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如何通过行使撤销权以保全债权?热线疑问:2000年3月5日,何某找到朋友孙某,称自己开饭店急需资金2万元,想请孙某借钱给自己。碍于情面,孙某答应借钱,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写明:孙某借钱给何某,借款3个月,利息200元。合同到期后,何某却迟迟不还钱。孙某遂到饭店找何某,却发现饭店已经停业。何某称饭店亏损,无力经营也无力还钱。孙某提出用店内的冰箱、空调等电器抵债,何某称这些电器自己已送给了母亲,并取出赠与书一份给孙某看。无奈,孙某回家告知其妻,其妻遂向其好友律师陈某咨询,陈某告知孙某可依法主张何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律师解答:本案涉及的主要是撤销权的问题。撤销权即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是:(1)债务人实施了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2)上述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危害。(3)低价处分财产时,债务人与第三人具有恶意。(4)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上述行为。我国《合同法》第74、75条对撤销权作出了规定。具体到本案,何某因饭店亏损无力以现金偿还孙某债权。他将饭店内电器无偿转让给其母亲的行为有害于孙某的债权。因此,孙某有权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何某转让电器的行为无效,但孙某行使权利的范围仅以其债权为限,即以2.02万元为限。法条链接《合同法》第74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75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债权人如何通过行使撤销权以保全债权?热线疑问:2000年3月5日,何某找到朋友孙某,称自己开饭店急需资金2万元,想请孙某借钱给自己。碍于情面,孙某答应借钱,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写明:孙某借钱给何某,借款3个月,利息200元。合同到期后,何某却迟迟不还钱。孙某遂到饭店找何某,却发现饭店已经停业。何某称饭店亏损,无力经营也无力还钱。孙某提出用店内的冰箱、空调等电器抵债,何某称这些电器自己已送给了母亲,并取出赠与书一份给孙某看。无奈,孙某回家告知其妻,其妻遂向其好友律师陈某咨询,陈某告知孙某可依法主张何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律师解答:本案涉及的主要是撤销权的问题。撤销权即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是:(1)债务人实施了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2)上述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危害。(3)低价处分财产时,债务人与第三人具有恶意。(4)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上述行为。我国《合同法》第74、75条对撤销权作出了规定。具体到本案,何某因饭店亏损无力以现金偿还孙某债权。他将饭店内电器无偿转让给其母亲的行为有害于孙某的债权。因此,孙某有权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何某转让电器的行为无效,但孙某行使权利的范围仅以其债权为限,即以2.02万元为限。法条链接《合同法》第74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75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债权人如何通过行使撤销权以保全债权?热线疑问:2000年3月5日,何某找到朋友孙某,称自己开饭店急需资金2万元,想请孙某借钱给自己。碍于情面,孙某答应借钱,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写明:孙某借钱给何某,借款3个月,利息200元。合同到期后,何某却迟迟不还钱。孙某遂到饭店找何某,却发现饭店已经停业。何某称饭店亏损,无力经营也无力还钱。孙某提出用店内的冰箱、空调等电器抵债,何某称这些电器自己已送给了母亲,并取出赠与书一份给孙某看。无奈,孙某回家告知其妻,其妻遂向其好友律师陈某咨询,陈某告知孙某可依法主张何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律师解答:本案涉及的主要是撤销权的问题。撤销权即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是:(1)债务人实施了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2)上述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危害。(3)低价处分财产时,债务人与第三人具有恶意。(4)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上述行为。我国《合同法》第74、75条对撤销权作出了规定。具体到本案,何某因饭店亏损无力以现金偿还孙某债权。他将饭店内电器无偿转让给其母亲的行为有害于孙某的债权。因此,孙某有权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何某转让电器的行为无效,但孙某行使权利的范围仅以其债权为限,即以2.02万元为限。法条链接《合同法》第74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75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