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合并或分立对合同的履行有何影响?热线疑问:2008年2月某电子公司与某汽车制造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规定:由汽车公司供给电子公司轿车2辆,单价为24万元;交货期限为2008年6月,电子公司于2月20日前预付货款18万元,其余货款待交付车辆后15日内全部付清。合同还对所购车辆的品质、规格、颜色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合同签订后,电子公司按期付了18万元的货款。3月份,经电子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批准,电子公司分立为电子元器件公司和电器公司两个单位。电子公司向汽车公司购买的两辆轿车作为公司财产分配给电子元器件公司所有。电子公司在清理原订合同时,和汽车公司协商约定,所购汽车剩余价款由电子元器件公司和电器公司各负担一半。6月份,汽车公司送货时被告知将汽车运至电子元器件公司,电子元器件公司向汽车公司支付了15万元货款。汽车公司向其追要剩余15万元,电子元器件公司称按照公司分立时签订的协议,其对这笔债务只负担一半货款,其余一半货款应由电器公司支付。电器公司提出自己资金紧张,而且并未占有、使用这两辆轿车,这是电子元器件公司所欠的货款,与自己无关。汽车公司追索无结果,遂向人民法院起诉。律师解答:本案所要解决的是企业法人分立后,其在分立前负担的债务应如何处理的问题。《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该条规定了法人、其他组织合并和分立引起的债权债务概括转让问题。根据《合同法》第90条,法人、其他组织分立以后的债权债务承担情况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1)约定承担,即债权人和债务人通过协商约定债权债务具体应由哪方或哪几方承担。约定承担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明确约定由分立后的某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即是由单一的一方承担;另一种情况是约定由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一定的份额承担,即按份承担。(2)法定承担,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在没有约定时,根据法律的规定由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债权债务,它们所分享债权性质属于连带债权,所分担的债务也为连带债务。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债务人采用分立的手段来逃避债务,从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不受侵害。本案中涉及的主要法律关系是电子公司与汽车公司的汽车购销合同关系。法人变更使电子公司付款人的地位有所改变,电子公司分立为电子元器件公司和电器公司后,它的法人地位即告终止,它的权利、义务即应由电子元器件公司和电器公司享有和承担。它应支付汽车公司的汽车价款也应由电子元器件公司和电器公司负担。根据《合同法》第90条以及《民法通则》第44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由于电子公司分立前与汽车公司就汽车购销合同协商达成的协议是由电子元器件公司和电器公司分别负担一半的剩余购车款,由此可以断定电器公司应和电子元器件公司各承担15万元货款。电器公司以自己并未占有两辆汽车为由而拒绝支付货款是无依据的,因为标的物的所有权与本案中分立后的法人承担债权债务并无关系。法条链接《合同法》第90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法人合并或分立对合同的履行有何影响?热线疑问:2008年2月某电子公司与某汽车制造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规定:由汽车公司供给电子公司轿车2辆,单价为24万元;交货期限为2008年6月,电子公司于2月20日前预付货款18万元,其余货款待交付车辆后15日内全部付清。合同还对所购车辆的品质、规格、颜色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合同签订后,电子公司按期付了18万元的货款。3月份,经电子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批准,电子公司分立为电子元器件公司和电器公司两个单位。电子公司向汽车公司购买的两辆轿车作为公司财产分配给电子元器件公司所有。电子公司在清理原订合同时,和汽车公司协商约定,所购汽车剩余价款由电子元器件公司和电器公司各负担一半。6月份,汽车公司送货时被告知将汽车运至电子元器件公司,电子元器件公司向汽车公司支付了15万元货款。汽车公司向其追要剩余15万元,电子元器件公司称按照公司分立时签订的协议,其对这笔债务只负担一半货款,其余一半货款应由电器公司支付。电器公司提出自己资金紧张,而且并未占有、使用这两辆轿车,这是电子元器件公司所欠的货款,与自己无关。汽车公司追索无结果,遂向人民法院起诉。律师解答:本案所要解决的是企业法人分立后,其在分立前负担的债务应如何处理的问题。《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该条规定了法人、其他组织合并和分立引起的债权债务概括转让问题。根据《合同法》第90条,法人、其他组织分立以后的债权债务承担情况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1)约定承担,即债权人和债务人通过协商约定债权债务具体应由哪方或哪几方承担。约定承担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明确约定由分立后的某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即是由单一的一方承担;另一种情况是约定由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一定的份额承担,即按份承担。(2)法定承担,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在没有约定时,根据法律的规定由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债权债务,它们所分享债权性质属于连带债权,所分担的债务也为连带债务。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债务人采用分立的手段来逃避债务,从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不受侵害。本案中涉及的主要法律关系是电子公司与汽车公司的汽车购销合同关系。法人变更使电子公司付款人的地位有所改变,电子公司分立为电子元器件公司和电器公司后,它的法人地位即告终止,它的权利、义务即应由电子元器件公司和电器公司享有和承担。它应支付汽车公司的汽车价款也应由电子元器件公司和电器公司负担。根据《合同法》第90条以及《民法通则》第44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由于电子公司分立前与汽车公司就汽车购销合同协商达成的协议是由电子元器件公司和电器公司分别负担一半的剩余购车款,由此可以断定电器公司应和电子元器件公司各承担15万元货款。电器公司以自己并未占有两辆汽车为由而拒绝支付货款是无依据的,因为标的物的所有权与本案中分立后的法人承担债权债务并无关系。法条链接《合同法》第90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法人合并或分立对合同的履行有何影响?热线疑问:2008年2月某电子公司与某汽车制造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规定:由汽车公司供给电子公司轿车2辆,单价为24万元;交货期限为2008年6月,电子公司于2月20日前预付货款18万元,其余货款待交付车辆后15日内全部付清。合同还对所购车辆的品质、规格、颜色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合同签订后,电子公司按期付了18万元的货款。3月份,经电子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批准,电子公司分立为电子元器件公司和电器公司两个单位。电子公司向汽车公司购买的两辆轿车作为公司财产分配给电子元器件公司所有。电子公司在清理原订合同时,和汽车公司协商约定,所购汽车剩余价款由电子元器件公司和电器公司各负担一半。6月份,汽车公司送货时被告知将汽车运至电子元器件公司,电子元器件公司向汽车公司支付了15万元货款。汽车公司向其追要剩余15万元,电子元器件公司称按照公司分立时签订的协议,其对这笔债务只负担一半货款,其余一半货款应由电器公司支付。电器公司提出自己资金紧张,而且并未占有、使用这两辆轿车,这是电子元器件公司所欠的货款,与自己无关。汽车公司追索无结果,遂向人民法院起诉。律师解答:本案所要解决的是企业法人分立后,其在分立前负担的债务应如何处理的问题。《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该条规定了法人、其他组织合并和分立引起的债权债务概括转让问题。根据《合同法》第90条,法人、其他组织分立以后的债权债务承担情况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1)约定承担,即债权人和债务人通过协商约定债权债务具体应由哪方或哪几方承担。约定承担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明确约定由分立后的某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即是由单一的一方承担;另一种情况是约定由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一定的份额承担,即按份承担。(2)法定承担,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在没有约定时,根据法律的规定由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债权债务,它们所分享债权性质属于连带债权,所分担的债务也为连带债务。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债务人采用分立的手段来逃避债务,从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不受侵害。本案中涉及的主要法律关系是电子公司与汽车公司的汽车购销合同关系。法人变更使电子公司付款人的地位有所改变,电子公司分立为电子元器件公司和电器公司后,它的法人地位即告终止,它的权利、义务即应由电子元器件公司和电器公司享有和承担。它应支付汽车公司的汽车价款也应由电子元器件公司和电器公司负担。根据《合同法》第90条以及《民法通则》第44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由于电子公司分立前与汽车公司就汽车购销合同协商达成的协议是由电子元器件公司和电器公司分别负担一半的剩余购车款,由此可以断定电器公司应和电子元器件公司各承担15万元货款。电器公司以自己并未占有两辆汽车为由而拒绝支付货款是无依据的,因为标的物的所有权与本案中分立后的法人承担债权债务并无关系。法条链接《合同法》第90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