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后合同义务?热线疑问:乙租用甲的房屋用做开饭店,租期届满,甲乙的房屋租赁合同终止。乙又在另一处租到两间房以继续经营其饭店。乙在与甲的合同到期后,请求甲允许其在甲的房屋墙上贴一告示,告知该饭店的迁址。甲认为,既然双方的租赁合同终止,自己没有义务允许乙在其墙上贴广告,所以不予应允。双方涉诉。律师解答: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后合同义务。《合同法》第92条规定了后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是指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而应当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后合同义务是相对前合同义务而言的。前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为缔约而接触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及保护的义务。后合同义务的特点:第一,后合同义务多数不是合同直接规定的义务,而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或交易习惯而产生的;第二,后合同义务是合同终止后应该履行的义务;第三,后合同义务的目的是维护履行效果,协助相对人处理契约终了善后的事务。后合同义务的内容包括通知、协助、保密等。所谓“通知”,是指当事人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将合同终止的有关事宜告诉对方当事人。所谓“协助”,是指当事人帮助、配合相对人处理合同终了善后的事务。所谓“保密”,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终止以后,对于了解到的对方当事人的秘密不向外泄露。举例来说,房屋之出租人于租赁合同终止后,仍应容许承租人于适当地方悬挂迁移启事等。对于后合同义务,当事人应该履行。若违反后合同义务,与违反一般合同义务相同,应依不履行债务规定负相应责任。本案中,当事人违反了后合同义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应该在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的义务,亦即甲在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应该容许乙在适当的地方贴迁址告示。法条链接《合同法》第92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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