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承担需要具备哪些要件,法律效力如何?热线疑问:2003年5月,沈阳市正峰公司与沈阳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签订一份委托贷款协议。双方约定:正峰公司委托信贷部发放贷款1000万元,贷款项目为三丰公司的技改项目,贷款期限为1年,利率为月息千分之三。协议签订后,正峰公司于同年6月8日向信贷部划交委托贷款基金500万元。6月16日,信贷部与三丰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信贷部贷给三丰公司500万元,用于技改项目,利率为千分之三,期限为1年,逾期还款加息千分之二十,挪用贷款加息千分之五十。三丰公司借款后未能按约定计付利息,经信贷部和正峰公司催讨,三丰公司共还款42万元,其他到期本息均未付。正峰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信贷部赔偿其委托贷款本息698万元,三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三丰公司原由张平承包,在此期间发生了本案的借款债务。2004年9月15日,三丰公司与沈阳汽车贸易公司达成协议,约定:张平投资经营所获利润及新置固定资产归汽车贸易公司所有,三丰公司签订的一切合同由汽车贸易公司执行,一切债权债务由汽车贸易公司承担,三丰公司不负任何责任。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是三丰公司而不是信贷部违约,汽车贸易公司作为三丰公司的债权债务接受人,对三丰公司所欠债务应作为主债务人承担责任。遂判决,汽车贸易公司直接偿付原三丰公司所欠正峰公司债务500万元人民币本金及利息。律师解答: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债务移转。所谓债务移转,是指根据合同当事人的协议或者法律规定,由债务人移转债务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债务人地位而成为新债务人的现象。按照《合同法》第84条至第90条的规定,结合有关的《合同法》原理,有效的债务移转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该合同债务在移转时必须是有效成立的,已经消灭的债务谈不上移转的问题。第二,这种合同债务必须是可以移转的,而必须由债务人亲自履行的债务则不能移转。所谓必须由债务人亲自履行的债务,指与特定人身特征紧密相关的债务,如演出合同中演员的演出义务。《合同法》第86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这就是基于专属于债务人的债务不能移转的精神。第三,约定的债务移转,以取得债权人同意为条件。《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这主要是因为,改变债务的承担者,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则该债务人是否有履约能力、其信用如何将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权利能否顺利实现,为此,约定的债务移转须以债权人的同意为必要条件。债务移转的法律后果是,新债务人取代原债务人的法律地位承担债务,而原债务人脱离该合同关系。新债务人在承担债务的同时,也享有原债务人基于该债的关系所产生的抗辩权。即《合同法》第85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不过,在新债务人承担债务后,基于债务移转合同所享有的对抗原债务人的事由,却不能用于对抗债权人。例如,新债务人基于原债务人的委托而承担债务,即使该委托无效,新债务人也不能以之对抗债权人。另外,按照《合同法》第86条的规定,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如给付利息、赔偿损失等义务。具体到本案,正峰公司与信贷部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及信贷部根据正峰公司的委托与三丰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均有效成立。信贷部发放贷款后,即由三丰公司支配使用,三丰公司未按期偿付贷款本息,应当由三丰公司承担违反借款合同的违约责任。信贷部对由此所导致的贷款不能按期收回的后果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法院一审判决信贷部不承担责任是正确的。三丰公司在借款期间,与汽车贸易公司签订的转移债权债务的协议,由于未取得债权人的同意,所以对债权人不具有约束力,三丰公司仍应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和相应的民事责任。一审法院以汽车贸易公司是三丰公司债权债务的接受人为由,认为三丰公司所欠债务应以汽车贸易公司作为主债务人的观点,恰恰是因为一审法院忽略了约定的债务移转须以债权人同意为前提。在欠缺这一要件时,该债务移转就对债权人不发生拘束力,所以,一审法院判决汽车贸易公司直接偿付正峰公司500万元的判决不当。我们认为三丰公司与汽车贸易公司签订的转移债务的协议,未经债权人同意,对债权人不具有约束力,三丰公司仍应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民事责任。汽车贸易公司依据协议占有了三丰公司承包经营期间取得的财产,所以其应对三丰公司在承包经营期间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条链接《合同法》 第84条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第85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第86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债务承担需要具备哪些要件,法律效力如何?热线疑问:2003年5月,沈阳市正峰公司与沈阳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签订一份委托贷款协议。双方约定:正峰公司委托信贷部发放贷款1000万元,贷款项目为三丰公司的技改项目,贷款期限为1年,利率为月息千分之三。协议签订后,正峰公司于同年6月8日向信贷部划交委托贷款基金500万元。6月16日,信贷部与三丰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信贷部贷给三丰公司500万元,用于技改项目,利率为千分之三,期限为1年,逾期还款加息千分之二十,挪用贷款加息千分之五十。三丰公司借款后未能按约定计付利息,经信贷部和正峰公司催讨,三丰公司共还款42万元,其他到期本息均未付。正峰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信贷部赔偿其委托贷款本息698万元,三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三丰公司原由张平承包,在此期间发生了本案的借款债务。2004年9月15日,三丰公司与沈阳汽车贸易公司达成协议,约定:张平投资经营所获利润及新置固定资产归汽车贸易公司所有,三丰公司签订的一切合同由汽车贸易公司执行,一切债权债务由汽车贸易公司承担,三丰公司不负任何责任。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是三丰公司而不是信贷部违约,汽车贸易公司作为三丰公司的债权债务接受人,对三丰公司所欠债务应作为主债务人承担责任。遂判决,汽车贸易公司直接偿付原三丰公司所欠正峰公司债务500万元人民币本金及利息。律师解答: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债务移转。所谓债务移转,是指根据合同当事人的协议或者法律规定,由债务人移转债务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债务人地位而成为新债务人的现象。按照《合同法》第84条至第90条的规定,结合有关的《合同法》原理,有效的债务移转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该合同债务在移转时必须是有效成立的,已经消灭的债务谈不上移转的问题。第二,这种合同债务必须是可以移转的,而必须由债务人亲自履行的债务则不能移转。所谓必须由债务人亲自履行的债务,指与特定人身特征紧密相关的债务,如演出合同中演员的演出义务。《合同法》第86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这就是基于专属于债务人的债务不能移转的精神。第三,约定的债务移转,以取得债权人同意为条件。《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这主要是因为,改变债务的承担者,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则该债务人是否有履约能力、其信用如何将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权利能否顺利实现,为此,约定的债务移转须以债权人的同意为必要条件。债务移转的法律后果是,新债务人取代原债务人的法律地位承担债务,而原债务人脱离该合同关系。新债务人在承担债务的同时,也享有原债务人基于该债的关系所产生的抗辩权。即《合同法》第85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不过,在新债务人承担债务后,基于债务移转合同所享有的对抗原债务人的事由,却不能用于对抗债权人。例如,新债务人基于原债务人的委托而承担债务,即使该委托无效,新债务人也不能以之对抗债权人。另外,按照《合同法》第86条的规定,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如给付利息、赔偿损失等义务。具体到本案,正峰公司与信贷部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及信贷部根据正峰公司的委托与三丰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均有效成立。信贷部发放贷款后,即由三丰公司支配使用,三丰公司未按期偿付贷款本息,应当由三丰公司承担违反借款合同的违约责任。信贷部对由此所导致的贷款不能按期收回的后果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法院一审判决信贷部不承担责任是正确的。三丰公司在借款期间,与汽车贸易公司签订的转移债权债务的协议,由于未取得债权人的同意,所以对债权人不具有约束力,三丰公司仍应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和相应的民事责任。一审法院以汽车贸易公司是三丰公司债权债务的接受人为由,认为三丰公司所欠债务应以汽车贸易公司作为主债务人的观点,恰恰是因为一审法院忽略了约定的债务移转须以债权人同意为前提。在欠缺这一要件时,该债务移转就对债权人不发生拘束力,所以,一审法院判决汽车贸易公司直接偿付正峰公司500万元的判决不当。我们认为三丰公司与汽车贸易公司签订的转移债务的协议,未经债权人同意,对债权人不具有约束力,三丰公司仍应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民事责任。汽车贸易公司依据协议占有了三丰公司承包经营期间取得的财产,所以其应对三丰公司在承包经营期间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条链接《合同法》 第84条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第85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第86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债务承担需要具备哪些要件,法律效力如何?热线疑问:2003年5月,沈阳市正峰公司与沈阳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签订一份委托贷款协议。双方约定:正峰公司委托信贷部发放贷款1000万元,贷款项目为三丰公司的技改项目,贷款期限为1年,利率为月息千分之三。协议签订后,正峰公司于同年6月8日向信贷部划交委托贷款基金500万元。6月16日,信贷部与三丰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信贷部贷给三丰公司500万元,用于技改项目,利率为千分之三,期限为1年,逾期还款加息千分之二十,挪用贷款加息千分之五十。三丰公司借款后未能按约定计付利息,经信贷部和正峰公司催讨,三丰公司共还款42万元,其他到期本息均未付。正峰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信贷部赔偿其委托贷款本息698万元,三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三丰公司原由张平承包,在此期间发生了本案的借款债务。2004年9月15日,三丰公司与沈阳汽车贸易公司达成协议,约定:张平投资经营所获利润及新置固定资产归汽车贸易公司所有,三丰公司签订的一切合同由汽车贸易公司执行,一切债权债务由汽车贸易公司承担,三丰公司不负任何责任。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是三丰公司而不是信贷部违约,汽车贸易公司作为三丰公司的债权债务接受人,对三丰公司所欠债务应作为主债务人承担责任。遂判决,汽车贸易公司直接偿付原三丰公司所欠正峰公司债务500万元人民币本金及利息。律师解答: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债务移转。所谓债务移转,是指根据合同当事人的协议或者法律规定,由债务人移转债务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债务人地位而成为新债务人的现象。按照《合同法》第84条至第90条的规定,结合有关的《合同法》原理,有效的债务移转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该合同债务在移转时必须是有效成立的,已经消灭的债务谈不上移转的问题。第二,这种合同债务必须是可以移转的,而必须由债务人亲自履行的债务则不能移转。所谓必须由债务人亲自履行的债务,指与特定人身特征紧密相关的债务,如演出合同中演员的演出义务。《合同法》第86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这就是基于专属于债务人的债务不能移转的精神。第三,约定的债务移转,以取得债权人同意为条件。《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这主要是因为,改变债务的承担者,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则该债务人是否有履约能力、其信用如何将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权利能否顺利实现,为此,约定的债务移转须以债权人的同意为必要条件。债务移转的法律后果是,新债务人取代原债务人的法律地位承担债务,而原债务人脱离该合同关系。新债务人在承担债务的同时,也享有原债务人基于该债的关系所产生的抗辩权。即《合同法》第85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不过,在新债务人承担债务后,基于债务移转合同所享有的对抗原债务人的事由,却不能用于对抗债权人。例如,新债务人基于原债务人的委托而承担债务,即使该委托无效,新债务人也不能以之对抗债权人。另外,按照《合同法》第86条的规定,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如给付利息、赔偿损失等义务。具体到本案,正峰公司与信贷部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及信贷部根据正峰公司的委托与三丰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均有效成立。信贷部发放贷款后,即由三丰公司支配使用,三丰公司未按期偿付贷款本息,应当由三丰公司承担违反借款合同的违约责任。信贷部对由此所导致的贷款不能按期收回的后果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法院一审判决信贷部不承担责任是正确的。三丰公司在借款期间,与汽车贸易公司签订的转移债权债务的协议,由于未取得债权人的同意,所以对债权人不具有约束力,三丰公司仍应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和相应的民事责任。一审法院以汽车贸易公司是三丰公司债权债务的接受人为由,认为三丰公司所欠债务应以汽车贸易公司作为主债务人的观点,恰恰是因为一审法院忽略了约定的债务移转须以债权人同意为前提。在欠缺这一要件时,该债务移转就对债权人不发生拘束力,所以,一审法院判决汽车贸易公司直接偿付正峰公司500万元的判决不当。我们认为三丰公司与汽车贸易公司签订的转移债务的协议,未经债权人同意,对债权人不具有约束力,三丰公司仍应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民事责任。汽车贸易公司依据协议占有了三丰公司承包经营期间取得的财产,所以其应对三丰公司在承包经营期间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条链接《合同法》 第84条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第85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第86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