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履行对合同有哪些影响?热线疑问:甲公司是某产品的一级代理商,乙公司是二级代理商,丙公司是零售商。丙公司所销售的产品均从乙公司进货。为了降低履行合同成本,乙公司征得甲公司的同意,与丙公司约定:丙公司从乙公司所购货物,均由甲公司直接送给丙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丙公司发现甲公司发送过来的第三批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属于次品,遂向甲公司要求退货;甲公司以跟丙公司没有合同关系为由,拒绝丙公司的退货要求。丙公司为此与乙公司交涉,乙公司以产品不是其交货为由,要求丙公司与甲公司协商解决。丙公司愤而想起诉,但又不知道该把乙公司还是甲公司作为被告。律师解答:本案涉及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违约责任如何承担的法律问题。《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也叫第三人清偿,其具有三个方面的特点:(1)第三人并没有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合同当事人仍然是原合同中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来说,他只能将第三人作为债务履行的辅助人,即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人。履行辅助人通常与债务人之间具有某种委托关系,但他与债权人之间并无合同关系。因此,债务人应该就履行辅助人的行为向债权人负责。如本案中,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存在购销合同关系,为方便履行,乙公司委托甲公司代为向丙公司履行交货的义务,但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2) 合同当事人经过协商一致同意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3)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不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即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与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在效果上是相同的。本案中,乙公司与丙公司征得甲公司同意,由甲公司代替乙公司向丙公司履行交付产品的义务,符合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特征,是典型的第三人清偿。第三人甲公司交付的产品不符合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约定的质量的,只能由债务人乙公司向债权人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是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而乙公司以产品不是其交付为由推卸责任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丙公司要起诉的话,只能将乙公司作为被告。当然,在乙公司向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后,乙公司有权根据其与甲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追究甲公司相应的责任。法条链接《合同法》第64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65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人履行对合同有哪些影响?热线疑问:甲公司是某产品的一级代理商,乙公司是二级代理商,丙公司是零售商。丙公司所销售的产品均从乙公司进货。为了降低履行合同成本,乙公司征得甲公司的同意,与丙公司约定:丙公司从乙公司所购货物,均由甲公司直接送给丙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丙公司发现甲公司发送过来的第三批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属于次品,遂向甲公司要求退货;甲公司以跟丙公司没有合同关系为由,拒绝丙公司的退货要求。丙公司为此与乙公司交涉,乙公司以产品不是其交货为由,要求丙公司与甲公司协商解决。丙公司愤而想起诉,但又不知道该把乙公司还是甲公司作为被告。律师解答:本案涉及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违约责任如何承担的法律问题。《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也叫第三人清偿,其具有三个方面的特点:(1)第三人并没有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合同当事人仍然是原合同中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来说,他只能将第三人作为债务履行的辅助人,即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人。履行辅助人通常与债务人之间具有某种委托关系,但他与债权人之间并无合同关系。因此,债务人应该就履行辅助人的行为向债权人负责。如本案中,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存在购销合同关系,为方便履行,乙公司委托甲公司代为向丙公司履行交货的义务,但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2) 合同当事人经过协商一致同意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3)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不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即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与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在效果上是相同的。本案中,乙公司与丙公司征得甲公司同意,由甲公司代替乙公司向丙公司履行交付产品的义务,符合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特征,是典型的第三人清偿。第三人甲公司交付的产品不符合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约定的质量的,只能由债务人乙公司向债权人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是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而乙公司以产品不是其交付为由推卸责任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丙公司要起诉的话,只能将乙公司作为被告。当然,在乙公司向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后,乙公司有权根据其与甲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追究甲公司相应的责任。法条链接《合同法》第64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65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人履行对合同有哪些影响?热线疑问:甲公司是某产品的一级代理商,乙公司是二级代理商,丙公司是零售商。丙公司所销售的产品均从乙公司进货。为了降低履行合同成本,乙公司征得甲公司的同意,与丙公司约定:丙公司从乙公司所购货物,均由甲公司直接送给丙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丙公司发现甲公司发送过来的第三批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属于次品,遂向甲公司要求退货;甲公司以跟丙公司没有合同关系为由,拒绝丙公司的退货要求。丙公司为此与乙公司交涉,乙公司以产品不是其交货为由,要求丙公司与甲公司协商解决。丙公司愤而想起诉,但又不知道该把乙公司还是甲公司作为被告。律师解答:本案涉及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违约责任如何承担的法律问题。《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也叫第三人清偿,其具有三个方面的特点:(1)第三人并没有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合同当事人仍然是原合同中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来说,他只能将第三人作为债务履行的辅助人,即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人。履行辅助人通常与债务人之间具有某种委托关系,但他与债权人之间并无合同关系。因此,债务人应该就履行辅助人的行为向债权人负责。如本案中,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存在购销合同关系,为方便履行,乙公司委托甲公司代为向丙公司履行交货的义务,但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2) 合同当事人经过协商一致同意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3)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不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即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与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在效果上是相同的。本案中,乙公司与丙公司征得甲公司同意,由甲公司代替乙公司向丙公司履行交付产品的义务,符合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特征,是典型的第三人清偿。第三人甲公司交付的产品不符合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约定的质量的,只能由债务人乙公司向债权人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是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而乙公司以产品不是其交付为由推卸责任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丙公司要起诉的话,只能将乙公司作为被告。当然,在乙公司向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后,乙公司有权根据其与甲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追究甲公司相应的责任。法条链接《合同法》第64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65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