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全面履行原则?热线疑问: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合同。依照此加工合同的规定,乙公司为甲公司加工某种型号的精密仪器部件五万件,甲公司提供样品和材料,乙公司负责按样品加工。交货日期为当年八月。合同订立后,甲公司按照合同规定提供了材料和样品,乙公司开始进行加工生产。但由于技术力量、人员不足,乙公司生产一段时间后,不能依约生产出合同约定数量的部件。于是乙公司与外地一个有相应技术力量的丙公司联合,共同加工生产此种部件。到八月份交货时,乙公司提供了部分货物。甲公司验收时,发现货物只有两万件,其中一千多件质量不合格。于是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补发不足的部件,退换不合格的部件。但乙公司的生产不正常,丙公司也因某些原因与乙公司解除了合同关系,因此乙公司履行困难。甲公司遂诉诸法院,请求法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乙公司以与丙公司解除合同关系,不能独自生产为由,要求不再履行合同。律师解答: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合同的全面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的意义在于指导和监督当事人保质、保量、按时全面完成合同的义务,防止违约情况的发生,以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全面履行原则是决定合同是否履行和是否违约的法律标准,是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和违约责任的尺度。《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是全面履行原则的规范基础。全面履行原则,亦称为适当履行原则,指合同的当事人在适当的时间、适当的地点,以适当的方式,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按照约定履行,既要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又要正确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乙公司在签订合同后发现自己缺乏履约的能力,应当自己负责、自行承担一切后果。在签订合同后,双方的加工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根据全面履行原则,乙公司应在当年八月向甲公司交付质量合格的部件五万件。而乙公司在八月的时候,只交付了两万件部件,并且其中还有一千多件质量不合格,没有全面、适当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因此,甲公司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乙公司继续按照全面履行原则履行合同,也可以以乙公司没有履行能力为由解除合同,要求乙公司进行赔偿。法条链接《合同法》第60条第1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如何理解全面履行原则?热线疑问: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合同。依照此加工合同的规定,乙公司为甲公司加工某种型号的精密仪器部件五万件,甲公司提供样品和材料,乙公司负责按样品加工。交货日期为当年八月。合同订立后,甲公司按照合同规定提供了材料和样品,乙公司开始进行加工生产。但由于技术力量、人员不足,乙公司生产一段时间后,不能依约生产出合同约定数量的部件。于是乙公司与外地一个有相应技术力量的丙公司联合,共同加工生产此种部件。到八月份交货时,乙公司提供了部分货物。甲公司验收时,发现货物只有两万件,其中一千多件质量不合格。于是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补发不足的部件,退换不合格的部件。但乙公司的生产不正常,丙公司也因某些原因与乙公司解除了合同关系,因此乙公司履行困难。甲公司遂诉诸法院,请求法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乙公司以与丙公司解除合同关系,不能独自生产为由,要求不再履行合同。律师解答: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合同的全面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的意义在于指导和监督当事人保质、保量、按时全面完成合同的义务,防止违约情况的发生,以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全面履行原则是决定合同是否履行和是否违约的法律标准,是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和违约责任的尺度。《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是全面履行原则的规范基础。全面履行原则,亦称为适当履行原则,指合同的当事人在适当的时间、适当的地点,以适当的方式,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按照约定履行,既要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又要正确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乙公司在签订合同后发现自己缺乏履约的能力,应当自己负责、自行承担一切后果。在签订合同后,双方的加工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根据全面履行原则,乙公司应在当年八月向甲公司交付质量合格的部件五万件。而乙公司在八月的时候,只交付了两万件部件,并且其中还有一千多件质量不合格,没有全面、适当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因此,甲公司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乙公司继续按照全面履行原则履行合同,也可以以乙公司没有履行能力为由解除合同,要求乙公司进行赔偿。法条链接《合同法》第60条第1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如何理解全面履行原则?热线疑问: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合同。依照此加工合同的规定,乙公司为甲公司加工某种型号的精密仪器部件五万件,甲公司提供样品和材料,乙公司负责按样品加工。交货日期为当年八月。合同订立后,甲公司按照合同规定提供了材料和样品,乙公司开始进行加工生产。但由于技术力量、人员不足,乙公司生产一段时间后,不能依约生产出合同约定数量的部件。于是乙公司与外地一个有相应技术力量的丙公司联合,共同加工生产此种部件。到八月份交货时,乙公司提供了部分货物。甲公司验收时,发现货物只有两万件,其中一千多件质量不合格。于是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补发不足的部件,退换不合格的部件。但乙公司的生产不正常,丙公司也因某些原因与乙公司解除了合同关系,因此乙公司履行困难。甲公司遂诉诸法院,请求法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乙公司以与丙公司解除合同关系,不能独自生产为由,要求不再履行合同。律师解答: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合同的全面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的意义在于指导和监督当事人保质、保量、按时全面完成合同的义务,防止违约情况的发生,以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全面履行原则是决定合同是否履行和是否违约的法律标准,是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和违约责任的尺度。《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是全面履行原则的规范基础。全面履行原则,亦称为适当履行原则,指合同的当事人在适当的时间、适当的地点,以适当的方式,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按照约定履行,既要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又要正确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乙公司在签订合同后发现自己缺乏履约的能力,应当自己负责、自行承担一切后果。在签订合同后,双方的加工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根据全面履行原则,乙公司应在当年八月向甲公司交付质量合格的部件五万件。而乙公司在八月的时候,只交付了两万件部件,并且其中还有一千多件质量不合格,没有全面、适当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因此,甲公司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乙公司继续按照全面履行原则履行合同,也可以以乙公司没有履行能力为由解除合同,要求乙公司进行赔偿。法条链接《合同法》第60条第1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