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内容:合同签订后能否解除?热线疑问:腾达公司为房地产开发公司,2002年年初,其开发的某写字楼预计将于2002年6月竣工,腾达公司开始进行预租售。顺发公司急于寻找办公场所,在看到广告后,便与腾达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规定:顺发公司承租该写字楼六楼某写字间200平方米,日租金每平方米4元,自2002年7月1日起租,租期3年。合同签订后,顺发公司按照约定预付了一年的租金。但2002年6月底,该写字楼未能如期完工。腾达公司承诺2002年年底肯定竣工,顺发公司同意租期顺延。为了解决办公用房问题,顺发公司临时承租了某商务大厦同等面积的写字间,日租金每平方米6元。2002年年底,该写字楼仍未竣工,顺发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腾达公司返还预付租金,赔偿经济损失。而腾达公司认为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顺发公司不能解除合同,双方遂发生争议。顺发公司将腾达公司告上法庭,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律师解答:本案涉及合同解除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有三种形式:协议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合同的协议解除是指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关系。《合同法》第9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协议解除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解除合同的一种形式,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这是合同自愿原则在终止合同关系时的一种运用形式。合同的约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基于双方约定的内容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约定解除的主要特征在于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当条件成就时,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合同成立后,在没有履行或者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权而解除合同。法定解除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即当事人一方在法定解除条件出现时,可以通过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终止。《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五种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对于合同的协议解除,应当遵循合同订立的程序,即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才可以实现。而对于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根据《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法定的情形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在本案中,腾达公司迟延履行债务,经顺发公司同意顺延租期后,仍不能交付出租房屋,致使顺发公司无法实现其承租房屋作为办公用房的目的,不得不以较高的价格临时租房办公。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腾达公司的违约行为已构成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顺发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同时,根据《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腾达公司应当返还顺发公司预付的房租及利息,并赔偿顺发公司多支付房租的损失。法条链接《合同法》第93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9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95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第96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97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正文内容:合同签订后能否解除?热线疑问:腾达公司为房地产开发公司,2002年年初,其开发的某写字楼预计将于2002年6月竣工,腾达公司开始进行预租售。顺发公司急于寻找办公场所,在看到广告后,便与腾达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规定:顺发公司承租该写字楼六楼某写字间200平方米,日租金每平方米4元,自2002年7月1日起租,租期3年。合同签订后,顺发公司按照约定预付了一年的租金。但2002年6月底,该写字楼未能如期完工。腾达公司承诺2002年年底肯定竣工,顺发公司同意租期顺延。为了解决办公用房问题,顺发公司临时承租了某商务大厦同等面积的写字间,日租金每平方米6元。2002年年底,该写字楼仍未竣工,顺发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腾达公司返还预付租金,赔偿经济损失。而腾达公司认为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顺发公司不能解除合同,双方遂发生争议。顺发公司将腾达公司告上法庭,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律师解答:本案涉及合同解除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有三种形式:协议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合同的协议解除是指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关系。《合同法》第9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协议解除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解除合同的一种形式,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这是合同自愿原则在终止合同关系时的一种运用形式。合同的约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基于双方约定的内容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约定解除的主要特征在于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当条件成就时,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合同成立后,在没有履行或者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权而解除合同。法定解除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即当事人一方在法定解除条件出现时,可以通过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终止。《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五种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对于合同的协议解除,应当遵循合同订立的程序,即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才可以实现。而对于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根据《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法定的情形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在本案中,腾达公司迟延履行债务,经顺发公司同意顺延租期后,仍不能交付出租房屋,致使顺发公司无法实现其承租房屋作为办公用房的目的,不得不以较高的价格临时租房办公。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腾达公司的违约行为已构成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顺发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同时,根据《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腾达公司应当返还顺发公司预付的房租及利息,并赔偿顺发公司多支付房租的损失。法条链接《合同法》第93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9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95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第96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97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