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合同履行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热线疑问:2009年12月1日,经人介绍,何某与胡某签订了租房合同。房屋租期1年,租金为每月300元。房屋由出租人胡某负责修缮。2010年7月,天连续降雨,何某所租房屋开始漏雨。何某因工作需要急需到A地出差,所以没有通知胡某房屋漏雨即匆匆离去。何某同事林某提醒何某别将房里家具淋坏,何某笑称合同中约定房屋修缮由胡某负责,家具淋坏了找胡某。2010年7月16日,何某出差回来,见因漏雨,在墙角的家具已被淋坏,何某遂找到胡某,称其没有尽到修缮房屋义务,致使房屋漏雨淋坏了家具,要求胡某赔偿损失。胡某认为房屋是由何某居住,何某知道房屋漏雨而不通知自己修房,心存恶意,因其放任漏雨造成家具被淋坏的损失自己不予赔偿。双方僵持不下,何某遂向法院起诉,以胡某未尽修缮房屋义务为由请求法院判决胡某赔偿自己因家具被淋坏所遭受的损失。律师解答: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合同履行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现在被尊为《合同法》的帝王原则。在履行合同中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一方面要求当事人诚实守信、善意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面还要求当事人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保证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实现的各种相关的附随义务。这些附随义务主要有:(1)适当受领给付义务;(2)提供必要条件义务;(3)及时通知义务;(4)善意告知义务;(5)提供适当协助义务:(6)采取适当措施以防止损失扩大义务;(7)为对方保密义务等等。在房屋租赁合同中,一般由出租人履行房屋修缮义务。《合同法》第220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尽管出租人负有修缮房屋的义务,但由于房屋由承租人租用、居住,对于房屋出现问题承租人最了解。因此,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房屋出现问题需要维修时,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出租人,否则,承租人故意不通知出租人造成的损失,承租人要承担赔偿责任。我国《合同法》第60条对履行诚信原则进行了规定,其具体内容为:“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案中,何某明知房屋漏雨需修缮,却故意不通知胡某,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胡某不承担何某家具被淋坏的赔偿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何某自负。法条链接《合同法》第60条第2款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如何理解合同履行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热线疑问:2009年12月1日,经人介绍,何某与胡某签订了租房合同。房屋租期1年,租金为每月300元。房屋由出租人胡某负责修缮。2010年7月,天连续降雨,何某所租房屋开始漏雨。何某因工作需要急需到A地出差,所以没有通知胡某房屋漏雨即匆匆离去。何某同事林某提醒何某别将房里家具淋坏,何某笑称合同中约定房屋修缮由胡某负责,家具淋坏了找胡某。2010年7月16日,何某出差回来,见因漏雨,在墙角的家具已被淋坏,何某遂找到胡某,称其没有尽到修缮房屋义务,致使房屋漏雨淋坏了家具,要求胡某赔偿损失。胡某认为房屋是由何某居住,何某知道房屋漏雨而不通知自己修房,心存恶意,因其放任漏雨造成家具被淋坏的损失自己不予赔偿。双方僵持不下,何某遂向法院起诉,以胡某未尽修缮房屋义务为由请求法院判决胡某赔偿自己因家具被淋坏所遭受的损失。律师解答: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合同履行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现在被尊为《合同法》的帝王原则。在履行合同中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一方面要求当事人诚实守信、善意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面还要求当事人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保证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实现的各种相关的附随义务。这些附随义务主要有:(1)适当受领给付义务;(2)提供必要条件义务;(3)及时通知义务;(4)善意告知义务;(5)提供适当协助义务:(6)采取适当措施以防止损失扩大义务;(7)为对方保密义务等等。在房屋租赁合同中,一般由出租人履行房屋修缮义务。《合同法》第220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尽管出租人负有修缮房屋的义务,但由于房屋由承租人租用、居住,对于房屋出现问题承租人最了解。因此,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房屋出现问题需要维修时,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出租人,否则,承租人故意不通知出租人造成的损失,承租人要承担赔偿责任。我国《合同法》第60条对履行诚信原则进行了规定,其具体内容为:“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案中,何某明知房屋漏雨需修缮,却故意不通知胡某,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胡某不承担何某家具被淋坏的赔偿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何某自负。法条链接《合同法》第60条第2款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如何理解合同履行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热线疑问:2009年12月1日,经人介绍,何某与胡某签订了租房合同。房屋租期1年,租金为每月300元。房屋由出租人胡某负责修缮。2010年7月,天连续降雨,何某所租房屋开始漏雨。何某因工作需要急需到A地出差,所以没有通知胡某房屋漏雨即匆匆离去。何某同事林某提醒何某别将房里家具淋坏,何某笑称合同中约定房屋修缮由胡某负责,家具淋坏了找胡某。2010年7月16日,何某出差回来,见因漏雨,在墙角的家具已被淋坏,何某遂找到胡某,称其没有尽到修缮房屋义务,致使房屋漏雨淋坏了家具,要求胡某赔偿损失。胡某认为房屋是由何某居住,何某知道房屋漏雨而不通知自己修房,心存恶意,因其放任漏雨造成家具被淋坏的损失自己不予赔偿。双方僵持不下,何某遂向法院起诉,以胡某未尽修缮房屋义务为由请求法院判决胡某赔偿自己因家具被淋坏所遭受的损失。律师解答: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合同履行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现在被尊为《合同法》的帝王原则。在履行合同中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一方面要求当事人诚实守信、善意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面还要求当事人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保证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实现的各种相关的附随义务。这些附随义务主要有:(1)适当受领给付义务;(2)提供必要条件义务;(3)及时通知义务;(4)善意告知义务;(5)提供适当协助义务:(6)采取适当措施以防止损失扩大义务;(7)为对方保密义务等等。在房屋租赁合同中,一般由出租人履行房屋修缮义务。《合同法》第220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尽管出租人负有修缮房屋的义务,但由于房屋由承租人租用、居住,对于房屋出现问题承租人最了解。因此,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房屋出现问题需要维修时,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出租人,否则,承租人故意不通知出租人造成的损失,承租人要承担赔偿责任。我国《合同法》第60条对履行诚信原则进行了规定,其具体内容为:“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案中,何某明知房屋漏雨需修缮,却故意不通知胡某,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胡某不承担何某家具被淋坏的赔偿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何某自负。法条链接《合同法》第60条第2款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