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会对合同有哪些影响?热线疑问:2008年5月,湖北某市宏发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发公司)与广西某县供销公司预订50吨的优质石硖龙眼,并预付定金5万元。8月初,供销公司用信函方式多次与宏发公司联系,其信函均被邮电部门以“查无此单位”退回,多次打电话也联系不上对方。为了切实履行合同,供销公司于9月1日租了五台大型冷藏货车,装上50吨优质石硖龙眼,派专人押运往湖北某市宏发公司。货到某市后,押运人员按照合同中留下的地址,找到宏发公司所在地。保安人员称:该公司属于党政机关办的经济实体,现已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与另外一家公司合并,具体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不知道。负责押运的人员又奔波多日,均未能找到合并后的公司地址。为了减少损失,押运人员只能将五车龙眼就地卖给果品批发公司,又因没有宏发公司的银行账号,只得将货款汇回本公司。9月28日,即国庆节前夕,某县供销公司突然接到合并后的宏发公司(已更名为远达有限责任公司)发来的急电,要求2日内将50吨龙眼送到某市。供销公司将上述情况告知对方,并表示已经无货可供。宏发公司坚持要供销公司履行合同,否则将起诉供销公司,除要求其双倍返还定金外,还要赔偿由此给宏发公司造成的损失10万元。律师解答:本案涉及合同一方当事人发生合并并变更地址没有通知另一方当事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地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因此,本案中某县供销公司就地卖掉龙眼的行为是合法、妥当的,其拒绝再履行的行为也符合法律的规定。相反,宏发公司合并后没有及时将其新的地址和联系方式通知供销公司,致使供销公司无法实际交付货物,宏发公司的行为是违约行为,其不仅无权要求供销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反而要承担因其违约行为给供销公司造成的损失。供销公司与宏发公司之间的龙眼购销合同合法有效,供销公司依合同有履行交付龙眼的义务。在出现法定事由时,其作为债务人享有中止履行或者提存的权利。供销公司中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有法律依据。从案件事实中我们可以看到,8月初,供销公司为准备履行合同,曾多次以信函方式与宏发公司联系,但其信函均被邮电部门以“查无此单位”退回,用电话也联系不上,不得已派人去找宏发公司送货。后被告知宏发公司归并于别的公司,但不知去向,无奈之下只得将龙眼就地卖掉。供销公司的行为,完全是由于债权人宏发公司不履行及时通知义务造成的。因此,供销公司也可据此依法单方解除与宏发公司的合同。供销公司采取就地变卖的提存方式也是正确的、合法的。龙眼是时鲜果品,不适于长时间存放;如果存放, 也需要置于冷库之中,所花费用相当昂贵。按照《合同法》第101条第2款“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的规定,供销公司变卖龙眼的行为无可指责,但因不知道宏发公司的银行账号,无法实际提存所得价款,也是由于宏发公司不告知造成的。对于供销公司的行为,应该认定构成提存。自变卖龙眼之日起,供销公司与宏发公司之间的合同消灭。法条链接《合同法》第70条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会对合同有哪些影响?热线疑问:2008年5月,湖北某市宏发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发公司)与广西某县供销公司预订50吨的优质石硖龙眼,并预付定金5万元。8月初,供销公司用信函方式多次与宏发公司联系,其信函均被邮电部门以“查无此单位”退回,多次打电话也联系不上对方。为了切实履行合同,供销公司于9月1日租了五台大型冷藏货车,装上50吨优质石硖龙眼,派专人押运往湖北某市宏发公司。货到某市后,押运人员按照合同中留下的地址,找到宏发公司所在地。保安人员称:该公司属于党政机关办的经济实体,现已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与另外一家公司合并,具体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不知道。负责押运的人员又奔波多日,均未能找到合并后的公司地址。为了减少损失,押运人员只能将五车龙眼就地卖给果品批发公司,又因没有宏发公司的银行账号,只得将货款汇回本公司。9月28日,即国庆节前夕,某县供销公司突然接到合并后的宏发公司(已更名为远达有限责任公司)发来的急电,要求2日内将50吨龙眼送到某市。供销公司将上述情况告知对方,并表示已经无货可供。宏发公司坚持要供销公司履行合同,否则将起诉供销公司,除要求其双倍返还定金外,还要赔偿由此给宏发公司造成的损失10万元。律师解答:本案涉及合同一方当事人发生合并并变更地址没有通知另一方当事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地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因此,本案中某县供销公司就地卖掉龙眼的行为是合法、妥当的,其拒绝再履行的行为也符合法律的规定。相反,宏发公司合并后没有及时将其新的地址和联系方式通知供销公司,致使供销公司无法实际交付货物,宏发公司的行为是违约行为,其不仅无权要求供销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反而要承担因其违约行为给供销公司造成的损失。供销公司与宏发公司之间的龙眼购销合同合法有效,供销公司依合同有履行交付龙眼的义务。在出现法定事由时,其作为债务人享有中止履行或者提存的权利。供销公司中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有法律依据。从案件事实中我们可以看到,8月初,供销公司为准备履行合同,曾多次以信函方式与宏发公司联系,但其信函均被邮电部门以“查无此单位”退回,用电话也联系不上,不得已派人去找宏发公司送货。后被告知宏发公司归并于别的公司,但不知去向,无奈之下只得将龙眼就地卖掉。供销公司的行为,完全是由于债权人宏发公司不履行及时通知义务造成的。因此,供销公司也可据此依法单方解除与宏发公司的合同。供销公司采取就地变卖的提存方式也是正确的、合法的。龙眼是时鲜果品,不适于长时间存放;如果存放, 也需要置于冷库之中,所花费用相当昂贵。按照《合同法》第101条第2款“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的规定,供销公司变卖龙眼的行为无可指责,但因不知道宏发公司的银行账号,无法实际提存所得价款,也是由于宏发公司不告知造成的。对于供销公司的行为,应该认定构成提存。自变卖龙眼之日起,供销公司与宏发公司之间的合同消灭。法条链接《合同法》第70条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会对合同有哪些影响?热线疑问:2008年5月,湖北某市宏发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发公司)与广西某县供销公司预订50吨的优质石硖龙眼,并预付定金5万元。8月初,供销公司用信函方式多次与宏发公司联系,其信函均被邮电部门以“查无此单位”退回,多次打电话也联系不上对方。为了切实履行合同,供销公司于9月1日租了五台大型冷藏货车,装上50吨优质石硖龙眼,派专人押运往湖北某市宏发公司。货到某市后,押运人员按照合同中留下的地址,找到宏发公司所在地。保安人员称:该公司属于党政机关办的经济实体,现已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与另外一家公司合并,具体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不知道。负责押运的人员又奔波多日,均未能找到合并后的公司地址。为了减少损失,押运人员只能将五车龙眼就地卖给果品批发公司,又因没有宏发公司的银行账号,只得将货款汇回本公司。9月28日,即国庆节前夕,某县供销公司突然接到合并后的宏发公司(已更名为远达有限责任公司)发来的急电,要求2日内将50吨龙眼送到某市。供销公司将上述情况告知对方,并表示已经无货可供。宏发公司坚持要供销公司履行合同,否则将起诉供销公司,除要求其双倍返还定金外,还要赔偿由此给宏发公司造成的损失10万元。律师解答:本案涉及合同一方当事人发生合并并变更地址没有通知另一方当事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地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因此,本案中某县供销公司就地卖掉龙眼的行为是合法、妥当的,其拒绝再履行的行为也符合法律的规定。相反,宏发公司合并后没有及时将其新的地址和联系方式通知供销公司,致使供销公司无法实际交付货物,宏发公司的行为是违约行为,其不仅无权要求供销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反而要承担因其违约行为给供销公司造成的损失。供销公司与宏发公司之间的龙眼购销合同合法有效,供销公司依合同有履行交付龙眼的义务。在出现法定事由时,其作为债务人享有中止履行或者提存的权利。供销公司中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有法律依据。从案件事实中我们可以看到,8月初,供销公司为准备履行合同,曾多次以信函方式与宏发公司联系,但其信函均被邮电部门以“查无此单位”退回,用电话也联系不上,不得已派人去找宏发公司送货。后被告知宏发公司归并于别的公司,但不知去向,无奈之下只得将龙眼就地卖掉。供销公司的行为,完全是由于债权人宏发公司不履行及时通知义务造成的。因此,供销公司也可据此依法单方解除与宏发公司的合同。供销公司采取就地变卖的提存方式也是正确的、合法的。龙眼是时鲜果品,不适于长时间存放;如果存放, 也需要置于冷库之中,所花费用相当昂贵。按照《合同法》第101条第2款“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的规定,供销公司变卖龙眼的行为无可指责,但因不知道宏发公司的银行账号,无法实际提存所得价款,也是由于宏发公司不告知造成的。对于供销公司的行为,应该认定构成提存。自变卖龙眼之日起,供销公司与宏发公司之间的合同消灭。法条链接《合同法》第70条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