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和运用不安抗辩权?热线疑问:2007年2月28日,某市大德物资公司与某市大东物资公司签订一份联营合同。合同约定:大东物资公司以其作价20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由大德物资公司投入200万元资金进行仓库建设,建成后联合经营仓储业务,所得利益前三年全部用于再投资,三年后按照5:5的比例分成;联营期限为20年;大德物资公司于2007年9月1日将资金转入大东物资公司的账户,大东物资公司于9月10日交付土地。合同签订后将届履行期前,大德物资公司通过资信咨询公司了解到,大东物资公司刚刚在8月初清偿了银行的100万元贷款本息,尚欠他人200多万元货款,其现有资产只有那块即将用于联营的土地使用权,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大德物资公司通过银行和大东物资公司的债权人证实了上述情况。鉴于此,大德物资公司于9月1日要求大东物资公司提供担保后才将资金转入大东物资公司的账户。大东物资公司以上述情况不属实为由拒绝提供担保,并要求大德物资公司立即办理转账手续,否则将追究其违约责任。大德物资公司既担心投入资金后无法收回,又担心不履行投入资金的义务被追究违约责任,法律对大德物资公司的这种情况有没有特别的规定呢?律师解答:本案涉及双务合同履行中不安抗辩权的行使问题。所谓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在后履行一方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暂时不履行合同义务。法律规定后履行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包括:(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这主要是指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或者资不抵债等正常经营中发生的问题或者其他市场原因导致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如本案中大东物资公司资不抵债,明显难以履行合同。(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这主要是指后履行一方主观上具有逃避债务的恶意,并采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等恶劣手段,是一种合同欺诈行为。(3)丧失商业信誉。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侵犯他人专利或者商标、泄露他人商业机密、不支付货款等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这是一条弹性规定,以涵盖法律未能具体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由于大东物资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应当先履行给付资金义务的大德物资公司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求大东物资公司提供担保;大东物资公司拒绝的,大德物资公司可以暂时不履行给付资金的义务;如果大东物资公司仍然不能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大德物资公司可以解除与大东物资公司的合同。法条链接《合同法》第68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69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如何理解和运用不安抗辩权?热线疑问:2007年2月28日,某市大德物资公司与某市大东物资公司签订一份联营合同。合同约定:大东物资公司以其作价20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由大德物资公司投入200万元资金进行仓库建设,建成后联合经营仓储业务,所得利益前三年全部用于再投资,三年后按照5:5的比例分成;联营期限为20年;大德物资公司于2007年9月1日将资金转入大东物资公司的账户,大东物资公司于9月10日交付土地。合同签订后将届履行期前,大德物资公司通过资信咨询公司了解到,大东物资公司刚刚在8月初清偿了银行的100万元贷款本息,尚欠他人200多万元货款,其现有资产只有那块即将用于联营的土地使用权,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大德物资公司通过银行和大东物资公司的债权人证实了上述情况。鉴于此,大德物资公司于9月1日要求大东物资公司提供担保后才将资金转入大东物资公司的账户。大东物资公司以上述情况不属实为由拒绝提供担保,并要求大德物资公司立即办理转账手续,否则将追究其违约责任。大德物资公司既担心投入资金后无法收回,又担心不履行投入资金的义务被追究违约责任,法律对大德物资公司的这种情况有没有特别的规定呢?律师解答:本案涉及双务合同履行中不安抗辩权的行使问题。所谓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在后履行一方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暂时不履行合同义务。法律规定后履行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包括:(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这主要是指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或者资不抵债等正常经营中发生的问题或者其他市场原因导致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如本案中大东物资公司资不抵债,明显难以履行合同。(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这主要是指后履行一方主观上具有逃避债务的恶意,并采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等恶劣手段,是一种合同欺诈行为。(3)丧失商业信誉。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侵犯他人专利或者商标、泄露他人商业机密、不支付货款等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这是一条弹性规定,以涵盖法律未能具体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由于大东物资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应当先履行给付资金义务的大德物资公司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求大东物资公司提供担保;大东物资公司拒绝的,大德物资公司可以暂时不履行给付资金的义务;如果大东物资公司仍然不能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大德物资公司可以解除与大东物资公司的合同。法条链接《合同法》第68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69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如何理解和运用不安抗辩权?热线疑问:2007年2月28日,某市大德物资公司与某市大东物资公司签订一份联营合同。合同约定:大东物资公司以其作价20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由大德物资公司投入200万元资金进行仓库建设,建成后联合经营仓储业务,所得利益前三年全部用于再投资,三年后按照5:5的比例分成;联营期限为20年;大德物资公司于2007年9月1日将资金转入大东物资公司的账户,大东物资公司于9月10日交付土地。合同签订后将届履行期前,大德物资公司通过资信咨询公司了解到,大东物资公司刚刚在8月初清偿了银行的100万元贷款本息,尚欠他人200多万元货款,其现有资产只有那块即将用于联营的土地使用权,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大德物资公司通过银行和大东物资公司的债权人证实了上述情况。鉴于此,大德物资公司于9月1日要求大东物资公司提供担保后才将资金转入大东物资公司的账户。大东物资公司以上述情况不属实为由拒绝提供担保,并要求大德物资公司立即办理转账手续,否则将追究其违约责任。大德物资公司既担心投入资金后无法收回,又担心不履行投入资金的义务被追究违约责任,法律对大德物资公司的这种情况有没有特别的规定呢?律师解答:本案涉及双务合同履行中不安抗辩权的行使问题。所谓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在后履行一方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暂时不履行合同义务。法律规定后履行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包括:(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这主要是指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或者资不抵债等正常经营中发生的问题或者其他市场原因导致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如本案中大东物资公司资不抵债,明显难以履行合同。(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这主要是指后履行一方主观上具有逃避债务的恶意,并采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等恶劣手段,是一种合同欺诈行为。(3)丧失商业信誉。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侵犯他人专利或者商标、泄露他人商业机密、不支付货款等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这是一条弹性规定,以涵盖法律未能具体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由于大东物资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应当先履行给付资金义务的大德物资公司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求大东物资公司提供担保;大东物资公司拒绝的,大德物资公司可以暂时不履行给付资金的义务;如果大东物资公司仍然不能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大德物资公司可以解除与大东物资公司的合同。法条链接《合同法》第68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69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