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标的物能否视为债务已履行?热线疑问:2002年12月10日,外地打工者邢某为做生意,经多方打听,了解到当地居民崔某有门面房要出租,且该门面房正符合邢某的要求,遂与崔某签订了一份店面房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每月房租600元,每月10日前交本月的房租,超过一天加收100元,租期3年。2003年6月,邢某所租店面房对面兴建的居民区竣工,该地段的人流量大增,为此邢某的生意也日益红火。崔某见状,认为以600元钱的月租金出租亏大了,他向邢某提出每个月的租金在原来的基础上再增加200元,否则就不出租了。8月10日,邢某将8月份的600元房租交给崔某时,崔某拒绝接收,要邢某增加200元钱,否则便解除合同。3年的合同没到期,而且生意确实还可以,邢某不想解除合同。但由于崔某不收房租,按合同规定,如果超过一天就要多付100元。邢某非常苦恼,遂找人咨询,有人告诉他可以到有关部门将租金进行提存。于是,邢某便将租金进行了提存。提存后,崔某仍要求邢某交纳租金及加收部分。邢某称自己已将租金进行了提存,履行了债务,拒绝了崔某的要求。于是,崔某诉至法院,以邢某未付租金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律师解答:本案涉及提存问题。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合同债务的行为。提存涉及债务人、提存机构和债权人三方之间的关系,也就必然产生对债务人、债权人、提存机构的法律效力。提存使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这是提存的主要效力。《合同法》第91条规定,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提存机构应当按照当事人约定或法定的条件向债权人给付提存标的。《合同法》第104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在提存期间,提存标的物发生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但是,因提存机构的过错造成毁损、灭失的,提存机构负有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崔某与邢某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邢某负有向崔某按期支付租金的义务。由于崔某看到邢某的生意红火,想要求邢某增加200元租金,这属于要求变更合同。但由于邢某不同意,原合同没有变更,双方应当履行原合同。因此,邢某仍应按原租金数额进行交付。但由于崔某拒绝接受邢某交付的租金,致使邢某无法履行债务,所以邢某有权将租金向提存机关进行提存。提存后,邢某交付租金的义务视为已履行。崔某无权以邢某违约为由解除合同,崔某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10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第102条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第103条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第104条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提存标的物能否视为债务已履行?热线疑问:2002年12月10日,外地打工者邢某为做生意,经多方打听,了解到当地居民崔某有门面房要出租,且该门面房正符合邢某的要求,遂与崔某签订了一份店面房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每月房租600元,每月10日前交本月的房租,超过一天加收100元,租期3年。2003年6月,邢某所租店面房对面兴建的居民区竣工,该地段的人流量大增,为此邢某的生意也日益红火。崔某见状,认为以600元钱的月租金出租亏大了,他向邢某提出每个月的租金在原来的基础上再增加200元,否则就不出租了。8月10日,邢某将8月份的600元房租交给崔某时,崔某拒绝接收,要邢某增加200元钱,否则便解除合同。3年的合同没到期,而且生意确实还可以,邢某不想解除合同。但由于崔某不收房租,按合同规定,如果超过一天就要多付100元。邢某非常苦恼,遂找人咨询,有人告诉他可以到有关部门将租金进行提存。于是,邢某便将租金进行了提存。提存后,崔某仍要求邢某交纳租金及加收部分。邢某称自己已将租金进行了提存,履行了债务,拒绝了崔某的要求。于是,崔某诉至法院,以邢某未付租金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律师解答:本案涉及提存问题。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合同债务的行为。提存涉及债务人、提存机构和债权人三方之间的关系,也就必然产生对债务人、债权人、提存机构的法律效力。提存使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这是提存的主要效力。《合同法》第91条规定,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提存机构应当按照当事人约定或法定的条件向债权人给付提存标的。《合同法》第104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在提存期间,提存标的物发生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但是,因提存机构的过错造成毁损、灭失的,提存机构负有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崔某与邢某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邢某负有向崔某按期支付租金的义务。由于崔某看到邢某的生意红火,想要求邢某增加200元租金,这属于要求变更合同。但由于邢某不同意,原合同没有变更,双方应当履行原合同。因此,邢某仍应按原租金数额进行交付。但由于崔某拒绝接受邢某交付的租金,致使邢某无法履行债务,所以邢某有权将租金向提存机关进行提存。提存后,邢某交付租金的义务视为已履行。崔某无权以邢某违约为由解除合同,崔某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10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第102条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第103条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第104条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提存标的物能否视为债务已履行?热线疑问:2002年12月10日,外地打工者邢某为做生意,经多方打听,了解到当地居民崔某有门面房要出租,且该门面房正符合邢某的要求,遂与崔某签订了一份店面房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每月房租600元,每月10日前交本月的房租,超过一天加收100元,租期3年。2003年6月,邢某所租店面房对面兴建的居民区竣工,该地段的人流量大增,为此邢某的生意也日益红火。崔某见状,认为以600元钱的月租金出租亏大了,他向邢某提出每个月的租金在原来的基础上再增加200元,否则就不出租了。8月10日,邢某将8月份的600元房租交给崔某时,崔某拒绝接收,要邢某增加200元钱,否则便解除合同。3年的合同没到期,而且生意确实还可以,邢某不想解除合同。但由于崔某不收房租,按合同规定,如果超过一天就要多付100元。邢某非常苦恼,遂找人咨询,有人告诉他可以到有关部门将租金进行提存。于是,邢某便将租金进行了提存。提存后,崔某仍要求邢某交纳租金及加收部分。邢某称自己已将租金进行了提存,履行了债务,拒绝了崔某的要求。于是,崔某诉至法院,以邢某未付租金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律师解答:本案涉及提存问题。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合同债务的行为。提存涉及债务人、提存机构和债权人三方之间的关系,也就必然产生对债务人、债权人、提存机构的法律效力。提存使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这是提存的主要效力。《合同法》第91条规定,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提存机构应当按照当事人约定或法定的条件向债权人给付提存标的。《合同法》第104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在提存期间,提存标的物发生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但是,因提存机构的过错造成毁损、灭失的,提存机构负有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崔某与邢某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邢某负有向崔某按期支付租金的义务。由于崔某看到邢某的生意红火,想要求邢某增加200元租金,这属于要求变更合同。但由于邢某不同意,原合同没有变更,双方应当履行原合同。因此,邢某仍应按原租金数额进行交付。但由于崔某拒绝接受邢某交付的租金,致使邢某无法履行债务,所以邢某有权将租金向提存机关进行提存。提存后,邢某交付租金的义务视为已履行。崔某无权以邢某违约为由解除合同,崔某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10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第102条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第103条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第104条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