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有部分内容无效的,是否影响整体的效力?热线疑问:2000年9月30日、2000年12月1日、2001年1月10日、2001年5月7日,河南某市城市信用社(简称河南信用社)与西安市某信用联社(简称西安信用联社)分别签订了四份拆借资金的协议。该四份拆借协议约定:由西安信用联社向河南信用社拆借资金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共400万元,拆借期限为6个月,拆借的利率分别为年息11.4%、11.1%、11.4%、11.1%;拆借资金一律按季清息;拆出方必须按照协议及时向拆入方提供资金;拆入方应按期归还借款并付清利息,若有违反均应按拆借金额的万分之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协议签订后,西安信用联社按约履行了全部义务,但河南信用社除归还50万元外,没有偿还其余本息。西安信用联社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对方还本付息,赔偿损失。河南信用社答辩称,双方签订的拆借协议所约定的利息和期限违反了国家规定,协议无效。律师解答:本案的关键在于,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有部分内容因违法而无效,那么,整个合同的效力如何?是整体归于无效呢,还是部分有效?这就涉及《合同法》上的合同部分无效的效力问题。本案涉及同业拆借。所谓同业拆借,是指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行为。目前,我国关于同业拆借的法律规范,主要有《商业银行法》。关于同业拆借的期限,《商业银行法》第46条第1款规定:“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期限,拆借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四个月。”2000年8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调整存贷利率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同业拆借款年利率最高不得超过9.072%。2001年4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利率储蓄司发布了《关于拆借款利率的通知》,该通知规定,拆借资金年利率最高不得超过9.072%。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同业拆借的期限为6个月,利率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拆借利率限额,很明显违反了《商业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按《合同法》原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拆借协议是否一并归于无效?从本案看,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同业拆借协议均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拆借协议的目的并不违法,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并没有借签订同业拆借协议损害国家、社会、其他人的利益。而且在事实上,该同业拆借协议也利于金融市场的繁荣和稳定,当然更对河南信用社缓解资金紧张的局面起了重要的作用。那么,人民法院能否仅仅根据拆借期限与利率违法而宣布该协议无效?事实上,现代《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已由保护静态的合同法秩序转向保护市场交易,促进、鼓励市场交易已成为《合同法》的一大原则。因此,《合同法》第56条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这一规定,对于有效保护合同,促进市场交易的进行,无疑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具体到本案,虽然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拆借协议规定的拆借期限和拆借利率均超出了规定。但是,从鼓励交易的宗旨出发,不应当宣布该拆借协议整体无效,而是对超出部分宣布为无效,未超出部分仍为有效。因此,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自动变更为:拆借期限为4个月,拆借年利率为9.072%。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法履行。在西安信用联社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后,河南信用社不按规定期限归还本息,理应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法条链接《合同法》第56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有部分内容无效的,是否影响整体的效力?热线疑问:2000年9月30日、2000年12月1日、2001年1月10日、2001年5月7日,河南某市城市信用社(简称河南信用社)与西安市某信用联社(简称西安信用联社)分别签订了四份拆借资金的协议。该四份拆借协议约定:由西安信用联社向河南信用社拆借资金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共400万元,拆借期限为6个月,拆借的利率分别为年息11.4%、11.1%、11.4%、11.1%;拆借资金一律按季清息;拆出方必须按照协议及时向拆入方提供资金;拆入方应按期归还借款并付清利息,若有违反均应按拆借金额的万分之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协议签订后,西安信用联社按约履行了全部义务,但河南信用社除归还50万元外,没有偿还其余本息。西安信用联社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对方还本付息,赔偿损失。河南信用社答辩称,双方签订的拆借协议所约定的利息和期限违反了国家规定,协议无效。律师解答:本案的关键在于,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有部分内容因违法而无效,那么,整个合同的效力如何?是整体归于无效呢,还是部分有效?这就涉及《合同法》上的合同部分无效的效力问题。本案涉及同业拆借。所谓同业拆借,是指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行为。目前,我国关于同业拆借的法律规范,主要有《商业银行法》。关于同业拆借的期限,《商业银行法》第46条第1款规定:“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期限,拆借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四个月。”2000年8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调整存贷利率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同业拆借款年利率最高不得超过9.072%。2001年4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利率储蓄司发布了《关于拆借款利率的通知》,该通知规定,拆借资金年利率最高不得超过9.072%。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同业拆借的期限为6个月,利率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拆借利率限额,很明显违反了《商业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按《合同法》原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拆借协议是否一并归于无效?从本案看,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同业拆借协议均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拆借协议的目的并不违法,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并没有借签订同业拆借协议损害国家、社会、其他人的利益。而且在事实上,该同业拆借协议也利于金融市场的繁荣和稳定,当然更对河南信用社缓解资金紧张的局面起了重要的作用。那么,人民法院能否仅仅根据拆借期限与利率违法而宣布该协议无效?事实上,现代《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已由保护静态的合同法秩序转向保护市场交易,促进、鼓励市场交易已成为《合同法》的一大原则。因此,《合同法》第56条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这一规定,对于有效保护合同,促进市场交易的进行,无疑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具体到本案,虽然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拆借协议规定的拆借期限和拆借利率均超出了规定。但是,从鼓励交易的宗旨出发,不应当宣布该拆借协议整体无效,而是对超出部分宣布为无效,未超出部分仍为有效。因此,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自动变更为:拆借期限为4个月,拆借年利率为9.072%。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法履行。在西安信用联社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后,河南信用社不按规定期限归还本息,理应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法条链接《合同法》第56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有部分内容无效的,是否影响整体的效力?热线疑问:2000年9月30日、2000年12月1日、2001年1月10日、2001年5月7日,河南某市城市信用社(简称河南信用社)与西安市某信用联社(简称西安信用联社)分别签订了四份拆借资金的协议。该四份拆借协议约定:由西安信用联社向河南信用社拆借资金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共400万元,拆借期限为6个月,拆借的利率分别为年息11.4%、11.1%、11.4%、11.1%;拆借资金一律按季清息;拆出方必须按照协议及时向拆入方提供资金;拆入方应按期归还借款并付清利息,若有违反均应按拆借金额的万分之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协议签订后,西安信用联社按约履行了全部义务,但河南信用社除归还50万元外,没有偿还其余本息。西安信用联社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对方还本付息,赔偿损失。河南信用社答辩称,双方签订的拆借协议所约定的利息和期限违反了国家规定,协议无效。律师解答:本案的关键在于,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有部分内容因违法而无效,那么,整个合同的效力如何?是整体归于无效呢,还是部分有效?这就涉及《合同法》上的合同部分无效的效力问题。本案涉及同业拆借。所谓同业拆借,是指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行为。目前,我国关于同业拆借的法律规范,主要有《商业银行法》。关于同业拆借的期限,《商业银行法》第46条第1款规定:“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期限,拆借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四个月。”2000年8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调整存贷利率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同业拆借款年利率最高不得超过9.072%。2001年4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利率储蓄司发布了《关于拆借款利率的通知》,该通知规定,拆借资金年利率最高不得超过9.072%。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同业拆借的期限为6个月,利率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拆借利率限额,很明显违反了《商业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按《合同法》原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拆借协议是否一并归于无效?从本案看,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同业拆借协议均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拆借协议的目的并不违法,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并没有借签订同业拆借协议损害国家、社会、其他人的利益。而且在事实上,该同业拆借协议也利于金融市场的繁荣和稳定,当然更对河南信用社缓解资金紧张的局面起了重要的作用。那么,人民法院能否仅仅根据拆借期限与利率违法而宣布该协议无效?事实上,现代《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已由保护静态的合同法秩序转向保护市场交易,促进、鼓励市场交易已成为《合同法》的一大原则。因此,《合同法》第56条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这一规定,对于有效保护合同,促进市场交易的进行,无疑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具体到本案,虽然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拆借协议规定的拆借期限和拆借利率均超出了规定。但是,从鼓励交易的宗旨出发,不应当宣布该拆借协议整体无效,而是对超出部分宣布为无效,未超出部分仍为有效。因此,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自动变更为:拆借期限为4个月,拆借年利率为9.072%。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法履行。在西安信用联社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后,河南信用社不按规定期限归还本息,理应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法条链接《合同法》第56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