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补救或确定不完备的合同条款?热线疑问:2004年11月,刘胜利与张瑞金洽谈柑橘买卖,双方到张瑞金的柑橘园观看了果实后,达成了柑橘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刘胜利向张瑞金订购出口质量柑橘4800公斤,单价为2.50元;刘胜利提供纸箱、封口纸,张瑞金负责选果、包装、装车并办理特产税、准运证;刘胜利应支付定金1万元,双方还具体约定了果品的规格、质量、交货期限。合同签订后,刘胜利付定金1万元,张瑞金随后到外地与其他果农再签柑橘买卖合同。合同履行期间,刘胜利要求张瑞金按合同的约定进行选果、包装,但张瑞金要求刘胜利提供纸箱与封口纸并和他一起到外地提货,双方产生争议。同年12月,刘胜利雇请人员、车辆到张家自行选果,运走柑橘3900公斤,但未付款。后刘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承担不提供自产水果的违约责任。被告则答辩称,原告不提供纸箱、封口纸,并拒绝与他一起到外地提货,被告因此并不违约。律师解答:在本案中,原告刘胜利要求对方承担不提供自产水果的违约责任,而被告张瑞金则提出其并不违约,双方对货物的来源及合同履行地点产生了争议。因此,本案涉及《合同法》上履行地点的确定问题。履行地点,是债务人履行债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的地方。履行地点是合同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决定着风险的负担、权利的分配、违约的判定。按照《合同法》第12条的规定,履行地点是合同的重要条款之一。履行地点一般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对于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地点的,按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可由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然而,按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有时难以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因此,《合同法》第62条第3项具体规定了履行地点的确定问题。该条第3项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与《民法通则》第88条第3款的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相比,《合同法》对履行地点的确定更加具体化,充分体现了协作履行的原则。具体到本案,在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之前,刘胜利曾到张瑞金所有的柑橘园观看了柑橘果实。这似乎表明刘胜利有意购买张瑞金自家出产的柑橘。但是,在双方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中,双方对于柑橘的来源并无约定,而只是规定了柑橘的规格和质量。这一事实表明,张瑞金没有必须提供自产柑橘的义务,而是应提供符合约定质量的柑橘。因此,刘胜利并不能要求张瑞金承担不能提供自产柑橘的违约责任。但是,张瑞金在答辩中称刘胜利应随其到外地提货,这也是没有理由的。在本案中,张瑞金是交付标的物的一方,按法律的规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即张瑞金的所在地,张瑞金无权要求刘胜利赴外地提货。张瑞金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能在自己所在地交付约定的货物,理应对此承担违约责任。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61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62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如何补救或确定不完备的合同条款?热线疑问:2004年11月,刘胜利与张瑞金洽谈柑橘买卖,双方到张瑞金的柑橘园观看了果实后,达成了柑橘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刘胜利向张瑞金订购出口质量柑橘4800公斤,单价为2.50元;刘胜利提供纸箱、封口纸,张瑞金负责选果、包装、装车并办理特产税、准运证;刘胜利应支付定金1万元,双方还具体约定了果品的规格、质量、交货期限。合同签订后,刘胜利付定金1万元,张瑞金随后到外地与其他果农再签柑橘买卖合同。合同履行期间,刘胜利要求张瑞金按合同的约定进行选果、包装,但张瑞金要求刘胜利提供纸箱与封口纸并和他一起到外地提货,双方产生争议。同年12月,刘胜利雇请人员、车辆到张家自行选果,运走柑橘3900公斤,但未付款。后刘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承担不提供自产水果的违约责任。被告则答辩称,原告不提供纸箱、封口纸,并拒绝与他一起到外地提货,被告因此并不违约。律师解答:在本案中,原告刘胜利要求对方承担不提供自产水果的违约责任,而被告张瑞金则提出其并不违约,双方对货物的来源及合同履行地点产生了争议。因此,本案涉及《合同法》上履行地点的确定问题。履行地点,是债务人履行债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的地方。履行地点是合同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决定着风险的负担、权利的分配、违约的判定。按照《合同法》第12条的规定,履行地点是合同的重要条款之一。履行地点一般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对于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地点的,按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可由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然而,按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有时难以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因此,《合同法》第62条第3项具体规定了履行地点的确定问题。该条第3项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与《民法通则》第88条第3款的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相比,《合同法》对履行地点的确定更加具体化,充分体现了协作履行的原则。具体到本案,在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之前,刘胜利曾到张瑞金所有的柑橘园观看了柑橘果实。这似乎表明刘胜利有意购买张瑞金自家出产的柑橘。但是,在双方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中,双方对于柑橘的来源并无约定,而只是规定了柑橘的规格和质量。这一事实表明,张瑞金没有必须提供自产柑橘的义务,而是应提供符合约定质量的柑橘。因此,刘胜利并不能要求张瑞金承担不能提供自产柑橘的违约责任。但是,张瑞金在答辩中称刘胜利应随其到外地提货,这也是没有理由的。在本案中,张瑞金是交付标的物的一方,按法律的规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即张瑞金的所在地,张瑞金无权要求刘胜利赴外地提货。张瑞金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能在自己所在地交付约定的货物,理应对此承担违约责任。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61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62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如何补救或确定不完备的合同条款?热线疑问:2004年11月,刘胜利与张瑞金洽谈柑橘买卖,双方到张瑞金的柑橘园观看了果实后,达成了柑橘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刘胜利向张瑞金订购出口质量柑橘4800公斤,单价为2.50元;刘胜利提供纸箱、封口纸,张瑞金负责选果、包装、装车并办理特产税、准运证;刘胜利应支付定金1万元,双方还具体约定了果品的规格、质量、交货期限。合同签订后,刘胜利付定金1万元,张瑞金随后到外地与其他果农再签柑橘买卖合同。合同履行期间,刘胜利要求张瑞金按合同的约定进行选果、包装,但张瑞金要求刘胜利提供纸箱与封口纸并和他一起到外地提货,双方产生争议。同年12月,刘胜利雇请人员、车辆到张家自行选果,运走柑橘3900公斤,但未付款。后刘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承担不提供自产水果的违约责任。被告则答辩称,原告不提供纸箱、封口纸,并拒绝与他一起到外地提货,被告因此并不违约。律师解答:在本案中,原告刘胜利要求对方承担不提供自产水果的违约责任,而被告张瑞金则提出其并不违约,双方对货物的来源及合同履行地点产生了争议。因此,本案涉及《合同法》上履行地点的确定问题。履行地点,是债务人履行债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的地方。履行地点是合同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决定着风险的负担、权利的分配、违约的判定。按照《合同法》第12条的规定,履行地点是合同的重要条款之一。履行地点一般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对于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地点的,按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可由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然而,按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有时难以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因此,《合同法》第62条第3项具体规定了履行地点的确定问题。该条第3项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与《民法通则》第88条第3款的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相比,《合同法》对履行地点的确定更加具体化,充分体现了协作履行的原则。具体到本案,在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之前,刘胜利曾到张瑞金所有的柑橘园观看了柑橘果实。这似乎表明刘胜利有意购买张瑞金自家出产的柑橘。但是,在双方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中,双方对于柑橘的来源并无约定,而只是规定了柑橘的规格和质量。这一事实表明,张瑞金没有必须提供自产柑橘的义务,而是应提供符合约定质量的柑橘。因此,刘胜利并不能要求张瑞金承担不能提供自产柑橘的违约责任。但是,张瑞金在答辩中称刘胜利应随其到外地提货,这也是没有理由的。在本案中,张瑞金是交付标的物的一方,按法律的规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即张瑞金的所在地,张瑞金无权要求刘胜利赴外地提货。张瑞金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能在自己所在地交付约定的货物,理应对此承担违约责任。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61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62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