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销需要具备哪些要件?会产生怎样的法律效果?热线疑问:2003年6月,祥瑞建材公司的新建办公楼竣工,与雅居装饰公司签订了办公楼装修合同。双方约定:雅居装饰公司在合同签订后的3个月内完成祥瑞建材公司办公楼的装修工程,祥瑞建材公司在工程装修完工后的1个月之内付清装修款。合同对装饰工程的质量、标准及违约责任作了规定。在此合同签订之前,雅居装饰公司曾在2003年3月向祥瑞建材公司赊购建筑材料,货款总计350万元,雅居装饰公司答应同年8月还款。2003年10月,祥瑞建材公司的办公楼装修完工,经验收合格后,该公司在向雅居装饰公司支付装修款时,主动从应付装修款480万元中扣除了雅居装饰公司欠本公司的建筑材料款350万元,在通知雅居装饰公司后,将其差额130万元汇入该公司指定账户。雅居装饰公司得知这一情况后,要求祥瑞建材公司待付清装修款后再协商赊购建材的还款事宜,雅居装饰公司不同意,双方因此产生纠纷。雅居装饰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祥瑞建材公司支付装修款350万元。律师解答:本案涉及债务的抵销问题。抵销是指双方互负给付义务,将两项债务相互充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的行为。债的抵销可以使原债权债务关系得以消灭,从而终止合同。债的抵销具有便利当事人和担保的功能。抵销依其产生依据不同,可分为法定抵销与协商抵销。所谓法定抵销,是依法律规定由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所做的抵销,其要件由法律规定。所谓协商抵销,是由互负债务的当事人经协商而发生的抵销。本案所涉及的抵销属于法定抵销。《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这里规定的抵销属于法定抵销。根据该规定,法定抵销须具备以下条件:(1)须双方互负债务。抵销是通过充抵当事人之间的债务,而使双方的债权在同等的数额内消灭的行为。因此,抵销要求双方互为债权人、债务人。若当事人一方仅有债权,而另一方仅有债务,就不会发生抵销的问题。(2)须双方债务的给付为同一种类。这就要求债务人用以履行债务的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只有这样才能满足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需要。(3)须双方的债务均届履行期。抵销具有清偿的效力,而清偿的前提是债务已届履行期,因此,任何一方的债务未到清偿期的,他方无权请求抵销。(4)须双方的债务均为可抵销的债务。只有法律允许抵销的债务才可以进行抵销,对于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性质上不能抵销的债务以及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债务不得抵销。法定抵销是单方法律行为,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主张抵销的一方当事人只需将抵销的意思表示通知对方即可发生抵销的效力,而无须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至于通知的形式,法律没有规定,可为口头、书面或者其他形式。但应当注意的是,抵销通知中不能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因为,如果附有条件或期限会使抵销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这就有悖于债务抵销的本意。抵销的后果是使双方的债务于相等的数额内消灭。如果双方的债务数额不等,数额少的一方当事人的债务消灭,另一方的债务在与对方相等的数额内消灭,其余部分仍由债务人清偿。在本案中,雅居装饰公司欠祥瑞建材公司材料款,而祥瑞建材公司尚欠雅居装饰公司装修款,双方互负债务,且都到了履行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该债务也不属于按照合同性质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因此,根据《合同法》第99条的规定,祥瑞建材公司可以行使法定抵销权。祥瑞建材公司将抵销的意思表示通知雅居装饰公司后即发生效力,双方的债务在350万元的范围内消灭,祥瑞建材公司仅须再支付剩余的130万元债务即可。雅居装饰公司要求祥瑞建材公司待付清装修款后再协商赊购建材的还款事宜的请求是不成立的,依法不能得到支持。法条链接《合同法》第99条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第100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抵销需要具备哪些要件?会产生怎样的法律效果?热线疑问:2003年6月,祥瑞建材公司的新建办公楼竣工,与雅居装饰公司签订了办公楼装修合同。双方约定:雅居装饰公司在合同签订后的3个月内完成祥瑞建材公司办公楼的装修工程,祥瑞建材公司在工程装修完工后的1个月之内付清装修款。合同对装饰工程的质量、标准及违约责任作了规定。在此合同签订之前,雅居装饰公司曾在2003年3月向祥瑞建材公司赊购建筑材料,货款总计350万元,雅居装饰公司答应同年8月还款。2003年10月,祥瑞建材公司的办公楼装修完工,经验收合格后,该公司在向雅居装饰公司支付装修款时,主动从应付装修款480万元中扣除了雅居装饰公司欠本公司的建筑材料款350万元,在通知雅居装饰公司后,将其差额130万元汇入该公司指定账户。雅居装饰公司得知这一情况后,要求祥瑞建材公司待付清装修款后再协商赊购建材的还款事宜,雅居装饰公司不同意,双方因此产生纠纷。雅居装饰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祥瑞建材公司支付装修款350万元。律师解答:本案涉及债务的抵销问题。抵销是指双方互负给付义务,将两项债务相互充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的行为。债的抵销可以使原债权债务关系得以消灭,从而终止合同。债的抵销具有便利当事人和担保的功能。抵销依其产生依据不同,可分为法定抵销与协商抵销。所谓法定抵销,是依法律规定由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所做的抵销,其要件由法律规定。所谓协商抵销,是由互负债务的当事人经协商而发生的抵销。本案所涉及的抵销属于法定抵销。《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这里规定的抵销属于法定抵销。根据该规定,法定抵销须具备以下条件:(1)须双方互负债务。抵销是通过充抵当事人之间的债务,而使双方的债权在同等的数额内消灭的行为。因此,抵销要求双方互为债权人、债务人。若当事人一方仅有债权,而另一方仅有债务,就不会发生抵销的问题。(2)须双方债务的给付为同一种类。这就要求债务人用以履行债务的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只有这样才能满足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需要。(3)须双方的债务均届履行期。抵销具有清偿的效力,而清偿的前提是债务已届履行期,因此,任何一方的债务未到清偿期的,他方无权请求抵销。(4)须双方的债务均为可抵销的债务。只有法律允许抵销的债务才可以进行抵销,对于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性质上不能抵销的债务以及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债务不得抵销。法定抵销是单方法律行为,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主张抵销的一方当事人只需将抵销的意思表示通知对方即可发生抵销的效力,而无须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至于通知的形式,法律没有规定,可为口头、书面或者其他形式。但应当注意的是,抵销通知中不能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因为,如果附有条件或期限会使抵销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这就有悖于债务抵销的本意。抵销的后果是使双方的债务于相等的数额内消灭。如果双方的债务数额不等,数额少的一方当事人的债务消灭,另一方的债务在与对方相等的数额内消灭,其余部分仍由债务人清偿。在本案中,雅居装饰公司欠祥瑞建材公司材料款,而祥瑞建材公司尚欠雅居装饰公司装修款,双方互负债务,且都到了履行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该债务也不属于按照合同性质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因此,根据《合同法》第99条的规定,祥瑞建材公司可以行使法定抵销权。祥瑞建材公司将抵销的意思表示通知雅居装饰公司后即发生效力,双方的债务在350万元的范围内消灭,祥瑞建材公司仅须再支付剩余的130万元债务即可。雅居装饰公司要求祥瑞建材公司待付清装修款后再协商赊购建材的还款事宜的请求是不成立的,依法不能得到支持。法条链接《合同法》第99条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第100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抵销需要具备哪些要件?会产生怎样的法律效果?热线疑问:2003年6月,祥瑞建材公司的新建办公楼竣工,与雅居装饰公司签订了办公楼装修合同。双方约定:雅居装饰公司在合同签订后的3个月内完成祥瑞建材公司办公楼的装修工程,祥瑞建材公司在工程装修完工后的1个月之内付清装修款。合同对装饰工程的质量、标准及违约责任作了规定。在此合同签订之前,雅居装饰公司曾在2003年3月向祥瑞建材公司赊购建筑材料,货款总计350万元,雅居装饰公司答应同年8月还款。2003年10月,祥瑞建材公司的办公楼装修完工,经验收合格后,该公司在向雅居装饰公司支付装修款时,主动从应付装修款480万元中扣除了雅居装饰公司欠本公司的建筑材料款350万元,在通知雅居装饰公司后,将其差额130万元汇入该公司指定账户。雅居装饰公司得知这一情况后,要求祥瑞建材公司待付清装修款后再协商赊购建材的还款事宜,雅居装饰公司不同意,双方因此产生纠纷。雅居装饰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祥瑞建材公司支付装修款350万元。律师解答:本案涉及债务的抵销问题。抵销是指双方互负给付义务,将两项债务相互充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的行为。债的抵销可以使原债权债务关系得以消灭,从而终止合同。债的抵销具有便利当事人和担保的功能。抵销依其产生依据不同,可分为法定抵销与协商抵销。所谓法定抵销,是依法律规定由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所做的抵销,其要件由法律规定。所谓协商抵销,是由互负债务的当事人经协商而发生的抵销。本案所涉及的抵销属于法定抵销。《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这里规定的抵销属于法定抵销。根据该规定,法定抵销须具备以下条件:(1)须双方互负债务。抵销是通过充抵当事人之间的债务,而使双方的债权在同等的数额内消灭的行为。因此,抵销要求双方互为债权人、债务人。若当事人一方仅有债权,而另一方仅有债务,就不会发生抵销的问题。(2)须双方债务的给付为同一种类。这就要求债务人用以履行债务的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只有这样才能满足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需要。(3)须双方的债务均届履行期。抵销具有清偿的效力,而清偿的前提是债务已届履行期,因此,任何一方的债务未到清偿期的,他方无权请求抵销。(4)须双方的债务均为可抵销的债务。只有法律允许抵销的债务才可以进行抵销,对于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性质上不能抵销的债务以及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债务不得抵销。法定抵销是单方法律行为,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主张抵销的一方当事人只需将抵销的意思表示通知对方即可发生抵销的效力,而无须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至于通知的形式,法律没有规定,可为口头、书面或者其他形式。但应当注意的是,抵销通知中不能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因为,如果附有条件或期限会使抵销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这就有悖于债务抵销的本意。抵销的后果是使双方的债务于相等的数额内消灭。如果双方的债务数额不等,数额少的一方当事人的债务消灭,另一方的债务在与对方相等的数额内消灭,其余部分仍由债务人清偿。在本案中,雅居装饰公司欠祥瑞建材公司材料款,而祥瑞建材公司尚欠雅居装饰公司装修款,双方互负债务,且都到了履行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该债务也不属于按照合同性质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因此,根据《合同法》第99条的规定,祥瑞建材公司可以行使法定抵销权。祥瑞建材公司将抵销的意思表示通知雅居装饰公司后即发生效力,双方的债务在350万元的范围内消灭,祥瑞建材公司仅须再支付剩余的130万元债务即可。雅居装饰公司要求祥瑞建材公司待付清装修款后再协商赊购建材的还款事宜的请求是不成立的,依法不能得到支持。法条链接《合同法》第99条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第100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