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采取何种归责原则?热线疑问:2009年12月20日,南方某副食品公司采购员秦某到黑龙江某农副产品批发公司(以下简称批发公司)采购山货。看货后,秦某与批发公司签订了总价款10万元的购买山货的合同。合同约定:副食品公司先支付定金5000元,2009年12月30日前将10万元货款先支付给批发公司,款到后,批发公司3天内发货并返还定金。不料,直到2010年1月3日,批发公司仍未收到副食品公司的货款。批发公司遂收取了定金。2010年1月8日,副食品公司发电给批发公司,称本公司已于2009年12月26日在邮局将款项以电汇方式汇出,批发公司收款后未依约发货应承担违约责任,要求批发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并继续履行合同。批发公司回电称,直至2000年1月8日收到对方来电时止,自己尚未收到副食品公司的货款,该公司未按约付款,本公司有权适用定金罚则收取5000元定金。双方发生争执,诉至法院。律师解答:本案所涉及的主要是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和合同的相对性问题。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由该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为严格责任。严格责任,是指一种比因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而须负责的通常责任标准更加严格的责任标准,责任产生于应该避免的伤害事件发生之处,而不论其采取了怎样的注意和谨慎措施。但严格责任不是绝对责任,它存在着法定的免责条件,如不可抗力、受害人自己的过错引起的危害等。由于我国违约责任适用的是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因此,合同一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要求其有过错。一般来讲,违约责任成立的三个条件是:(1)当事人实施了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即存在着违约行为。(2)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经济损失,即存在着危害结果。(3)违约行为与危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即违约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危害结果是由违约行为所引起。即使违约行为是因第三人的原因引起的,一般情况下,违约方也要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21条对此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本案中,副食品公司的10万元货款没有依约按期汇至批发公司是由于邮局工作失误造成的,副食品公司没有过错。但违约事实存在,造成了危害后果,且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副食品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批发公司有权依定金罚则收取定金。但由于合同有继续履行的可能,双方可以经协商继续履行合同。法条链接《合同法》第107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121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违约责任采取何种归责原则?热线疑问:2009年12月20日,南方某副食品公司采购员秦某到黑龙江某农副产品批发公司(以下简称批发公司)采购山货。看货后,秦某与批发公司签订了总价款10万元的购买山货的合同。合同约定:副食品公司先支付定金5000元,2009年12月30日前将10万元货款先支付给批发公司,款到后,批发公司3天内发货并返还定金。不料,直到2010年1月3日,批发公司仍未收到副食品公司的货款。批发公司遂收取了定金。2010年1月8日,副食品公司发电给批发公司,称本公司已于2009年12月26日在邮局将款项以电汇方式汇出,批发公司收款后未依约发货应承担违约责任,要求批发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并继续履行合同。批发公司回电称,直至2000年1月8日收到对方来电时止,自己尚未收到副食品公司的货款,该公司未按约付款,本公司有权适用定金罚则收取5000元定金。双方发生争执,诉至法院。律师解答:本案所涉及的主要是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和合同的相对性问题。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由该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为严格责任。严格责任,是指一种比因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而须负责的通常责任标准更加严格的责任标准,责任产生于应该避免的伤害事件发生之处,而不论其采取了怎样的注意和谨慎措施。但严格责任不是绝对责任,它存在着法定的免责条件,如不可抗力、受害人自己的过错引起的危害等。由于我国违约责任适用的是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因此,合同一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要求其有过错。一般来讲,违约责任成立的三个条件是:(1)当事人实施了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即存在着违约行为。(2)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经济损失,即存在着危害结果。(3)违约行为与危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即违约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危害结果是由违约行为所引起。即使违约行为是因第三人的原因引起的,一般情况下,违约方也要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21条对此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本案中,副食品公司的10万元货款没有依约按期汇至批发公司是由于邮局工作失误造成的,副食品公司没有过错。但违约事实存在,造成了危害后果,且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副食品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批发公司有权依定金罚则收取定金。但由于合同有继续履行的可能,双方可以经协商继续履行合同。法条链接《合同法》第107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121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违约责任采取何种归责原则?热线疑问:2009年12月20日,南方某副食品公司采购员秦某到黑龙江某农副产品批发公司(以下简称批发公司)采购山货。看货后,秦某与批发公司签订了总价款10万元的购买山货的合同。合同约定:副食品公司先支付定金5000元,2009年12月30日前将10万元货款先支付给批发公司,款到后,批发公司3天内发货并返还定金。不料,直到2010年1月3日,批发公司仍未收到副食品公司的货款。批发公司遂收取了定金。2010年1月8日,副食品公司发电给批发公司,称本公司已于2009年12月26日在邮局将款项以电汇方式汇出,批发公司收款后未依约发货应承担违约责任,要求批发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并继续履行合同。批发公司回电称,直至2000年1月8日收到对方来电时止,自己尚未收到副食品公司的货款,该公司未按约付款,本公司有权适用定金罚则收取5000元定金。双方发生争执,诉至法院。律师解答:本案所涉及的主要是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和合同的相对性问题。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由该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为严格责任。严格责任,是指一种比因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而须负责的通常责任标准更加严格的责任标准,责任产生于应该避免的伤害事件发生之处,而不论其采取了怎样的注意和谨慎措施。但严格责任不是绝对责任,它存在着法定的免责条件,如不可抗力、受害人自己的过错引起的危害等。由于我国违约责任适用的是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因此,合同一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要求其有过错。一般来讲,违约责任成立的三个条件是:(1)当事人实施了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即存在着违约行为。(2)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经济损失,即存在着危害结果。(3)违约行为与危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即违约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危害结果是由违约行为所引起。即使违约行为是因第三人的原因引起的,一般情况下,违约方也要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21条对此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本案中,副食品公司的10万元货款没有依约按期汇至批发公司是由于邮局工作失误造成的,副食品公司没有过错。但违约事实存在,造成了危害后果,且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副食品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批发公司有权依定金罚则收取定金。但由于合同有继续履行的可能,双方可以经协商继续履行合同。法条链接《合同法》第107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121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