消灭。在本案中,甲乙两公司合并而设立新法人涉及的主要问题就是债权债务的承担,即对外债务由设立后的公司承担,而对于相互之间的债权债务即甲与乙的债权债务承担则为混同问题。在本案中,债权人与债务人合并为同一法人,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也绝对地发生终止,即甲乙两公司的债权与债务归于消灭。因此,乙公司欠甲公司的货款10万元因公司合并而消灭。另外,甲公司的原厂长刘某因其不是10万元欠款的债权人,从而无权向合并后的新公司主张这一已消灭的债权。法条链接《合同法》第106条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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