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是否可以变更合同?热线疑问:2008年6月,原告(某市供销公司)与被告(某运输公司)签订了一份汽车节油器供销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向被告提供汽车节油器2000件,每件单价120元,合同总价额为24万元;交货时间为当年10月20日,由原告负责送货;如有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未履行部分价值10%的违约金。同年7月中旬,因被告新开一条运输线路,一批车辆要投入营运,于是函告原告该情况,希望能将交货日期提前至当年9月10日。原告收到函件,考虑到工厂任务紧,认为提前交货可能性并不大。但原告未将此情况回复给被告。被告于当年9月10日由于没有收到货物又急于投入营运,遂从另一公司购买了一批汽车节油器。同年10月20日,原告将被告订购的货物送至被告处时,被告告知原告,他们已购买了其他公司的节油器,因此不能接受原告的货物。原告认为,被告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律师解答:本案涉及合同内容的变更问题,判定被告是否构成违约的关键是要明确原被告双方是否依法变更了合同的履行日期。出现合同的变更,是因为在合同签订以后,由于履行合同的条件发生了变化或者其他主观、客观因素的影响,当事人为了使合同的履行对自己更加有利,就会对合同的条款进行修改、删除或者补充。首先,原、被告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签订了一份汽车节油器供销合同。由于被告经营状况发生了新的变化,提出交货日期提前的请求,这一请求即为变更合同的要求。双方是否有效地变更了汽车节油器供销合同,直接关系到原、被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是否出现了变化。如果供销合同的变更依法不成立,则被告拒收原告货物构成违约。反之,被告的做法不构成违约。因此,判定本案的关键是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供销合同是否出现了变更。此问题的争执点在于双方就合同交货日期的更改是否达成了合意。如果交货日期更改,则合同发生了变更。因此考察双方对交货日期的意思表示成为本案的焦点。其次,被告提出了变更货物交货日期的请求,原告对被告的来函并未回复,也未作出其他意思表示,应如何看待原告的此种态度和行为?此种情况能否视为原告默示同意被告变更合同的请求呢?依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不作为的默示意思表示。原被告双方未就此约定,因此不能认为原告同意了被告变更合同的要求。也就是说双方未就合同交货日期的更改达成合意。而且一般变更合同的形式要与原合同的形式相一致,即原合同是书面形式,变更合同也须采用书面形式。据此,无论从形式要件上还是实质要件上,均不具备变更合同要求的条件,合同实际上没有发生变更,原被告双方约定的日期并未提前,仍为10月20日。原告按照合同于10月20日将货物送至被告,是依法履行了自己在供销合同中所负的义务。被告购买其他公司的货物而拒收原告交付的货物,并不符合合同约定。被告实际上未按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法条链接《合同法》第77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78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当事人是否可以变更合同?热线疑问:2008年6月,原告(某市供销公司)与被告(某运输公司)签订了一份汽车节油器供销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向被告提供汽车节油器2000件,每件单价120元,合同总价额为24万元;交货时间为当年10月20日,由原告负责送货;如有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未履行部分价值10%的违约金。同年7月中旬,因被告新开一条运输线路,一批车辆要投入营运,于是函告原告该情况,希望能将交货日期提前至当年9月10日。原告收到函件,考虑到工厂任务紧,认为提前交货可能性并不大。但原告未将此情况回复给被告。被告于当年9月10日由于没有收到货物又急于投入营运,遂从另一公司购买了一批汽车节油器。同年10月20日,原告将被告订购的货物送至被告处时,被告告知原告,他们已购买了其他公司的节油器,因此不能接受原告的货物。原告认为,被告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律师解答:本案涉及合同内容的变更问题,判定被告是否构成违约的关键是要明确原被告双方是否依法变更了合同的履行日期。出现合同的变更,是因为在合同签订以后,由于履行合同的条件发生了变化或者其他主观、客观因素的影响,当事人为了使合同的履行对自己更加有利,就会对合同的条款进行修改、删除或者补充。首先,原、被告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签订了一份汽车节油器供销合同。由于被告经营状况发生了新的变化,提出交货日期提前的请求,这一请求即为变更合同的要求。双方是否有效地变更了汽车节油器供销合同,直接关系到原、被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是否出现了变化。如果供销合同的变更依法不成立,则被告拒收原告货物构成违约。反之,被告的做法不构成违约。因此,判定本案的关键是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供销合同是否出现了变更。此问题的争执点在于双方就合同交货日期的更改是否达成了合意。如果交货日期更改,则合同发生了变更。因此考察双方对交货日期的意思表示成为本案的焦点。其次,被告提出了变更货物交货日期的请求,原告对被告的来函并未回复,也未作出其他意思表示,应如何看待原告的此种态度和行为?此种情况能否视为原告默示同意被告变更合同的请求呢?依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不作为的默示意思表示。原被告双方未就此约定,因此不能认为原告同意了被告变更合同的要求。也就是说双方未就合同交货日期的更改达成合意。而且一般变更合同的形式要与原合同的形式相一致,即原合同是书面形式,变更合同也须采用书面形式。据此,无论从形式要件上还是实质要件上,均不具备变更合同要求的条件,合同实际上没有发生变更,原被告双方约定的日期并未提前,仍为10月20日。原告按照合同于10月20日将货物送至被告,是依法履行了自己在供销合同中所负的义务。被告购买其他公司的货物而拒收原告交付的货物,并不符合合同约定。被告实际上未按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法条链接《合同法》第77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78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当事人是否可以变更合同?热线疑问:2008年6月,原告(某市供销公司)与被告(某运输公司)签订了一份汽车节油器供销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向被告提供汽车节油器2000件,每件单价120元,合同总价额为24万元;交货时间为当年10月20日,由原告负责送货;如有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未履行部分价值10%的违约金。同年7月中旬,因被告新开一条运输线路,一批车辆要投入营运,于是函告原告该情况,希望能将交货日期提前至当年9月10日。原告收到函件,考虑到工厂任务紧,认为提前交货可能性并不大。但原告未将此情况回复给被告。被告于当年9月10日由于没有收到货物又急于投入营运,遂从另一公司购买了一批汽车节油器。同年10月20日,原告将被告订购的货物送至被告处时,被告告知原告,他们已购买了其他公司的节油器,因此不能接受原告的货物。原告认为,被告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律师解答:本案涉及合同内容的变更问题,判定被告是否构成违约的关键是要明确原被告双方是否依法变更了合同的履行日期。出现合同的变更,是因为在合同签订以后,由于履行合同的条件发生了变化或者其他主观、客观因素的影响,当事人为了使合同的履行对自己更加有利,就会对合同的条款进行修改、删除或者补充。首先,原、被告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签订了一份汽车节油器供销合同。由于被告经营状况发生了新的变化,提出交货日期提前的请求,这一请求即为变更合同的要求。双方是否有效地变更了汽车节油器供销合同,直接关系到原、被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是否出现了变化。如果供销合同的变更依法不成立,则被告拒收原告货物构成违约。反之,被告的做法不构成违约。因此,判定本案的关键是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供销合同是否出现了变更。此问题的争执点在于双方就合同交货日期的更改是否达成了合意。如果交货日期更改,则合同发生了变更。因此考察双方对交货日期的意思表示成为本案的焦点。其次,被告提出了变更货物交货日期的请求,原告对被告的来函并未回复,也未作出其他意思表示,应如何看待原告的此种态度和行为?此种情况能否视为原告默示同意被告变更合同的请求呢?依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不作为的默示意思表示。原被告双方未就此约定,因此不能认为原告同意了被告变更合同的要求。也就是说双方未就合同交货日期的更改达成合意。而且一般变更合同的形式要与原合同的形式相一致,即原合同是书面形式,变更合同也须采用书面形式。据此,无论从形式要件上还是实质要件上,均不具备变更合同要求的条件,合同实际上没有发生变更,原被告双方约定的日期并未提前,仍为10月20日。原告按照合同于10月20日将货物送至被告,是依法履行了自己在供销合同中所负的义务。被告购买其他公司的货物而拒收原告交付的货物,并不符合合同约定。被告实际上未按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法条链接《合同法》第77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78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