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概括转移合同的权利义务需要具备哪些条件?热线疑问:2008年1月3日,某供销站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供销1万片五合板的合同,价格每片16.5元,共计16.5万元。双方约定:供销站于11月10日前交付全部五合板,建筑公司先预付20%的货款,余款在收到货物后付清。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预先支付了3.3万元。经上级主管部门研究决定,供销站的业务经营范围调整为主营农副产品,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为了确保能履行与建筑公司的五合板购销合同,经与某木材公司协商达成协议,供销站将原与建筑公司签订的1万片五合板购销合同转让给木材公司,由木材公司承担供销站在原合同中的一切权利与义务。随后,供销站将此情况告知了建筑公司。11月10日,木材公司派人开车将1万片五合板送至建筑公司。建筑公司因当时经营情况欠佳,公司财力匮乏,拒绝接收货物。并指出:供销站与木材公司签订合同转让协议时,建筑公司并未表示同意,因此该合同转让协议对建筑公司不发生效力;建筑公司有权拒收木材公司的货物,供销站应承担违约责任。木材公司向供销站追要货款,供销站表示其在原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已一并转让给了木材公司,与原合同已无任何关系。木材公司只好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建筑公司偿付货款。律师解答:本案的中心问题是合同转让中的债权债务概括转让。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是指一方当事人与他人订立合同后,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将其合同中的债权债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自己在合同关系中的地位,享有和履行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与义务。一般而言,若要实现合同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须具备以下条件:(1)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这是债权债务概括转让的前提条件。(2)必须是双务合同。由于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是转让整个合同的权利与义务,因此,只有在双务合同中才可能存在此种情况。(3)合同一方当事人需就债权债务概括转让与第三人达成协议。(4)须经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在发生债务转让时,法律规定须经对方当事人(债权人)的同意。本案中,供销站与建筑公司之间建立的购销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供销站有权要求对方如数付款,同时也有义务按期供货;建筑公司有权利要求对方按期供货,同时也有义务如数给付货款,所以该合同属于双务合同。供销站与木材公司签订了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协议,该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基本条款具备,因此也是依法成立的有效协议。依照法律规定,合同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还必须取得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因此,建筑公司的意思表示如何,就成为处理本案的关键。本案中,建筑公司对供销站关于合同转让的通知并未表明意见,所以建筑公司的态度能否构成对供销站转让合同通知的默示同意就成为焦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不作为的默示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并未有这种约定。由此可以看出,建筑公司对合同转让通知未表示同意与否,不能视为默示同意的意思表示。所以供销站与木材公司的债权债务概括转让协议对建筑公司不具有约束力,因此,建筑公司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木材公司与供销站之间的合同,并不因债权债务概括转移行为不成立而失效。木材公司把五合板运抵建筑公司,即完成了自己的义务,因遭拒收而造成的损失,应由供销站负责赔偿。法条链接《合同法》第88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第89条 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79条、第81条至第83条、第85条至第87条的规定。
当事人概括转移合同的权利义务需要具备哪些条件?热线疑问:2008年1月3日,某供销站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供销1万片五合板的合同,价格每片16.5元,共计16.5万元。双方约定:供销站于11月10日前交付全部五合板,建筑公司先预付20%的货款,余款在收到货物后付清。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预先支付了3.3万元。经上级主管部门研究决定,供销站的业务经营范围调整为主营农副产品,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为了确保能履行与建筑公司的五合板购销合同,经与某木材公司协商达成协议,供销站将原与建筑公司签订的1万片五合板购销合同转让给木材公司,由木材公司承担供销站在原合同中的一切权利与义务。随后,供销站将此情况告知了建筑公司。11月10日,木材公司派人开车将1万片五合板送至建筑公司。建筑公司因当时经营情况欠佳,公司财力匮乏,拒绝接收货物。并指出:供销站与木材公司签订合同转让协议时,建筑公司并未表示同意,因此该合同转让协议对建筑公司不发生效力;建筑公司有权拒收木材公司的货物,供销站应承担违约责任。木材公司向供销站追要货款,供销站表示其在原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已一并转让给了木材公司,与原合同已无任何关系。木材公司只好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建筑公司偿付货款。律师解答:本案的中心问题是合同转让中的债权债务概括转让。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是指一方当事人与他人订立合同后,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将其合同中的债权债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自己在合同关系中的地位,享有和履行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与义务。一般而言,若要实现合同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须具备以下条件:(1)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这是债权债务概括转让的前提条件。(2)必须是双务合同。由于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是转让整个合同的权利与义务,因此,只有在双务合同中才可能存在此种情况。(3)合同一方当事人需就债权债务概括转让与第三人达成协议。(4)须经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在发生债务转让时,法律规定须经对方当事人(债权人)的同意。本案中,供销站与建筑公司之间建立的购销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供销站有权要求对方如数付款,同时也有义务按期供货;建筑公司有权利要求对方按期供货,同时也有义务如数给付货款,所以该合同属于双务合同。供销站与木材公司签订了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协议,该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基本条款具备,因此也是依法成立的有效协议。依照法律规定,合同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还必须取得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因此,建筑公司的意思表示如何,就成为处理本案的关键。本案中,建筑公司对供销站关于合同转让的通知并未表明意见,所以建筑公司的态度能否构成对供销站转让合同通知的默示同意就成为焦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不作为的默示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并未有这种约定。由此可以看出,建筑公司对合同转让通知未表示同意与否,不能视为默示同意的意思表示。所以供销站与木材公司的债权债务概括转让协议对建筑公司不具有约束力,因此,建筑公司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木材公司与供销站之间的合同,并不因债权债务概括转移行为不成立而失效。木材公司把五合板运抵建筑公司,即完成了自己的义务,因遭拒收而造成的损失,应由供销站负责赔偿。法条链接《合同法》第88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第89条 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79条、第81条至第83条、第85条至第87条的规定。
当事人概括转移合同的权利义务需要具备哪些条件?热线疑问:2008年1月3日,某供销站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供销1万片五合板的合同,价格每片16.5元,共计16.5万元。双方约定:供销站于11月10日前交付全部五合板,建筑公司先预付20%的货款,余款在收到货物后付清。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预先支付了3.3万元。经上级主管部门研究决定,供销站的业务经营范围调整为主营农副产品,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为了确保能履行与建筑公司的五合板购销合同,经与某木材公司协商达成协议,供销站将原与建筑公司签订的1万片五合板购销合同转让给木材公司,由木材公司承担供销站在原合同中的一切权利与义务。随后,供销站将此情况告知了建筑公司。11月10日,木材公司派人开车将1万片五合板送至建筑公司。建筑公司因当时经营情况欠佳,公司财力匮乏,拒绝接收货物。并指出:供销站与木材公司签订合同转让协议时,建筑公司并未表示同意,因此该合同转让协议对建筑公司不发生效力;建筑公司有权拒收木材公司的货物,供销站应承担违约责任。木材公司向供销站追要货款,供销站表示其在原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已一并转让给了木材公司,与原合同已无任何关系。木材公司只好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建筑公司偿付货款。律师解答:本案的中心问题是合同转让中的债权债务概括转让。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是指一方当事人与他人订立合同后,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将其合同中的债权债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自己在合同关系中的地位,享有和履行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与义务。一般而言,若要实现合同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须具备以下条件:(1)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这是债权债务概括转让的前提条件。(2)必须是双务合同。由于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是转让整个合同的权利与义务,因此,只有在双务合同中才可能存在此种情况。(3)合同一方当事人需就债权债务概括转让与第三人达成协议。(4)须经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在发生债务转让时,法律规定须经对方当事人(债权人)的同意。本案中,供销站与建筑公司之间建立的购销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供销站有权要求对方如数付款,同时也有义务按期供货;建筑公司有权利要求对方按期供货,同时也有义务如数给付货款,所以该合同属于双务合同。供销站与木材公司签订了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协议,该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基本条款具备,因此也是依法成立的有效协议。依照法律规定,合同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还必须取得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因此,建筑公司的意思表示如何,就成为处理本案的关键。本案中,建筑公司对供销站关于合同转让的通知并未表明意见,所以建筑公司的态度能否构成对供销站转让合同通知的默示同意就成为焦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不作为的默示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并未有这种约定。由此可以看出,建筑公司对合同转让通知未表示同意与否,不能视为默示同意的意思表示。所以供销站与木材公司的债权债务概括转让协议对建筑公司不具有约束力,因此,建筑公司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木材公司与供销站之间的合同,并不因债权债务概括转移行为不成立而失效。木材公司把五合板运抵建筑公司,即完成了自己的义务,因遭拒收而造成的损失,应由供销站负责赔偿。法条链接《合同法》第88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第89条 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79条、第81条至第83条、第85条至第87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