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能否提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热线疑问:2000年3月,某镇供销社与某市副食品公司签订了一份干辣椒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供销社向副食品公司出售特定质量的干辣椒5000公斤,单价每公斤2.4元,货款总计1.2万元;交货日期为2000年9月上旬交付3000公斤,10月中旬再交2000公斤;交货地点为副食品公司仓库;供销社负责运货,副食品公司验收后付款。合同签订后,2000年9月,供销社按期交付干辣椒3000公斤,副食品公司验收后付款。9月下旬,供销社电告副食品公司:由于集中收购的干辣椒数量较多,库房十分紧张,为保证干辣椒质量起见,恳请副食品公司能够提前接收第二批干辣椒。副食品公司接此电报后,由于主管人员均出差在外,未作答复。供销社未见到副食品公司的回音,考虑到自己库房紧张,长期挤压可能严重影响辣椒和其他货物的质量,遂于9月26日向副食品公司发出了第二批货物即2000公斤干辣椒。货抵副食品公司后,供销社要求验货付款,副食品公司则认为供销社擅自将货物运来,未经其同意,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同时自身的库房也紧张,于是拒绝接收货物。双方涉诉。后经法院调解,副食品公司同意接收货物并支付货款,但其因另租仓库存放干辣椒而产生的费用由供销社承担。律师解答:本案涉及的是一方当事人提前履行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法》第71条明确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这一规定,前一款明确了提前履行时债权人的权利及其限制,后一款则明确了费用的承担。合同中期限的约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当事人的一种顺序利益。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债务人享有拒绝履行的权利;第二,债权人也享有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拒绝受领的权利。应当指出的是,受领不仅是债权人的权利,也是债权人的义务,债权人为受领债务人的履行同样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如为所受领货物找到存放的空间等,所以,债务人提前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样可能使债权人不得不为提前接受履行而支付不必要的费用。法律规定在提前履行对债权人不利时,该权利人有权拒绝,这正是法律为保护债权人利益而设置的。从这一原理出发,当债务人提前履行时,债权人因此增加支出的费用,应由债务人承担。在本案中,供销社与副食品公司签订的干辣椒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根据《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双方均应遵照履行。但是,供销社由于库房紧张且考虑到干辣椒的质量,遂提前履行了第二批干辣椒的交货义务。副食品公司拒绝接受货物也有正当理由。在收货方库房也紧张的情况下,接受对方的提前履行必将使其另行寻找库房并导致保管费用的增加。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第71条的规定,副食品公司经过调解同意接受提前履行,因此另租库房的费用,就应由供销社承担。本案中法院调解达成的协议,合理也合法,符合当事人双方的利益。法条链接《合同法》第71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72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务人能否提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热线疑问:2000年3月,某镇供销社与某市副食品公司签订了一份干辣椒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供销社向副食品公司出售特定质量的干辣椒5000公斤,单价每公斤2.4元,货款总计1.2万元;交货日期为2000年9月上旬交付3000公斤,10月中旬再交2000公斤;交货地点为副食品公司仓库;供销社负责运货,副食品公司验收后付款。合同签订后,2000年9月,供销社按期交付干辣椒3000公斤,副食品公司验收后付款。9月下旬,供销社电告副食品公司:由于集中收购的干辣椒数量较多,库房十分紧张,为保证干辣椒质量起见,恳请副食品公司能够提前接收第二批干辣椒。副食品公司接此电报后,由于主管人员均出差在外,未作答复。供销社未见到副食品公司的回音,考虑到自己库房紧张,长期挤压可能严重影响辣椒和其他货物的质量,遂于9月26日向副食品公司发出了第二批货物即2000公斤干辣椒。货抵副食品公司后,供销社要求验货付款,副食品公司则认为供销社擅自将货物运来,未经其同意,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同时自身的库房也紧张,于是拒绝接收货物。双方涉诉。后经法院调解,副食品公司同意接收货物并支付货款,但其因另租仓库存放干辣椒而产生的费用由供销社承担。律师解答:本案涉及的是一方当事人提前履行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法》第71条明确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这一规定,前一款明确了提前履行时债权人的权利及其限制,后一款则明确了费用的承担。合同中期限的约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当事人的一种顺序利益。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债务人享有拒绝履行的权利;第二,债权人也享有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拒绝受领的权利。应当指出的是,受领不仅是债权人的权利,也是债权人的义务,债权人为受领债务人的履行同样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如为所受领货物找到存放的空间等,所以,债务人提前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样可能使债权人不得不为提前接受履行而支付不必要的费用。法律规定在提前履行对债权人不利时,该权利人有权拒绝,这正是法律为保护债权人利益而设置的。从这一原理出发,当债务人提前履行时,债权人因此增加支出的费用,应由债务人承担。在本案中,供销社与副食品公司签订的干辣椒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根据《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双方均应遵照履行。但是,供销社由于库房紧张且考虑到干辣椒的质量,遂提前履行了第二批干辣椒的交货义务。副食品公司拒绝接受货物也有正当理由。在收货方库房也紧张的情况下,接受对方的提前履行必将使其另行寻找库房并导致保管费用的增加。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第71条的规定,副食品公司经过调解同意接受提前履行,因此另租库房的费用,就应由供销社承担。本案中法院调解达成的协议,合理也合法,符合当事人双方的利益。法条链接《合同法》第71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72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务人能否提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热线疑问:2000年3月,某镇供销社与某市副食品公司签订了一份干辣椒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供销社向副食品公司出售特定质量的干辣椒5000公斤,单价每公斤2.4元,货款总计1.2万元;交货日期为2000年9月上旬交付3000公斤,10月中旬再交2000公斤;交货地点为副食品公司仓库;供销社负责运货,副食品公司验收后付款。合同签订后,2000年9月,供销社按期交付干辣椒3000公斤,副食品公司验收后付款。9月下旬,供销社电告副食品公司:由于集中收购的干辣椒数量较多,库房十分紧张,为保证干辣椒质量起见,恳请副食品公司能够提前接收第二批干辣椒。副食品公司接此电报后,由于主管人员均出差在外,未作答复。供销社未见到副食品公司的回音,考虑到自己库房紧张,长期挤压可能严重影响辣椒和其他货物的质量,遂于9月26日向副食品公司发出了第二批货物即2000公斤干辣椒。货抵副食品公司后,供销社要求验货付款,副食品公司则认为供销社擅自将货物运来,未经其同意,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同时自身的库房也紧张,于是拒绝接收货物。双方涉诉。后经法院调解,副食品公司同意接收货物并支付货款,但其因另租仓库存放干辣椒而产生的费用由供销社承担。律师解答:本案涉及的是一方当事人提前履行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法》第71条明确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这一规定,前一款明确了提前履行时债权人的权利及其限制,后一款则明确了费用的承担。合同中期限的约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当事人的一种顺序利益。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债务人享有拒绝履行的权利;第二,债权人也享有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拒绝受领的权利。应当指出的是,受领不仅是债权人的权利,也是债权人的义务,债权人为受领债务人的履行同样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如为所受领货物找到存放的空间等,所以,债务人提前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样可能使债权人不得不为提前接受履行而支付不必要的费用。法律规定在提前履行对债权人不利时,该权利人有权拒绝,这正是法律为保护债权人利益而设置的。从这一原理出发,当债务人提前履行时,债权人因此增加支出的费用,应由债务人承担。在本案中,供销社与副食品公司签订的干辣椒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根据《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双方均应遵照履行。但是,供销社由于库房紧张且考虑到干辣椒的质量,遂提前履行了第二批干辣椒的交货义务。副食品公司拒绝接受货物也有正当理由。在收货方库房也紧张的情况下,接受对方的提前履行必将使其另行寻找库房并导致保管费用的增加。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第71条的规定,副食品公司经过调解同意接受提前履行,因此另租库房的费用,就应由供销社承担。本案中法院调解达成的协议,合理也合法,符合当事人双方的利益。法条链接《合同法》第71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72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